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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或者撤回申诉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

时间:2021-12-21 1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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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或者撤回申诉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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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6日以()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民抗字第29号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裁判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院: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或者撤回申诉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律师门诊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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