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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准备资料范文范本 辩护律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三篇)

时间:2023-12-17 1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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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准备资料范文范本 辩护律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三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准备资料范文范本一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的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及减刑情况,剩余刑期。

四、裁定假释情况,包括假释理由,可表述为:你院以 为由,裁定假释。

五、认定裁定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予以纠正。

年月日

(院印)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准备资料范文范本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准备资料范文范本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年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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