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7月21日21时16分,王某驾驶云H7**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珠西线96公里900米路段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南交警当场查获。
王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02
08月21日21时00分,王某雄驾驶云H1**1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堂上至木翁队200米路段涉嫌实施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穿拖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南交警当场查获。
王某雄实施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穿拖鞋)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罚款壹佰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叁佰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建议给予王某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04
08月23日20时17分,韦某泽驾驶云CK**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临线K1719+100M路段时,涉嫌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穿拖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南交警当场查获。
法律法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穿拖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
饮酒后驾车,会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应迟钝,行动迟缓,易引发因转雪不当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和交通信号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与其他车辆迎面相等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穿拖鞋虽轻便透气,可遇紧急情况须踩刹车时,极易出现脚底打滑、踩不实以及踩不到刹车踏板等情况,非常危险, 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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