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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全资子公司通力磁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时间:2023-07-17 1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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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全资子公司通力磁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报告,其于 8 月 9 日分别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3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33 号)主要内容

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

年 6 月 3 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即建成投产。 6 月,你公司在马鞍山市霍里山大道南段母公司中钢天源 6 号厂房投资91717.76 元建设了磁瓦酸泡、超声波清洗及包装生产线,该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 44 号),该项目属于第二十八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有酸洗清洗工艺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酸泡生产过程中外溢、渗漏、滴淋的强酸性液体经厂房西北侧墙壁孔洞暗管,流入厂房外绿化带及雨水沟,对附近绿化带土壤、植被及雨水管网造成严重污染。经监测,6 号厂房西北侧孔洞(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明沟)、外西侧雨水沟(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雨水沟),pH 值分别为 1.83、1.63,总铬分别为 8.07mg/L、4.6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 pH6-9 的 69.50%、72.83%,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5mg/L 的 4.38 倍和 2.07 倍。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拟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91717.76 元的 2.5%罚款,即 2293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鉴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情节特别严重,拟处罚款 100 万元。综上,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佰万贰仟贰佰玖拾叁元整(小写:¥1,002,29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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