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享受群体】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城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 财税 [] 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 [] 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 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2号) 第一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