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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服务协会(大全12篇)

时间:2023-10-18 0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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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服务协会(大全12篇)

福建省扶贫公益服务协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一直以来不断探索的课题,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应对这种关系呢?在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的简练和准确,避免使用模糊和抽象的词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笔记编写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学习和研究。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一

值此中国科协会员日来临之际,中国科协谨向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向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长期以来对中国科协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即将过去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弘扬创新文化,攻坚克难、拼搏实干,取得了一大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科技成果,持续推动我国在科技创新道路上快速前进。

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支持和参与下,中国科协紧紧抓住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给科协工作带来的新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工作职能,积极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决策咨询、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当前,以国家主席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描绘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强大的科技支撑,这是时代赋予广大科技工作者光荣和神圣的历史使命,广大科技工作者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应当牢记使命、勇担重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施展才干、再创佳绩。

在新的一年里,中国科协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同志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的历史机遇,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按照“推动创新、强化服务、拓展提升、开放协同、普惠共享”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思路,在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上奋发有为、再建新功。

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的决心和信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主创新发展道路,矢志拼搏、锐意进取,为祖国的科技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山东***集团:

值此元旦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欣闻你集团成立30周年及销售收入突破1600亿元。

这既是你集团奋斗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科学发展、追赶超越中振奋人心的一件喜事。

市委、市政府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集团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致以诚挚的问候!

三十年艰苦创业,三十年创新发展。

30年来,***集团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扬“拼搏进取、求实创新、快速高效、勇争一流”的企业精神,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全力拓市场、提质量,注重降成本、增后劲,艰苦奋斗,迎难而上,企业生产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层次不断提升、发展业绩不断刷新,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成功跨入中国企业500强前69位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前25位,始终是全市工业兴市战线上的排头兵和领头羊,为全市科学发展、追赶超越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认真贯彻党会议的重要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抢抓黄、蓝“两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努力在新起点上推动富民强市新跨越。

希望你集团以成立30周年为契机,以创建国际领先的百年企业为目标,以销售收入突破1600亿元为新起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积极作为,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为加快建设生态**、美丽**、幸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二

英文为“chinesetabletennis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本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

(五)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乒乓球项目的开展情况,设立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专项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我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比赛。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本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直接负责。

本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负责,但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三条未在本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三

省佛教协会:

值此“xx”xx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取得全面胜利之际,中共xx州委、xx州人民政府和全州90万各族干部群众,向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xx”xx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全省人民的无私援助下,我们在完成抢险救援之后,迅速投入灾后恢复重建,重建美好家园。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战,我们即将完成灾后重建任务,取得灾后恢复重建的全面胜利。

三年风雨同舟,三年患难与共。三年艰苦卓绝的灾后重建,在你们的帮助下,xx人民实现了在逆境中的奋进、在巨灾后的崛起、在重建中的跨越,谱写了从悲壮走向豪迈的新篇章!值此欢庆胜利的美好时刻,xx各族人民不会忘记党和国家的恩情,不会忘记全国、全省人民的无疆大爱。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们在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中给予我们的巨大关心、支持和帮助。你们的深情厚意,xx人民将永远铭记!

“三年恢复重建,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重生的xx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感恩奋进,着力巩固灾后重建成果,着力改善民生,着力加强生态建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奋力推进跨越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的社会主义新xx谱写新的篇章,再创新的辉煌!

中共xx州委。

xx州人民政府。

二零xx年九月九日。

文档为doc格式。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四

值此中国科协会员日来临之际,中国科协谨向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向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长期以来对中国科协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即将过去的20,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弘扬创新文化,攻坚克难、拼搏实干,取得了一大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科技成果,持续推动我国在科技创新道路上快速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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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一年里,中国科协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的历史机遇,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按照“推动创新、强化服务、拓展提升、开放协同、普惠共享”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思路,在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上奋发有为、再建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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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五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software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2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六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烟酒制造、研发、服务以及烟酒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烟酒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烟酒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七

(12月1日广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省律师协会,简称广东省律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lawyersassociation,缩写:gdla,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各地级以上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和带领律师行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九)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一)指导全省各地律师协会工作,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的事项;。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省律师(含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各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同时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各市律师协会、本会设立的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的正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

第十条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律师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预备会员和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九)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原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原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广东省执业律师。

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地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选举或召开理事会推举产生。

团体会员代表为各地律师协会现任专职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并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大会在任期届中(两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代表。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部门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总监事、副总监事;。

(五)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五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届中(两年度)工作报告;。

(七)闭会期间审议表决理事会、监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总监事、副总监事考核办法;。

(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的代表由所在市律师协会召开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进行推选,并报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主席团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一条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三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办理意见,其办理意见应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从专职执业七年以上并且在广东省执业满两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理事候选人由各市律师协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相应名额推选或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决定理事会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七)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八)推选及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省的代表和理事;。

(九)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监事的提案;。

(十二)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的提案;。

(十四)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七)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办法;。

(十八)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十九)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二十)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八

(chinaculturearttalentassociation)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简称:中艺协英文缩写:ccta),是由国内外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共同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组织相关文化艺术研究交流;举办有关文化艺术作品展览;文化艺术类人才培训及资质认证,培养提高文化艺术人才;使文化艺术更好的面向社会,服务群众,促进文化艺术发展。

本会以“繁荣文艺事业,实现民族复兴”为宗旨,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方针,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的宗旨是:“繁荣文艺事业,实现民族复兴”。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方针,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发现吸收和培养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第九条。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艺术各界友好往来,推动我国文化走向世界,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十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协会实行会员及会员单位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艺机构、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作家、诗人、书法家、美术家、摄影家、音乐家、戏剧家、影视演员、戏剧演员、曲艺演员、舞蹈演员、杂技演员、收藏爱好者等凡具备一定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及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视情节轻重,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四条。

如本会因故终止活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通报全体会员和会员单位。

第五章经费及其他。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会员赞助、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九

12月15日是中国科协会员日,是科协会员和全国科技工作者的共同节日。中国科协会员日来临之际,中国科协谨向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节日的问候!

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伟大实践,自觉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当先锋、作模范,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求突破、攻难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献才智、作贡献,取得了一大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动我国继续在科技创新道路上快速前进。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支持和参与下,中国科协紧紧抓住党的xx大特别是xx届三中、四中全会给科协工作带来的新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履行“三服务一加强”工作职能,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决策咨询、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科技支撑,是时代赋予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历史使命。科技工作者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应当牢记重托,不辱使命,勇担重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施展才干、报效祖国正逢其时。

在新的一年里,中国科协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机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在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上奋发有为。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征程中携手并肩,切实担当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拓先进生产力、传播先进文化的历史重任,争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先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壮丽征程中不断谱写新的华彩乐章。

*年**月**日。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十

自己。——爱默生 谚语云:授人以花,手留余香。所以说帮助了别人也就是帮助了自己。

《圣经》上说,“助人就是助已”,特别是要想做出一番成就,就要牢记这句话。因为,在你奋斗的过程,需要许多人的帮助,而只有先付出了,别人才会回报你。欲将取之,必先予之。

佛界也一样,菩萨天天帮助别人,实际上帮助别人就是成就自己,我们现在都是众生,佛没有帮助我们,佛怎么能成佛?帮助众生就是帮助自己,成就众生就是成就自己,这就是佛法。

您作为幼儿园的园长更要懂得如何去成就别人,作为一位心怀爱心投入到幼教业你本身就博爱而伟大!您去成就老师、老师帮您成就孩子,帮您成就家长,幼儿园焉能不壮大,可是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成就别人,不知道如何去成就别人来成就自己!

今天你的幼儿园为什么还没有取得好的成就 还没取得成功呢? 大家一定要记住原因是不知道如何成就别人来成就自己,如果你想要取得成功那么一定要懂得如何去成就老师来成就自己,让老师成就孩子成就家长,最总成就了幼儿园的发展,成就了幼教业,最终成就了你自己!如果您还不懂得如何来成就别人来成就幼儿园!

看一看这些在取得成就的幼儿园!

各有关单位:

“cide-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至今已成功举办八届,成为亚洲乃至全球门业盛典,成为国内外企业拓展市场、沟通产需、宣传品牌、彼此借鉴、开拓视野、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在业界的支持下,第八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已于3月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圆满结束。火爆的人气、浓烈的洽谈场面和展览场地供不应求的紧张状况给中外客商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九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定在展览行业的黄金时间4月15-18日举行,举办地移师到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先进、服务优良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6号)。第九届门展与以往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资深、全新的合作团队

第九届门展在全面继承原有成功经验、模式基础上,从产业链、客户资源、场馆三个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强强联合和资源整合。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联合主办,由北京伟士佳合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装伟佳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具体承办。

2、规模更大,规格更高

第九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将启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全部展馆,展览面积达60000平方米,展位3000余个,以满足更多企业的参展愿望和需求。

3、更加专业、效果更好

第九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整合了中国北方最大的“建博会”中的“木门专馆”,并将“建博会”十余万客户资源与门展资源进行共享。第九届门展将在继续注重一、二、三级经销、代理等渠道商的基础上,现场直接与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工程业主等终端客户和国际客商洽谈,预计有超过10万国内外专业客商到会参观、洽谈、交流。经过强强联合后的第九届门展更加专业、服务功能更强、更加国际化、效果更好。

4、配套活动丰富多彩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将在展会期间针对产业发展组织多项重大活动,包括学术交流、举办中国木门国际技术研讨会、产业技术标准讲座、中国木门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和行业表彰活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为加强产业链的合作,推动品牌企业做大做强,将组织开展30家木门品牌企业与地产商、装饰设计施工龙头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举办“第六届中国居室门设计大奖赛”等活动。

本届展会买方性质极为突出。我们将加大第九届门展的宣传推广工作,尤其是加强渠道商、终端客户、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的力度,争取更多国内客商与海外买家的参与,使门展在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品牌化、科学化方向得到更大的提升,打造全方位、多方共赢的顶级国际商贸平台,以此推动门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本届展会将成为最具影响力、运作最规范、惠及全行业的一次盛会,必将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复苏和振兴,为改善人居环境的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期待您的参与,预祝您取得成功!

联系单位:北京伟士佳合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中装伟佳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4楼38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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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绿色产业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促进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扩大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绿色产品企业品牌价值,为供需双方搭建营销交流平台,中国绿色产业协会现诚邀绿色产业相关生产、经销企业及有识之士加盟为协会会员。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中国绿色产业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遵循为绿色产品生产企业服务、为绿色产业经营者服务、为绿色产业市场服务的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高质量、规范化的绿色名牌产品,积极推进绿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实现产业的不断升级和现代化的生产规模。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会员单位必须是合法主体,个人会员主要吸收专家、企业家和优秀的个体经营者。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立志为中国绿色产业发展做出贡献。1、授予协会会员证书,颁发“中国绿色产业协会”标志牌匾。

2、会员单位经中国绿色产业协会授权其产品可使用“中国绿色产业协会会徽”及“中国绿色产业协会推荐产品”标志。

3、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各种企业认可、认证,包括国际认证。

4、免费为会员单位发布供求信息、科研成果和形象宣传。

5、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技术交流和出国考察。

6、受会员委托提供技术、法律等相关咨询和服务。

尊敬的中外建筑装饰及材料业界朋友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更好地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博览会暨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大会”(以下简称: )特于12月18-20在北京举行。

本届博览会以“共筑绿色家园 享受自然生活”为主题;“展示行业成就,检阅行业队伍,扩大交流合作,推动转型升级”为宗旨。全面展示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新面貌、新成就。

博览会期间召开“第三届中国国际空间环境艺术设计大赛(筑巢奖)颁奖盛典”、“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颁奖盛典(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还将组织多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相关。共同见证行业发展成果,引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这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的展示行业最高水平、最高规格和权威性的行业盛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全力对盛会进行推广,宣传;必将成为我国建筑装饰与材料行业领域技术交流和展示的最佳平台。

值此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全面展开之际,我谨代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此诚挚地邀请中外建筑装饰及材料企业及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企业参加本届博览会。我们希望并期待着届时与你们相聚在首都北京。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会长:

4月26日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十一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young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贸易服务协会篇十二

(9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证券分析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规范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树立证券分析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提高证券分析专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是证券分析师在其执业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素养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守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执业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协助执业人员执行业务的人员参照本守则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分析师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从事的活动或对证券分析师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地位。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独立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三章职业责任。

第十条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其职业称号和职业名誉,不得做出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客户委托事项,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客户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证券分析师明知客户或投资者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分析师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如实告知客户或投资者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证券分析师可以依据客户具体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提出适合不同客户需要的特定建议。

第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就主观判断的内容作出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第十六条证券分析师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提倡证券分析师加强同行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在不违背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提供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与同行共享。

第四章执业纪律。

第十八条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

第十九条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所在执业机构的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执业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客户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或自身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所在执业机构与客户申明,必要时证券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所在执业机构须进行执业回避。

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行业声誉。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二十五条证券分析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证券分析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第二十六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证券分析师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证券分析师在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熟悉与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证券分析师违反本守则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移交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2000年颁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意识,引导证券分析师规范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对2000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道德守则》),原《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0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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