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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丨离奇的股权之争 北京注销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03-29 17: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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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丨离奇的股权之争 北京注销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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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保条

今天主要看一条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上述机构应立即停止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妥善安排客户服务等后续事宜;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特此公告

7月23日

注销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不奇怪,奇怪的是后面的故事。

现在一个全国保险经纪牌,至少价值2500万+,那为何原股东到期不去续证呢?从启信宝查询发现:该公司诉讼缠身,股东、公司名称变更频繁,股东股权被冻结、发生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签字非本人等等离奇事件。背后不知道有多少利益在纠葛,最终弄得一拍两散,直接被注销牌照。官司背后没有赢家。

看看,注销前还有开庭公告,还有未结案诉讼。

我们再来看看一份判决文书(来自启信宝,有所删减):

原告张志峰,女,山西省太原市人,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第三人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楼4层,A428、A436室。法定代表人杨淑英。……原告张志峰(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称被告)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7月27日受理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正保险公司)的申请后,经审查于当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该公司名称由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海正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杨淑英,股东由常存成、原瑾、张涛、张志峰变更为常亚男、杨淑英、原瑾、张涛、张志峰,并对股东成员、监事成员、经理的变更情况予以备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7月21日之前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5月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时发现公司的税务密码更改无法纳税,事后到工商部门查实,发现原告股权被变更,整个股权变更过程原告都处在不知情的状态,在股权变更中根本没签过一个字,就在原告6月21日把被告起诉到法院耐心等待法院开庭期间,员工无意间在北京企业信息网上发现在7月21日公司名称和法人被全部变更,股东的股权也再次被二次变更,被告在明知原告股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再次出现了原告以前公司股份和公司名称的第二次变更。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审查中严重失职,从而做出的行政行为也是严重违法,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7月21日作出的京工商朝注册企许字(21)0685165号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判令被告将海正保险公司工商登记恢复到2月5日变更之前的工商登记状态。

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且被告对该行为的审查属形式审查。综上,被告作出的准予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合法,备案行为合法,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名录》、《指定(委托)书》、《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核准告知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等,用以证明被告所作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及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中《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中"张志峰"字样的签字进行鉴定。4月10日,本案经随机确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6月1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京正[]文鉴字第125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1-3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经质证后,本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7月21日,被告收到海正保险公司提出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名录》、《指定(委托)书》、《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核准告知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申请将该公司名称由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海正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杨淑英,股东由常存成、原瑾、张涛、张志峰变更为常亚男、杨淑英、原瑾、张涛、张志峰,并申请对股东成员、监事成员、经理的变更情况予以备案。被告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申请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于当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上述申请事项分别进行了相应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申请材料中《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鼎高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中"张志峰"字样的签字,均不是原告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中规定,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作为涉案公司的登记机关,具有受理涉案变更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诉行为中包括变更登记行为和备案行为。关于变更登记行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因此,针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的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当场即应当予以登记。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原告亦不认可曾向被告提出过该变更登记申请,故被告所作本案被诉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关于备案行为,因该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对原告的撤销该行为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对海正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张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含原告已经交纳的公告费260元及本判决书送达所需公告费300元)、鉴定费7200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看完判决书,感觉太离奇了,直接代签字也能把工商变更。大家要多留一个心眼了。另外看完判决书,也学到了如果要变更股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哈哈!

这里也总结一下近两年被注销的保险专业中介牌照清单:

经过统计,至今,全国累计已经注销了3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9家,23家)。兼业机构注销的更不计其数。

其他31家注销清单:

序号

省市

注销公司名称

注销日期

1

上海

上海陆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5月20日

2

福建

天天保险代理(福建)有限公司

4月2日

3

广东

广州市永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4日

4

广东

佛山市华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4日

5

广东

珠海保众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4日

6

广东

君和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4日

7

福建

福建南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月22日

8

北京

北京惠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月15日

9

新疆

新疆新能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2月5日

10

新疆

新疆首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2月5日

11

天津

天津市金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1月21日

12

北京

盛世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11月20日

13

上海

上海海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0月19日

14

上海

上海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0月19日

15

北京

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0月17日

16

辽宁

辽宁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0月9日

17

辽宁

辽宁祥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0月9日

18

河南

河南昊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9月27日

19

陕西

西安国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7月17日

20

云南

云南硕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7月10日

21

重庆

重庆泰然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6月13日

22

山西

山西益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6月4日

23

天津

天津瑞泰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月28日

24

广东

广东英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月16日

25

广东

汕头市金信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6日

26

广东

广东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6日

27

广东

广州鸿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月16日

28

湖南

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月14日

29

河南

河南中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月29日

30

河南

河南东方港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月29日

31

大连

大连宜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月29日

以上清单为近2年注销的,保险公司与之开展业务需要特别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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