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家暴是破坏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而家暴在我国也并不少见。一般在面临家暴时,我们应当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或是警方的帮助,从而解决家暴困境。最不应该自己以暴制暴,反而容易酿成更大的错误。去年冬天,合肥的一家庭就发生了这样的不幸——
案情
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吴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后育有一女,共同住在合肥市瑶海区一小区。但在结婚期间丈夫吴某曾多次对纪某实施家暴,纪某难以忍受,决定伺机报复。
11月8日,纪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一处城中村租了一个单间独自居住。次日,纪某便到批发市场购得一千克的亚硝酸钠,且于当日下午将被告人纪某某先将女儿接到出租屋,随后独自带着购买的食材与亚硝酸钠等回到家中,趁吴某上晚班不在家之际,在食材中进行投毒,后匆匆离开。
次日中午,吴某在食用该食材后,就出现了头晕、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将中毒情况告知网友夏某某。后吴某某死亡,夏某某报警至合肥市公安局。经鉴定,吴某死因为亚硝酸钠的中毒。事后,纪某也向警方表示自己仅仅是知道亚硝酸钠会引起中毒,并不知道会致死。
审理过程
对于此事,检方在调查之后也提起了公诉,其认为被告纪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责。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中律分析
对于此次家暴案件,小编认为,这并不构成家暴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发生;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于第一要件,如若吴某对纪某实施了殴打等家暴行为,那确实构成不法侵害。但由于该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的行为,并且投毒行为也属于防卫过当。因此纪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第二第三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由于纪某曾表示其并不清楚投毒的严重后果,因此目前无法确定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故不能随便断定其为故意杀人的罪行。最终判决结果,中律将会与您一同关注。
中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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