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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佳木斯市检察机关坚持“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启动者、主导者、监督者的职能作用,并于近日首次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二审案件并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成功办理了上诉人李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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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第一检察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一审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诈骗他人30余万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悔罪,但因未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刑五年六个月。承办检察官在提审上诉人李某某过程中,告知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李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李某某辩护人的见证下,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佳木斯市检察院提出的以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期间能否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认缴罚金为适用条件的动态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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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为了能够获得更大幅度的量刑减让,让其家属积极联系远在福建的被害人代为退赔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为了提高量刑建议尤其是罚金等财产刑的精准化,承办检察官积极与辩护人互动,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家属更好地理解和接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愿意预缴罚金,以示其真诚悔过,认罪认罚,希望能最大程度上在实体上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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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上午,承办检察官出席了该案的二审法庭审理,鉴于上诉人已退赔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的量刑建议,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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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佳木斯市地区首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案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办案周期,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后,佳木斯市检察院将进一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在提高办案质效的同时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
文字:商丽娜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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