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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 如何扣除?

时间:2020-03-24 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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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 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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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相关税金,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的。

具体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

第七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然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政策就没有那么明朗。

实务中,各地税务局官网的答疑内容,也多是引用作为答复,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并没有提到地方教育附加,所以,不认可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我们认为,地方教育费附加,确实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理应做为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就因为中没有列举,就不可以税前扣除吗?未必,我们来看一些地方规定:

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厦地税发[]115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规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文件废止]

其实,没有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其开征时间是有必然关系的。

自1995年开始实施,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统一起征,所以,从起征时间的节点上,不可能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一些地区对于该问题否定答复:

所以,鉴于各省口径并不一致,金穗源商学院建议大家,实务中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确认,避免因政策口径差异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另外,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可以说说当地的执行规定,我们将汇总统计,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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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教育费附加:国务院颁布实施,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教育费附加率为2%),经1990年、修订(教育费附加率为3%),修订,共三次修订,自1月8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同意由各省政府规定征收,之前,很多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但仍存在未开征的省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明确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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