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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八旬老人状告子女不孝 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时间:2020-05-15 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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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八旬老人状告子女不孝 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甲为原告提供安全住房;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自本月起每月1日支付原告生活费387元;三被告平均分担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

案情回顾

张某夫妻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子,三子均已成年,老两口曾多次因赡养问题与三子发生矛盾纠纷。3月在人民调解委员参与下,张某夫妻与三子就赡养问题进行调解且签订了协议书,但双方均未按协议书履行。后妻子离世,年近八旬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某明确表示自己生活可以自理,不愿意和三子一起生活,也不需要三子照料。张某甲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安全住房,张某和其他二子对此没有异议。张某表示,张某甲提供住房后,不再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三子平均分担。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本案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关于居住的问题,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张某甲为原告提供安全住房,法院予以认定。关于生活费,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且提出张某甲为原告提供了住房也是赡养义务的一部分,故不要求张某甲另行支付生活费,原告不要求张某甲给付生活费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但另外二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生活费。参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并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生活费387元。张某如果产生医疗费,在扣除医疗报销部分后,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平均分担。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有话说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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