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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质量不合格 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时间:2019-05-14 06: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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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质量不合格 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案情简介

8月24日,张某与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此公司开发的一套三层别墅。6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墙体开裂、通缝,外承重墙漏水等现象。后张某与此公司就房屋质量问题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张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主体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的检测结论为:“......综上所述,该房屋缺少构造柱,不能达到根据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区的抗震设防安全标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会影响房屋安全使用。”

裁判意见节选

经上海同济大学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及补充鉴定结论,被告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张某的房屋楼梯间2/-11轴位置缺构造柱,违反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构造柱的设置是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标准应设置构造柱的位置没有设置构造柱,应认定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上述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原告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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