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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圆青年|周烈婷:原告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原告说服法院不采信“报告”——产品责

时间:2024-07-17 2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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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圆青年|周烈婷:原告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原告说服法院不采信“报告”——产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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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烈婷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金融借贷、劳动人事

“至诚至真,精益求精”,精心服务于每一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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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月,王某在工地上使用某生产商生产的金刚石圆锯片切割青石时,锯片突然断裂,裂片飞溅到王某左眼里,当场血流不止。王某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左眼失明,王某多次向生产商要求赔偿,无果,遂提起诉讼。王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这是我执业以来第一个承接的案件,本以为简单,但经历两个鉴定,一个是产品质量鉴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过程是纠结的,成就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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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原告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原告说服法院不采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非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

案涉产品是金刚石圆锯片,重庆市没有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在全国范围多方搜寻,摇号确定了一家机构。鉴定过程非常漫长折腾,这家机构需要原告提供规格型号才能检测,我方非专业人员,产品无说明书,产品包装也没有写明规格型号。后生产商应鉴定机构要求提供了规格型号,鉴定机构要求我方认可才能进行鉴定,经过多方较量,我方没有认可该规格型号,鉴定机构妥协继续开展工作。很快,报告出来了。报告结论为:样品外观、孔径、形位公差、外径增量、回转强度、锯齿结合强度符合国家标准,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当时感觉该案会被驳回,自我怀疑。但经过论证研究,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和三个参考案例,法院最终未采信该报告。

本案中,该家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属于不同性质的报告,产品质量鉴定与产品检验在检验对象、方法等存在本质差异:(1)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必须有司法鉴定资格;产品质量鉴定的对象,其状况多是使用过已有磨损、损坏或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使用性能的产品;鉴定方法上,对金刚石圆锯片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时,需要对同批次完好样品与诉争断裂锯片分别取样对样品参数进行检测,由技术专家根据检验结果分析产品质量好坏及问题的成因,最终得出质量鉴定的结论。(2)产品检验是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机构需有检测资质;检测对象则以新产品为主;检测方法为根据检验结果对照标准得出结论,并无专家分析论证。产品检验并不能检测破裂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成因。

法院认为,因被告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合格证上注明批号或制造日期,无法判定检验的锯片是否与发生破裂的锯片系同一批次产品,检验结论无法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投入流通等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免除这种赔偿责任。因此,在因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生产商就产品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生产者未对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其虽然举示了之前抽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但法院认为:其举示的检验报告与其所提供的本案的规格型号不一致,非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未完成举证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如果无法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如何判定存在产品缺陷?

1.可从产品外观或包装上判定其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对于工业产品,也有相应国家标准的包装规范。可从产品外观或包装的法律规定和相应行业国家规范着手,发现其存在缺陷之处。

2.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锯片基体上未按照国家标准标示制造厂或商标、用途代号、锯片最高工作线速度,规格型号不完整,也未在合格证上注明批号或制造日期及检验员印章,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即使生产者不申请产量质量司法鉴定,也足以确认诉争断裂锯片明显存在产品缺陷。

经过努力,法院判决被告向王某赔偿十三万多元。由于认定我方当事人使用方法不当,存在一定过错且是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支持的金额打了折扣;但我内心还是欣喜的。律师之路艰苦漫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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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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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圆青年|周烈婷:原告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原告说服法院不采信“报告”——产品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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