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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行动--雨天夜间醉酒驾驶小轿车 撞了行人 又撞小车

时间:2020-03-18 07: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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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行动--雨天夜间醉酒驾驶小轿车 撞了行人 又撞小车

简要案情和事故经过:6月20日23时2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雨天夜间驾驶晋EBLXXX号“帕萨特”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新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县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司某某、秦某某相撞,后又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而行的孟某某驾驶的晋ERQXXX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司某某、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原因分析:根据以上情况,刘某某醉酒后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该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司某某、秦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该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

刘某某醉酒后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与行人相撞,后又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而行的车辆相撞,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该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刘某某与司某某、秦某某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司某某、秦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与孟某某交通事故中,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警示:交警提示广大驾驶人,夜间行车要合理使用车灯,平稳控制车速,增加跟车距离,尽量避免超车,遇到降雨恶劣天气、视线不足时减速慢行,感到疲劳困倦时立刻停车休息,不要强行赶夜路。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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