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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时间:2020-05-16 2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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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咨询服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出口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政策。4月,发生境内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境外咨询服务免税收入300万元(完全在境外消费),并按规定办理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当期勾选进项税10万元并进行了抵扣,但进项税额在内外销之间无法划分,应税服务征税率为6%,在4月至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加计抵减”税款及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王文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如果纳税人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在其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对于有外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由于出口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对于出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准确核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以确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基数的准确性。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准确划分核算的,则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应按以下公式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你公司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由于有出口免税业务,因此应当按以下步骤计算:

第一步: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需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作进项税转出。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300÷(300+200)=6(万元)。该6万元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故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勾选确认)-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6=4(万元)。

第二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万元(已剔除外销免税业务分摊的进项税额),故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4×10%=0.4(万元)。

第三步:核算实际应纳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6%-4=8(万元)。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4=7.6(万元)。

第四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的相关规定,该业务会计处理为:

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

贷:其他收益0.4

银行存款 7.6

目前,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于纳税人要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日前,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一家供水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度中享受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减免税优惠。在审核了该企业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等细节,计算了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款金额后,税务人员并未发现明显错误。然而,税务人员在认真比对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后发现,企业存在错误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分析

19号文件规定,自1月1日~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饮水工程,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照1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税务人员在核查企业的资料后发现,该企业将“农村居民”错误地理解成了“农村地区”。在税务处理中,只是将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用水区分开来,将农村地区供应给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用水,也计入对农村居民供水范围,并据此按比例计算了减免税额进行申报。经重新计算,该企业需要补缴房产税10余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余万元,合计近50万元。

提醒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19号文件和目前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中明确规定,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房产、土地,是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不包括出租、生活用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减免额是以供水收入占比为计算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的减免额则是以供水量占比为计算依据。纳税人需要精准把握具体规定,不能混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对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极大地简化了办税程序,方便了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优惠,须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由于对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一、咱们先看政策

按照(财税〔〕7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注意!以下条件得同时符合才行: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得按照财税〔〕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兴趣的亲可以阅读原文进行详细了解)

二、我们再看看咋申请?

(一)备案流程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

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利用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不提供该材料)。

(二)退税流程及资料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

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还是举点栗子吧!

【案例1】

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1月开始执行。5月,环保部门进行督察时将该企业备案项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那么,A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业应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次月起,也就是自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

B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1月开始执行。3月,B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

C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1月开始执行。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C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C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都将无法继续享受该政策,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问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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