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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都不应被采信

时间:2023-03-30 0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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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都不应被采信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吴刚律师

⊙阅读提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没有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那么司法鉴定意见真的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吗?答案可能超出你的想象。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本文。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然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但并没有具体提出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予以说明,在鉴定意见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法院没有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只要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涉案鉴定意见可以被法院作为定案证据。

⊙案情简介

一、,实际施工人河南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达公司)因与发包人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将建信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索要相关工程款及损失。

二、一审法院根据唐达公司的申请,委托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对本案争议的10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建信公司一直未向中兴公司提供本案工程施工图纸,后由唐达公司提供,但未经建信公司质证确认。中兴公司结合该施工图纸、本案合同等证据,并与各方不断沟通与协调,最终作出了豫兴造价()鉴字第3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并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三、在质证《鉴定报告》时,建信公司在一审中既未对施工图纸未经其质证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具体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其在二审中才提出上述异议,二审法院因此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图纸进行了补充质证。但两审法院均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采信《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

四、建信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鉴定报告》依据的施工图纸未经其质证,在其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均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将其径行作为定案证据,不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建信公司的上述理由及其他再审理由均不成立,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情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本案两审法院在建信公司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可否直接采信《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

吴刚律师认为:如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形分析,两审法院可以这样操作,但应谨慎司法为宜。主要分析如下:

其一,从建信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内容来分析。其提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未经其质证确认,的确属于法律硬伤,但是该问题其后被二审法院采取补充质证的方式予以弥补,因此并不能因此认定《鉴定报告》不合法。此外,该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内容在原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看来,均不属于具体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因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其二,从鉴定人强制出庭义务的立法目的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鉴定人强制出庭义务的法律规定(详见本文“法条链接”),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要保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司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反观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虽然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基本保障了建信公司对《鉴定报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未对该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其言外之意即认为原审法院的上述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立法目的,因此不予支持建信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本文“法院裁判”)。

⊙实务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后来者重蹈本案覆辙,吴刚律师提出以下实务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本案因为涉及特殊的案情,因此其裁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不属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这类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中相对较少,我们也检索到一些,但检索到更多的则是相反案例(详见本文“参考类案”)。因此建议当事人和法院不要盲从和效仿,但可以作为类案谨慎参考。

二、对于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你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有异议,最好侧重从主要鉴定材料是否真实、鉴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鉴定意见是否有事实依据等实体性方面提出异议,并坚决申请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在鉴定过程中应有的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

三、对于广大法院而言,建议谨慎借鉴本案的裁判观点。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哪些异议可以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机关不宜对现行法律的规定做限缩性解释或扩大性解释,甚至见仁见智,除非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或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否则,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所适从。退一步而言,即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可能并不重要甚至是吹毛求疵,只要其有理有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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