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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终于把危险源和隐患讲清楚了

时间:2023-04-16 22: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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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终于把危险源和隐患讲清楚了

危险源与隐患的区别

在培训和审核过程中,总是有人把隐患和危险源混为一谈,今天我在这里就给大家讲一讲这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先来说说危险源:

危险源在GB/T28001-中被定义为: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3.8)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危险源可能是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根源、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或它们的任意组合。通常我们把危险源分成两种类型,如图:

第一类危险源: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可能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控的各种因素。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一类危险源如: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如工作中发电机、变压器,油罐等;

能量载体,如带电的导体、行驶中的车辆等;

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强烈放热反应的化工装置等;

危险物质,如各种有毒、有害、可燃易爆物质等;

生产、加工、贮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等等。

第二类危险源如: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未穿安全鞋,接触腐蚀性硫酸未佩戴防护眼镜/防护面罩等;

叉车司机超速行驶,叉车司机超高搬运货物,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未安装阻火器等;

煤气罐阀门泄漏,旋转的轴缺失防护罩等;

湿滑的地面,昏暗的灯光等等。

举个例子,储罐中的甲苯就是第一类危险源,它的失控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或人员中毒;甲苯储罐的罐体以及管道的锈蚀,裂纹、破裂和安全阀和压力表等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违章操作等则为第二类危险源,因为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甲苯储罐中的甲苯失控泄露而引发事故。

隐 患

关于隐患,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定义为: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到我们生产安全领域提到的隐患是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称为“隐患”,是因为“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 “患”即祸患、不好的状况,而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因此,相对于事故而言,它们都是藏而不露、不易为人们所重视,但如果得不到治理就会导致事故灾难。如上例中,甲苯储罐的罐体以及管道的锈蚀,裂纹、破裂和安全阀和压力表等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违章操作等就属于隐患范畴。

危险源和隐患的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患并不完全等于危险源,隐患实际上就是已经显现的第二类危险源。我从3个方面说明他们的关系。

隐患是已经显现的“现实性”危险源按照危险源的存在状态,可把危险源分为“现实型危险源(the actual hazard)” 与“潜在型危险源(the potential hazard)” 两种类型。

在GB/T28001-(当前新的标准为ISO45001-)中要求, 在进行某项活动或者项目之前就应该主动识别危险源,而不是等事故事件发生了或者危险已经显现了才去被动识别危险源。我们通常把活动、项目开始前,变更之前,进行主动危险源辨识所辨识出的危险源,叫做“潜在型”危险源。

如要用叉车搬运4桶异丙醇到仓库,可能会出现异丙醇滑落,异丙醇的桶盖被冲开,叉车可能未装阻火器等危险源,在活动开始之前就已经辨识出的危险源属于“潜在型”危险源。

当然,在开始工作之前还要对已经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对风险比较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针对异丙醇桶的滑落,采取塑料膜缠绕或者放入栏框进行搬用,针对桶盖被冲开,可以加固,并缓慢搬用,进入化学品仓库的车辆使用防爆叉车等,就能够防止因此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与上面不同的是,在已经开始搬运时,发现异丙醇的桶盖在渗液,则属于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型”危险源,也就是所谓的“隐患”,隐患就是“潜在型”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结果,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或者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现实型”危险源是“潜在型” 危险源失控的结果,其较之“潜在型” 危险源,距离引发事故就更进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系统内危险源都处于潜在状态,说明事故预防工作得力,该系统应是比较安全的;反之,如果大多数“潜在型” 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转化为“现实型”危险源——隐患,则表明该系统风险程度大为增加,或已濒于将要发生事故的危险阶段。

国务院《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就是从两个方面对危险源进行管理,既要考虑事前就要识别危险源,评定风险,分级管理,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在工作执行中还要进行隐患排查,把隐患排查提到事故前面,双重预防从而杜绝事故发生。

隐患是第二类危险源。根据前面所讲,危险源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即既包括能量或危险物质,也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第二类危险源,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属于第二类危险源,恰与隐患定义基本一致,因此,(事故)隐患就是危险源中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包括隐患,隐患是危险源中的一种类型,表现为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的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它是诱发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的外部因素,是事故发生的外因。

隐患毋需评估即可直接采取措施我们再看看隐患的定义,其中描述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隐患都违反了相关规定、程序或者要求,已经出现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又或者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就如前面所讲,该定义所指的危险源就是第二类危险源,因为第一类是危险源表现为各种能量或有害物质,它们本身不会违反相关规定,而只有对它们的管理不当,如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才会违反相关规定,而对它们的管理不当及其造成的问题就是第二类危险源。所以,只要是隐患就已经达到了需要管控的标准,毋需再进行风险评估,都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管控-----隐患治理,凡是隐患都需要进行治理、整改,因此,隐患是一种毋需评估即可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管控的危险源。

由上述分析可知,危险源是个大概念,它是包括隐患在内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如果危险源按照存在状态分为“潜在型”与“现实型”两种,那么,隐患就是“现实型”的危险源;如果危险源按照两类危险源划分,那么,隐患就属于第二类(行为、状态类)危险源,总之,隐患就是危险源中的一种类型,危险源包括隐患,它完全能够把隐患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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