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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女子介绍 容留他人卖淫 警方现场抓获2名女子!

时间:2023-08-14 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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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女子介绍 容留他人卖淫 警方现场抓获2名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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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介绍嫖客,收取介绍费和场地费,南安这名女房东为了赚钱,竟把自己给搭进去了。日前,该女子和卖淫女都被警方抓了。

8月2日1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民警利用傍晚大多数人在家的时候,入户开展二维码门牌“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卖淫女杨某

房东陈某

期间,民警在梅山镇杨塘垅新街五楼一户人家走访排查时,发现屋内两名女子形迹可疑。其中一名女子陈某称,这套房子是她的,另一名女子是她的朋友。但问及对方的人员信息时,二人竟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在现场检查时,其中一间房间里仅放着一张床,简易的陈设引起民警的注意。陈某称,这间房是这名女子租的。随后,民警将两名女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据介绍,陈某今年48岁,南安乐峰人,确实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另一名女子杨某今年32岁,贵州人,也确实是陈某的租客,但二人的关系不仅仅是租户关系。

原来,陈某与杨某是一次偶然机会在路上认识的,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但没提供各自的真实姓名。得知杨某是卖淫女后,陈某就帮她介绍嫖客,并将自己的套房作为卖淫场所,在每次交易中收取介绍费和场地费50-100元不等。从今年7月起,陈某共介绍杨某卖淫20余次,收取非法收入2000余元。

目前,陈某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案被刑事拘留,杨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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