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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不能砍 信丰大塘村民砍伐1棵判刑了

时间:2022-11-28 0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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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不能砍 信丰大塘村民砍伐1棵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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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较为广泛的分布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如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采挖、移栽、收购、运输等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获刑......

【案情直击】 年3 月19 日,信丰县大塘埠镇羊马村某村小组为维修祖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了1株樟树,并将砍伐的樟树以3000 元出售给村民温某奇,温某奇雇请村民陈某金的农用车将樟树原木及樟树蔸拉运至大塘埠镇某木材加工厂堆放。经鉴定:被采伐的1株野生香樟,折合立木蓄积量为1. 9285 立方米,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近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村小组维修祖厅理事会会长、砍伐樟树的主要负责人温某名,收购、运输该樟树的温某奇、陈某金分别以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信丰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该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以案释法】

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条规定,非法砍伐、毁坏、收购、运输樟树,不管数量多少均可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温某名等人非法砍伐、收购、运输樟树虽仅1株但足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的立木蓄积量为1. 9285 立方米与“情节严重”的量刑情形:二立方米以上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仅相差0.0715立方米。野生樟树具有珍贵的药用及生态价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在我县也有较为广泛的分布,鉴此提醒广大市民爱护樟树等珍贵树种,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发布。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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