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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道场】赵微教授主讲《教义刑法学方法导论》

时间:2021-02-03 1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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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道场】赵微教授主讲《教义刑法学方法导论》

9月4日,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刑辩道场活动如期举行,本期道场由我所名誉主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主讲《教义刑法学导论——办理案件的思维方法与路径》。

首先,赵教授介绍了教义刑法学的概念、根本属性和具体特征。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这一概念是基于已经存在的刑事制定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问,即对刑法法定规则的系统化和对学术、司法判决所发现的刑法知识进行系统化的科学。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可归结为逻辑性。就具体特征而言,教义刑法学具有规范解释学上的先验特征以及体系化特征,即多维度的学科(法律描述、体系研究、提出解决案件的建议)。

接下来,赵教授从法学教育层面出发,指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是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训练。法学知识是鱼,法学方法是渔,“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让学生学会“像法律人一样的思考”,掌握运用刑法分析问题的本领,从而在成为法律人之后,能够用分散的、静态刑法模块建造成一个的有机的、动态的、多维的司法大厦。

最后,赵教授结合律师办案实践,指出经验积累的重要性,并认为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并总结司法规律,锤炼办理案件的思维,探索办好案件的路径,从而更好地指导律师的办案实践。

课后,大家进行了探讨与交流,一致认为本次课程既有理论高度,又具实践意义,对于平时以实践为主的律师加强理论学习,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办理案件、总结经验具有重要作用。

主讲人介绍

赵微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联系电话18758366909

邮箱:1031964581@

教育背景

1986年获法学学士学位 (法律专业)

200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民法)

获法学博士学位(刑法)

擅长领域:

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辩护、暴力犯罪辩护、海事犯罪辩护、财产型犯罪辩护

工作及执业经验

1986年以来一直在高校从事刑法教学工作,开设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带头人,“一带一路”研究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联合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浙江省监察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开始兼职从事律师业务,加盟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曾多次担任公检法机关法律顾问及科研院所特邀研究员。现任教育部学位中心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等职务。在职务犯罪、黑社会会性质犯罪、海事犯罪与犯罪心理方面有专长。

学术成果:

出版着作《海上国际犯罪研究》《海事犯罪立法与司法研究集锦》等。发表《死刑裁量应介入非理性因素的考量》《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独立共犯人》《职务越轨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控》《论非法采运海砂的刑法控制》《海事涉罪案件行刑衔接疑难问题研究》等论文数十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上交通事故刑法规制研究》,多次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成功案例:

(一)无罪辩护

1.关某酒后殴打公安执法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辩护,在侦查阶段终止案件诉讼程序。

2.吴某因挪用单位资金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辩护,在侦查阶段终止案件诉讼程序。

3.王某因合同纠纷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辩护,案件性质转为合同欺诈而无罪。

(二)从轻减轻处罚案件

1.孙某因殴打在押犯罪嫌疑人而涉嫌刑讯逼供罪,一审认定为第一被告人并判处有期徒刑,经二审辩护,改判为第三被告人,刑期减为2年6个月。

2.张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被起诉,经辩护,得到定罪免处的从轻处罚。

3.钱某参与共同抢劫出租车案件,经辩护,原本要判处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得到了缓刑处罚。

(三)改变案件性质的案件

1.季某因私用单位资金而被起诉为挪用公款罪,经辩护改判为挪用资金罪。

2.肖某因夫妻吵架而用菜刀将妻子划伤(重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经辩护,定性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3.于某酒后与他人撕打,对方将上衣脱掉而逃身,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经辩护,改判为寻衅滋事罪。

文字:王坤 图片:郑涛 编辑:沈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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