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值班室的设置要求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13.11.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3.2.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13.11.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8.1.7)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3.4.1)
结论
综上所述,当所设置的火灾报警系统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消防设备的建筑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可设置消防值班室。当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时,则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关键在于建筑所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具有联动消防设备的功能,这里的消防设备是指自动消防设备(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3.2.1)
建筑防火要求
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通往室外出入口不超过20m),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13.11.1)除此之外,笔者未能找到有关消防值班室的其他要求。
消防控制室
1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6.2.7)
2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5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于值班人员
根据早前应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的《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从1月1日起,设施监控方向的初级(五级)消防操作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而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则需要持中级(四级)或以上对应的证书。换句话说,即消防值班室的值班人员持初级证书即可,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将要持中级或以上证书。
往期内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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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到底需要多大?
规范中隐含的规定: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的距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