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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恶案件!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王某乙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由鹰潭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某、王某戊、彭某某、王某己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某小区内多次强迫交易,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桂某某、刘某某和王某庚、杨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 编:小新来源:贵溪检察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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