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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向一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时间:2021-09-30 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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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向一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前言】

本案是我老师毛学谦律师主办,我协办的案件。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三保证人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判决三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搜集并提供了本案件关键证据,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064号民事裁定书,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另,文章参考了师兄李晓明律师的朋友圈便签。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064号】

本案中,方XX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许XX主张权利,其效力应当及于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的郝XX、张XX。原审判决对债权人起诉时保证人已超保证期间的认定系错误认定。

【案情简介】

一、4月12日,借款人周XX向出借人方XX出具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担保人许XX、郝XX、张XX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周XX向方XX出具借条一份,许XX、郝XX、张XX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次日,方XX通过转账方式向周XX支付借款,周XX向方XX 出具收条一份。上述借款协议、借条上借款期限经债权人方XX与债务人周XX协商一致后有改动,还款期限由3个月更改为12个月(自4月12日至4月12日)。

二、8月28日,周XX向方XX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偿还案涉借款等内容,许XX在保证书右下方保证人及落款时间下面签字。

三、10月9日,方XX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30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豫0191民初22390号民事判决书,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判决许XX、郝XX、张XX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方XX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精神,依法改判保证人许XX、郝XX、张XX对债务人周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的规定,许XX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应当认定债权人方XX在保证期间已向保证人许XX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精神,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

【实务经验总结】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发生担保人脱保的情形,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保证期间内应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保证人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免责后,保证人将永远免责。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未做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何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时候需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保证期间到期后,仍会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履行期限处虽有修改,但未能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发生变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上述合同订立后,方XX按约定支付了款项,周XX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郝XX、许XX、张XX共同作为保证人,承诺为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基于上述,案涉债务的保证期间内,许XX在债务人周XX的还款保证书上签字的行为,足以认定方得宏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了权利,故相应法律效力及于其他共同保证人,截至本案起诉之日,郝XX、许XX、张XX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案件来源】

方XX与周XX、许XX、郝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14123号]

豆红印律师电话15137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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