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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大全(四篇)

时间:2021-11-09 0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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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大全(四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篇一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1.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特殊性的无体物;2.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示后,方可生效;3.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较多,而且内容繁杂,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完善的各种条款。一是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3.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合同无效。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则在转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和纠纷。

(二)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如双方采取合伙的方式开发,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因为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协议转让除外),土地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包括土地的位置、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障碍。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书面方式;5.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其为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应明确办理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的实地查勘、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是否有第三人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四)规避“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

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用途,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则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则变更用途只能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去保证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求得互利共赢。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薛海金于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篇三

第一种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怡顺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5月成立,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桤泉镇生建村,是由生建村3组、8组、12组、14组、20组的22户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24.79亩。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一、组织形式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22户农户自愿将确权后的124.97亩承包土地,按0.01亩折成一股,共折股12497股,组建合作社。

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3人,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

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监事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机制

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现种植模式是:大春种粮食(富硒水稻)、小春种经作(特色蔬菜、食用菌等)。

合作社与崇州国储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公司质量标准和订单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

合作社通过入社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贷4万元,作为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由理事会出面聘请崇州国储公司技术员杨复明为生产经理,并与生产经理签订了劳动报酬支付和收益预期协议。按协议约定:大春种植富硒水稻亩产指标为800斤,每亩生产费用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

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的“三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田管的“四统一”。

三、利益联结方式

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四、初步成效

合作社今年大春种植的富硒水稻平均亩产达到825斤,按与崇州国储公司签订的合同最低保护收购价每斤1.35元计算,亩平收入1110元左右,高出种植普通水稻100元左右。

农资“三统购”和管理“四统一”,使每亩生产成本同比减少50元。

预计入社农民每亩土地年股份分红收入可达1100-1200元,比入社前亩平增收200-300元;入社农民可安心外出打工挣钱,每个农民外出务工一年将增加上万元收入。

合作社的建立,既推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加快了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持续稳定增收。

案例2 崇州市杨柳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5月成立,位于崇州市隆兴镇黎坝村,是由黎坝村15组30户农户发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95.57亩,入股资金95570元。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一、组织形式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黎坝村15组30户农户自愿将确权后的95.57亩承包土地,按0.01亩和出资10元折成一股,共折股9557股,组建合作社。

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3人,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

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监事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机制 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现种植模式是:大春种粮食(富硒水稻)、小春种经作(特色蔬菜、食用菌等)。

合作社通过与崇州文井源品牌推广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文井源品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及订单要求组织生产。

合作社利用入社农民出资的95570万元作为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由理事会出面聘请农业技术员周维松为生产经理,并与生产经理签订了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合同。按合同约定:大春种植富硒水稻亩产达到800斤,亩平生产费用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

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的“三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田管的“四统一”。

三、利益联结方式

合作社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四、初步成效

第二种模式:土地股份公司

邛崃市汤营农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0月成立,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公司现有股本金构成为: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注资190万元(占50%股份),村集体入股土地60亩与823户农户入股承包土地亩(共占5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胡桂全,系汤营村村支部书记。

一、组织形式

,汤营村506户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成立了汤营农业有限公司,初期入股土地1060亩。

,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以土地整理新增的60亩耕地入股,入股农户扩展到823户,入股土地达到2070亩。

公司制定完善章程及财务收支制度,成立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镇财政所监督公司财务,公司实行报帐制,定期公开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运行机制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实施职业经理人管理运行机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实行产销分离,在用工上全部采用计件制。

固定管理人员不足10人,主要吸纳入股农户、本村村民和周边农户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统一组织生产。目前,2070亩入股土地中,有130亩转租给4个业主发展水产养殖、有400亩转租给1家业主发展中药材生产。其余的土地由公司自行组织种养业生产,兴建有标准化规模猪场(20亩)、蔬菜大棚(60亩)、食用菌大棚(50亩)等。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有西瓜、时令蔬菜、水稻、生猪等,均实行项目负责制,由职业经理人负责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

统一产品品牌。公司产品已注册“汤营”牌商标。

统一市场营销。与大型批发市场、批发商、加工龙头企业直接对接,解决了产品营销问题。公司生产的“口口脆”小西瓜,对接成都市水果批发市场,设点进行销售;生产的各种时令蔬菜采取直接进羊安工业园区企业和固定批发商上门收购的方式进行销售;生产的食用菌采取鲜销和初加工结合方式进行销售;养殖的生猪采取同龙头企业建立“保底收购”制度,由生猪龙头企业进行收购。

三、利益连接方式

以前,公司对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红”,每亩土地保底收入为800斤黄谷,除去保底费用后,公司经营净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采取按股分红方式分配给入股股东。起,公司对入股土地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按股分红。

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分红收入留存汤营村集体,待汤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以后,原价回购邛崃市兴农公司的股权。

四、初步成效

通过几年的发展,汤营公司逐步得到发展壮大。

度,公司在种植业经营方面共收入300余万元,支付劳务工资110余万元,支付入股农户保底金71.55万元,扣除其它成本以外,实现利润44万元,入股农户每亩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103.5元;生猪养殖方面共收入50余万元,支付成本以外,实现利润4.5万元,入股农户每股现金分红75元。村集体实现收入12.75万元。

度,公司在种植业经营方面共收入480余万元,支付劳务工资120余万元,支付入股农户保底金68.69万元,扣除其它成本后,实现利润83.1万元,提取公积金17.38万元, 剩余65.72万元,入股农户每亩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155元;生猪养殖方面共收入90余万元,支付成本后,实现利润6.9万元,提取公积金0.3万元,剩余6.6万元,入股农户每股现金分红110元。村集体实现收入19.01万元。

度,公司在种植业上实现利润49.68万元,市兴农公司分红12.42万元,入股农户分红12.42万元,按照2070亩入股土地计算,每亩入股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60元;养殖业上实现利润6.6万元,兴农公司分红16500元;入股农户分红16500元,按照150股计算,每股现金分红110元。

因市场及气候影响,公司收支持平,农户除获得入股土地保底收入外,没有二次分红。

截止8月底,实现销售收入500余万元,支付工资110余万元。

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力地解决了劳动力就业问题,平均每天到公司务工的农户达300人以上,每年支付务工人员工资200余万元。

促进了汤营村500多个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带动汤营村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加500余元,带动周边20余农户从事土地规模经营。

汤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从的4320元增长到的7509元,增长74%。

第三种模式:家庭适度规模经营

大邑县王泗镇蔬菜种植大户龚玉龙

龚玉龙,男,现年46岁,初中毕业,大邑县王泗镇李安村十六社农民,家庭人口3人,家庭承包耕地2.86亩。

初,龚玉龙从王泗镇五家村、灯笼社区等2个村(社区)7个社161户农户中租赁流转240.5亩耕地,加上自家2.86亩承包土地,共243.36亩,从事特色蔬菜的规模化经营。

土地租赁期限为5年,每亩年租金按600斤大米计算,折款每亩900元。

近两年来,龚玉龙投资27万元,建设生产用大棚40亩,修建生产道路800米,建120立方米蓄水池1个,建生产管理和初加工用房11间。

及时捕捉蔬菜种子市场品种销售信息,专门挑选和种植种子销量小、不被众人看好的蔬菜品种,错位发展特色蔬菜。

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种植结构,先后种植苦瓜、莴笋、茄子、六棱瓜、四季豆、韭菜、大葱、洋葱、辣椒、豇豆、黄瓜、波菜、香菜等特色蔬菜品种。

坚持标准化生产,与农资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对接,保证农业投入品和蔬菜产品质量。

拓展市场营销渠道,与10多家蔬菜营销大户建立固定的购销关系,其蔬菜产品实现了产地直接销售。

,蔬菜种植面积达到818亩,复种指数达到3.36;预计全年蔬菜总产量达到370.68万斤,亩平生产量达到15231斤;预计全年实现总收入400.5万元,亩平产值达到1.65万元,扣除土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生产成本后,家庭年纯收入可达112.27万元,人均纯收入37.42万元。

龚玉龙发展以蔬菜产业为主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每年不仅为当地农户带来21.65万元的土地租金收入,同时,吸纳常年务工人员15人,季节性务工人员70人,为农户创造了92.07万元的务工收入,务工人员人均劳务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

通过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龚玉龙一家过上了比城市人更幸福的生活,他购置了“现代轿车”,成为远近闻名的“开现代、卖苦瓜”的种植大户。

双流县籍田镇惠民农场

惠民农场位于双流县籍田镇长征村,是4月由长征村三社农民樊明元通过流转本社农户土地建立的家庭农场。该农场面积60亩,主要从事蔬菜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樊明元家庭人口4人,他之前在外打工,返乡务农。4月以每亩900斤稻谷的价格,流转本社农户土地50亩,加上自家承包地4亩,代他人耕种的土地6亩,办起了6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

聘请省农科院、成都农职学院和籍田镇红碑专家大院的有关专家做技术指导。

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标准,施用有机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防病治虫。

实现机械耕种,现已购买旋耕机1台,机动喷雾器2台,水泵1台,农用三轮车一辆。

利用养殖场为市民提供生猪寄养服务,现已与成都市一市民签订了12头生猪寄养合同,每月收取服务费800元,猪食由寄养户自己提供,预计4—5个月出栏,可实现收入3200—4000元。

在创办农场前,樊明元每年家庭纯收入约4.8万元,其中种养业收入0.95万元,外出务工收入2.5万元。

农场开办至今,已种植莴笋、生菜、豇豆、茄子等共计81亩,已采摘蔬菜13.93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62万元,亩平达到1万元以上。

同时充分利用菜叶养猪,现已出栏生猪120头,存栏180头,可实现销售收入36万余元。

预计全年蔬菜复种面积达到150亩,可产各类时令蔬菜30多万公斤,加上养猪,年销售总收入近90万元,减去土地租金5万元,人工工资18万元,各类种子、肥料、农药、仔猪、饲料等费用37万元,其他开支5万元,家庭年纯收入将达25万元,人平纯收入6.25万元,比开办家庭农场前人均收入增长5.4倍。

第四种模式:“土地银行”

彭州市磁峰镇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彭州市磁峰镇皇城村,系借用银行经营理念,于12月22日挂牌成立的成都市首家“土地银行”,入社265户,存地(入股)面积965亩,贷地(转出)965亩。

一、组织形式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的方式,组建“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由于是按照银行的经营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进行“存贷”经营,形象称为“土地银行”。

二、运行机制

“土地银行”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需求集中“预存”起来,统一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业。

三、利益联结方式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存入“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土地银行”所获利润的50%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

四、初步成效

一是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村内涌现出了59户种植大户,最大的达120亩,统一了品种和农资,实现了标准化种植。

二是促进了土地集约化经营。彭州市相关部门按照该村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包装项目,对土地进行成片整理,实施了道路﹑沟渠﹑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在农民培训﹑农资供应﹑农机购置上进行政策扶持,最大限度地实现集约化经营。

三是促进了农民增收。该村入社265户,占全村的66.1%。规模种植金银花900余亩,中药材产业初具规模,“土地银行”年获利2万余元,入社农民人均增收800元以上,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第五种模式:业主租赁经营

金堂县紫色作物产业示范园

该示范园位于金堂县竹篙镇,是开始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距成南高速黄桷桠出口7公里,核心园区占地3000亩,涉及2个村。园区已吸引业主投入7000余万元。

一、组织形式

园区内土地由竹篙镇凤凰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新凤凰公司统一与农民签订流转租赁土地协议,再由新凤凰公司组织土地规模经营,或引入社会业主(包括种植大户)实施土地规模经营。

二、运行机制

一是园区内业主按照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紫色作物产品由绿山公司统一收购、加工和销售,创建了“绿之澍”、“紫博园”等知名品牌。

二是引进四川绿山公司在凤凰村流转土地1600余亩,建成紫色作物科研专家大楼300平方米、初加工厂1万平方米及8000多平方米的薯窖,种植紫色玉米500亩、紫色红薯1000余亩,带动农户种植1400余亩。完成1340亩背景林和晏家水库景观打造,栽植1362亩伏季水果。

三是引进新凤凰公司经营土地2000多亩,种植紫色玉米200多亩、紫色红薯2000多亩、紫色洋芋300多亩。

四是引进四川盛通果业公司在马鞍村、凤凰村建成优新水果试验基地200 亩、大棚西瓜200亩。

五是引入个体业主经营土地100多亩。

三、利益联结方式

园区实行“地租+务工+分成+奖励”的利益联结模式。

一是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农民土地,给农户每亩400元的保底分红。

二是农户在产业园或外出打工挣钱,获得打工收入。

三是公司按年利润的30%向农户实行二次分红。

四是引导种植积极性高、有劳力的农户入园返包土地,签订承包产量合同,由公司统一提供种子、技术、肥料等,收获后向公司交售定产产品,生产超出部分,公司按市场价全部收购,实行超产全奖。

四、初步成效

,通过家乐福超市、伊藤洋华堂等对外销售、加工销售紫色红薯、紫色玉米等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900余万元,赢利400万元。

当地农民实现人均增收1620元。同时,带动1000多农民到园区务工,向外转移劳动力600余人。

第六种模式:“大园区+小业主”

新津柳江蔬菜产业示范园

该示范园是位于新津县普兴镇,是开始建设的以蔬菜产业为主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之一。园区规划面积3.2万亩,涉及2个村、7648户农户。目前,园区已建成面积2.3万亩。

一、组织形式

采取“园区+专合组织+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进行建设。

由政府主导在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

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以专合组织为联系纽带,以农户为主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二、运行机制

成立园区管委会。由新津县统筹委、农发局和普兴镇政府联合成立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园区的产业规划、基础设施、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制度体系建设等。政府共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对园区内沟渠、道路进行整治和打造,提升了园区规划建设品质和园区形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0月,由柳江村蔬菜种植大户、营销大户等9人发起,成立了柳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蔬菜的生产、收购及销售工作。目前,合作社成员300余人。

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生产物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创建和商标注册,统一市场营销。

实行“菜—稻—菜”一年三熟的生产种植模式,大春抓粮保稳定,小春抓钱保增收。

三、利益联结方式

园区以合作社为纽带,采用统分结合方式,把各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蔬菜生产的集中集约规模经营。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统一的市场拓展作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四、初步成效

一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统筹解决了“抓粮与抓钱”的矛盾。园区采取“菜—稻—菜”一年三季种植模式,两季蔬菜亩平收入达到1万以上,一季水稻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实现了亩产“千斤粮、万元钱”的目标。

二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园区年产值达2.53亿元,亩产值超过1.1万元,每个劳动力所创造的产值为2.67万元,是传统农业0.48万元的5.5倍。

三是促进了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园区充分发挥了当地4000多名蔬菜种植能手的一技之长和带动作用,同时,解决了1.5万农村劳动力就业,尤其是农村“40、50”人员的就业问题。园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600元,是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12倍。

四是分散化解了土地规模流转后生产经营风险高度集中的矛盾。由于蔬菜生产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影响很大,单个业主大规模集中流转土地从事蔬菜生产,风险系数很高。柳江以专合组织带家庭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形式,降低了经营风险,促进了蔬菜规模化生产。

第七种模式:“两股一改”

温江友庆股份经济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温江区和盛镇友庆社区,是3月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通过“两股一改”方式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共有社员2185人,涉及农户956户,共有土地3053亩,原集体建设用地752亩,农用地2301亩,实施土地整理,建设用地指标异地流转后,现有集体建设用地83亩,农用地2970亩。通过建设友庆花卉产业园区,农用地全部流转给了业主。

一、组织形式

3月,友庆社区在完成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推行集体土地股权化、集体资产股份化、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等“确权不见田”的“两股一改”。

以社为单位,将752亩集体建设用地和2301亩农用地,按0.01亩为1股(共30.53万股)折股量化到人,“确权不见田”;同时,将评估价值为61.96万元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按1元为1股(共61.96万股)股份量化到人;不设集体股,并对股份股权实行长久固化。

社区以农民量化的土地股权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入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对集体土地、经营性净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二、运行机制

通过土地整理将752亩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出来,留83亩指标统一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其余669亩建设用地指标按每亩57万元的价格(共3.81亿元)协议流转给农博公司。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统一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友庆花卉产业园区,并配套完善水利、道路、排污、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农户全部进入集中居住区居住。

引进浙江森禾、云南绿大地等国内知名花卉企业进入园区,从事彩叶地被植物、高档盆花生产、科研和品种选育以及花境创意设计施工、微型出口盆景制作、兰花研发交易等规模经营。

合作社按每亩1200斤大米的价格,统一将2970亩农用地(含原有2301亩和土地整理新增的669亩)全部租赁流转给了园区业主,租赁期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末(2027年)。

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收益除去土地整理成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费用和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后,剩余1450万元形成商铺等经营性资产,统一由合作社组织经营。

合作社成立嘉庆置业有限公司,开展劳动力培训、劳务服务、商铺出租、承接绿化工程等经营活动,获得经营性收益。

三、利益联结方式

合作社年纯收益按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第一种是农用地流转收益,根据折股量化的土地股权进行分配,按股分红。

第二种是其他经营性收益,在提取30%公积金和20%风险金后,根据原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股份进行分配,按股分红。

四、初步成效

友庆股份经济合作社现有4000多平方米经营性用房,经营性资产累计达到1500多万元。

,合作社农用地流转收益达到534.6万元,其他经营性纯收益达到128万元,社员人均从合作社获得分红2437元;加上人均务工收入6353元、安置房出租财产性收入600元、耕保金和其他惠农补贴收入481元、存款利息等收入936元,该社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807元,农民足不出户就有近4000元的收入。

友庆花卉产业园区共引进国内知名花卉生产、科研企业共12家,实施现代农业项目15个,总投资12亿元,现已完成投资8.07亿元。园区共吸纳劳动力1520人,有效解决了农民集中居住和转移就业增收问题。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土地流转合同才正规篇四

乙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一、流转标的

二、流转期限

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期限为50周年(大写:伍拾周年),即自3月2日至2059年3月1日止。

三、流转费用及付款方式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应向乙方 ,南至 ,西至 ,北至(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 出具收条。乙方一次性付清前述费用后,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四、土地交付时间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立即将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及地上

1

附着物等交付给乙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需办理有关流转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五、附着物及资源利用

乙方有权利用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兴办采砂石场等方式,对该宗土地(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沙岩等资源进行开发、开采、利用,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

六、有关补偿收益的归属

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有关部门、单位等第三人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租用、占用或征用等情形时,第三人支付甲方的土地补偿费用时应按乙方实际开采使用的年限分摊总金额后的差额由甲方一次退还给乙方,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的赔偿费由乙方所得。

七、争议解决过程中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即:乙方有权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使用,甲方不得干预,争议经司法裁决生效后,则按生效裁决执行。

八、其他

1、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组织;有权将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转租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无论任何原因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时,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3、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承包地(林地)与他人或组织的相邻纠纷。

4、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与他人无界畔等任何纠纷,如甲方承诺不实引发纠纷,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负责出资将现有道路改造并日常维护,甲方无条件保证乙方运输车辆畅通。

2

6、双方确认: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绝无任何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欺诈胁迫之情形。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给付万元的违约金且还应继续履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还应据实向对方给付赔偿金。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反悔。

十二、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居委九居民小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居民小组组长:

二00九年 月 日乙方:

3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三、甲方将位于南漳县花石桥东加油站后边面积为 平方米的山林及林地开挖平整后受让于乙方使用,由乙方出资购买后自主经营、管理、使用、受益。

四、使用权转让期限共年,甲方从年 月 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乙方使用,至年 月 日止。

五、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签订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应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时日,甲方有权启用此款)。

第二期在年 月 日支付总额 %,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此款项在甲方负责办理该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行政审批手续后一周内支付)。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转让的山林及林地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

2、甲方保证转让的山林及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和瑕疵。

3、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该宗土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完成用地内的开挖平整工作,使用地达到招拍挂的净地条件。甲方负责在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4、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在办理该宗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转让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权自主开发经营、管理、受益。

2、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并不得违法使用。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对方合同价款的20%赔偿。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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