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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安徽省二级建造师
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就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二、持有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9月5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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