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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0-11-16 2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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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分析

作者

唐志峰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 翔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引言

5月28日,康美药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作出部分回复,承认了公司内部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使用不实单据和业务凭证造成多计银行存款及收入、未如实反映款项支付等情况。8月16日晚间,康美药业(600518)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至年报造假。至此,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已经基本坐实,投资者也开始启动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责任方进行索赔的准备动作。本文系对之前所着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件揭露日将如何界定》、《康美药业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及《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系列文章的又一延续,旨在讨论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证券虚假陈述证券赔偿案件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

在确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院管辖时,首先依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通常伴随着集体诉讼的情况,且投资者即原告也来自于全国各地,案情相较于普通的一般民商事案件也往往具有其复杂性及专业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证券市场及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该类案件法院管辖问题基于《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在确定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时,所根据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即是最高院于开始实施的该司法解释。

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问题

要确定康美药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首先要确定参与诉讼的主体,因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不同的被告将会有不同的管辖。因此,就康美药业一案来说,赔偿主体有以下几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涉嫌参与虚假陈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人员(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针对上述责任主体,在诉讼中选择一个或几个被告同时起诉,而法院的管辖也会因为投资者的选择而会有不同。

(一)只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无权管辖该类案件的。

具体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市在我国行政区划中属于县级市并由广东省揭阳市(普通地级市)代管,而根据上述法条,不管是普宁市还是揭阳市的中、基层人民法院都是无权管辖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根据该规定,只有省一级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投资人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该类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级政府所在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

从以往案例来看,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件,投资者起诉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审理该案的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省级政府所在市);,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件,投资者起诉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审理该案的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这些案例皆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实际运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起诉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其所在地就落在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的某一地,那么还能不能申请其他法院受理呢?以广东省为例,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管辖权的有四处,即: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假设投资者针对所在地在广州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提起诉讼,那么深圳、珠海或汕头的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投资者是否有选择的权利呢?虽然从法条上并没有写明,但是从审判实际的情况来看,当出现该类情况时,还没有出现过异地管辖的情况。

对于被告“所在地”这一概念,虽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来确定,但是这并不排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适用。,江苏保千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件中,投资者起诉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而办公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江苏保千里影响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审理该案的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对这一规定的实际运用。具体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虽然在广东省揭阳市,但其登记的办公地点则是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根据文章之前的讨论,若投资者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话,审理该案的法院将会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如前文所述,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件中,可能的民事赔偿主体有三个,若投资者针对中介机构或涉嫌虚假陈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自然人提起赔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款规定“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分别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具体到该案来说,作为中介机构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其所在地及办公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能够管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地点,因此若投资者只针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赔偿诉讼,管辖的法院将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自然人提起的诉讼,在确定上述人员“所在地”时,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加以判断,即被告“所在地”原则上指被告“住所地”,而当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后,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终判断。因此,具体到该案时,若投资者只对自然人提起赔偿诉讼,最终管辖的法院将会因为具体个人而有不同。

(三)有多个被告同时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有多个被告同时参与诉讼的情况分为三类,一是投资者同时对多个索赔主体提起诉讼;二是投资者起诉后经当事人申请或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被告;三是投资起诉后,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而追加被告。

针对第一种情况,投资者在确定管辖时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前文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针对第二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投资者只起诉了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人,经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案件管辖将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即法院在追加被告后,将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康美药业一案来举例,若投资者只起诉了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该案将会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若当事人申请或经所有原告同意后,法院追加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则该案将会全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第三种情况,也往往发生在投资者只起诉了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人,但此时当事人不申请或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而追加,此时案件管辖将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即法院在追加被告后不得移送案件。以康美药业一案来说,其和第二种情况的区别即是,此时法院虽然追加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但该案将还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结语

投资者在依法索赔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而管辖问题就是其中的首要。时至9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事实早已认定,随之而来的即是投资者们具体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本文是笔者关于康美药业案件系列文章中的第四篇,也是第一篇讨论具体诉讼程序的文章,亦是基于最近接到众多投资者的咨询及迫切希望提起诉讼挽回损失的情况。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依法索赔挽回自己的损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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