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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被判一年半!罚金3万元...

时间:2019-11-05 0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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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被判一年半!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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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巢湖法院设在巢湖半岛的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敲响“第一槌”。被告人汤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8月至9月间,被告人汤某在巢湖市槐林镇垅山行政村吴山村佛子岭山上盗采砂岩,通过黄某、沐某等人联系车队将盗采的砂岩运输至翟某、沈某、魏某等人经营的三处货场,共计卖出10940余吨,销赃数额达494825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汤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主张,本案虽销赃数额达494825元,但其中包括运费和挖机费用,应予以扣除后认定犯罪数额。且被告人汤某有坦白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从轻处罚,予以缓刑。 被告人汤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公诉人指控罪行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以销赃数额为准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本案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明显不合理。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质疑,从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回应,并针对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等充分证据,客观还原案件事实。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审判长依法查明了被告人汤某的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合议庭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494825元予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中包含运费的情节。经合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人的指控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依据庭审质证的合法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庙街道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到庭旁听。庭审历时一个小时,庭审过程重点突出,张弛有度,秩序井然。

巢湖法院坚持对涉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结合巢湖地方特色,在巢湖半岛旅游区专门设立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民众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环境污染案和旅游纠纷案,拟将环巢湖生态环境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管辖范围,为解决偶发性旅游纠纷建立快速通道,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心呵护健康美丽巢湖。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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