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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能否作为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高院判决:不能!

时间:2021-10-20 2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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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能否作为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高院判决:不能!

都离了婚了,为啥这一人借的钱要两人还?难道离婚证在手,也难以摆脱婚姻的“牢笼”?刚出爱情的“坟墓”却又要上讨债的“公堂”?一起债权转让合同案就告诉我们,离婚证不能作为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即使已无合法夫妻关系,但是一起借的钱终归逃不了……

案件回顾

侯某因资金周转,于8月11日向解某借款17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同时金城汽车公司担保。5月20日,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张某、郑某。5月24日,侯某与张某、郑某签订抵付协议,以其名下两套房屋抵付还款49.28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分月偿还,至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该笔款项仍由金城汽车公司担保。金城汽车公司两位股东分别为侯某和王某,王某为侯某之妻。协议签订后,侯某未如约支付全部欠款。

张某等遂起诉请求:

侯某立即偿还欠款本息;侯某、王某及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王某与侯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金城汽车公司、侯某、王某提出上诉被驳回。

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又提出再审申请,提交了其与侯某于11月21日领取的离婚证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以证明双方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已解除婚姻关系,其依法不应就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但法院还是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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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首先,我们来看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也对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可予采纳的情形。虽有新的证据,这里的证据也要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法学理论对于证据的定义,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种性质。在本案中,王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该离婚证,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与侯某虽领取了离婚证,但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仅体现于书面协议中,该离婚证并不表明双方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也就是说,离婚证本身虽然是国家机关颁发的,但是不能等同于其证明的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件事儿是真实的。所以,该案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一、二审期间,王某均未能举证证实案涉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我们,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

郭法宏

路漫•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业务团队负责人。郭法宏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股份改制挂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税收筹划的学习及培训活动,郭法宏律师在公司非诉业务中坚持理论基础同公司管理实践的结合,注重规范管理的同时,灵活处理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各项问题。目前担任枣庄水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市宏伟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宏岳石英石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业务领域为:公司商事纠纷、经济类犯罪辩护。

●邮箱:fa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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