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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5-17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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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将我局正在审查的《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jlfgzk@。

二、以信函邮寄至阳江市市区漠江路739号阳江市司法局。联系人:雷燕莹;联系电话:0662-2229862;邮政编码:529500。

三、传真至0662-3324827。

附件:1.《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2.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阳江市司法局

5月14日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阳江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规制与倡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指导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的爱国意识和英烈保护意识】公民应当热爱祖国,忠于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九条 【公民道德建设】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条【文明行为条例的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引导与安排,需要等候时自觉有序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二)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

(三)言行有礼,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闹追逐、争吵谩骂,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行驶中的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窥探、侵犯、传播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友善对待他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及挂置宣传物品;

(二)保持个人仪表和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六)建筑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管理的相关要求文明施工;

(七)餐饮单位不乱排厨余污水,确保雨污分流;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交通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通行,听从交通警察指挥,不抢道、不抢行,不随意变道,不乱鸣笛;

(二)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途经人行横道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雨天驾驶或通过积水路段时应慢行,防止污水溅到路人身上;

(三)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四)按照规定地点与标识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通道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头盔;

(六)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应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抱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社区治安和公共秩序;

(二)邻里和睦,友爱互助,依法依规、平和理性处理邻里间的矛盾纠纷;

(三)爱护公共卫生,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景观设施和公共绿化;

(四)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五)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伤害;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控制噪音,遵守作业时间,遵守关于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八)崇尚科学,健康娱乐,抵制各类邪教组织,拒绝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共同维护景区公共秩序;

(三)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自觉维护景区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

(四)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损坏文物,拍照录像遵守规定;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诊,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遵从医疗机构有关诊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

(二)保持诊疗场所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四)医务人员应文明行医,诊疗严谨,维护好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五)医务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行医,规范操作,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坚持立德树人,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文明行为意识,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公民应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良好师德师风,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学生应当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举止得体,团结互助,文明“上网”,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上网、办网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表达,理性互动,遵守网络秩序,拒绝网络暴力,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二)不发布、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三)不在网络以任何方式和技术去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下载未经授权的网络产品;

(五)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参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网络运营者依法经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网络的极端言论、政治谣言、淫秽色情、网络犯罪行为等;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应弘扬家庭美德,以身作则教育儿女,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家训;

(二)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履行抚养、赡养、扶助、保护的家庭义务,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纠纷;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促进家庭和谐;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保护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一)关注生态环境,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修养;

(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按照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确保垃圾不乱扔、不落地,减少垃圾生成;

(三)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湖泊、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保护大气环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呵护自然生态,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保护野生动植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经营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保证质量;

(二)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说粗话、脏话,不慢待亏待顾客;

(三)服从市场管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拒绝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四)不乱摆乱卖,不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摊位规范整洁;

(五)穿戴齐整,不在市场酗酒、赌博和高声喧哗;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宠物饲养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管好所养宠物,避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自觉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二)定期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减少疾病发生;

(三)善待生命,不得虐待、遗弃和杀害宠物;

(四)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威吓性的宠物外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动物进入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共场所;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饲养宠物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节约能源资源,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坐电梯,人走关灯,一水多用,节约用纸;

(二)践行绿色消费,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闲置物品;

(三)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或节能型汽车;

(四)积极参与生态环保志愿活动,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五)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示范者,共建天蓝、地绿、水清、海美的美丽阳江;

(六)应当践行的其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培养文明用餐习惯】在文明用餐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适量点餐,剩食打包;

(二)鼓励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不劝酒,不在就餐场所抽烟,共同维护文明就餐环境;

(四)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五)应当倡导的其他文明用餐习惯。

第二十五条【移风易俗】在推进移风易俗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崇尚节俭,婚事新办,自觉抵制高价彩礼,不滥发请柬,不攀比斗阔,不铺张浪费,做到贺喜庆祝有分寸、礼尚往来有尺度;

(二)践行厚养薄葬、绿色殡葬、环保祭祀、文明祭奠,做净化风俗的推动者;

(三)举办老人诞寿、新居乔迁、子女满月、小孩升学等喜庆活动,要注重文明内涵,合理规划消费标准、办事规模;

(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反对伪科学,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应当推行的其他移风易俗行为。

第二十六条【倡导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在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给予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遗体等;

(三)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恤病、赈灾、环保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应当倡导的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促进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评选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表彰和鼓励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表现突出、在文明创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和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英雄事迹,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造血干细胞、遗体,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共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下列设施的建设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其指引标识牌;

(五)应急避难场所、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标识;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八)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保障】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

鼓励沿街单位、商铺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药品等物品,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提供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窗口服务单位保障】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通过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载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发挥媒体促进与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四条【引导创作文明作品】引导单位、组织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精品力作,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精品温润心灵、启迪心智、引领风尚。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组织制定或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三十七条【投诉与举报机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和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同时向12345平台及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加强信用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第三十九条【加强出租汽车文明服务治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出租汽车文明服务治理活动,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整治出租车议价、拒载等问题,加强对出租车、网约车酒驾、超速、超载、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和吸烟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问题进行执法。

第四十条【加强餐饮行业文明诚信服务治理】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餐饮行业文明诚信服务治理活动,加大对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食用野生动物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督促餐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处理餐饮企业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设置“最低消费”、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加强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治理活动,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生活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深化诚信经营管理,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

第四十二条【加强乡村文明治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文明治理活动,大力推进村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围绕“三清三拆三整治”,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志愿服务,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第四十三条【加强传承弘扬好家教好家风】妇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承弘扬好家教好家风活动,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国家观、民族观,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家教家风主题宣传活动,培育优良家风。

第四十四条【加强网络文明治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网络文明治理活动,加强网络道德环境建设,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加强网络平台治理。加大力度整治网络音视频、网络游戏、微信小程序,清理网上有害信息,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治理互联网领域违规失信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不文明执法与服务的处罚】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文明执法规范与文明服务规范的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阳江城市文明建设迈上法治化新台阶,阳江市文明办牵头,委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完成《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已拟定完成,现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促进阳江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需要

法治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强调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方案》,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中央文明委、中央文明办也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促进文明行为立法,推动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将一些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阳江打造沿海经济带重要战略支点、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滨海城市的现实需要

城市文明程度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与北部湾城市群之间的重要节点城市,阳江要打造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就要增强城市竞争力,打造城市形象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人们高度的文明素养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利于积极倡导鼓励善行义举,持之以恒地规范、约束和惩戒各种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从而优化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生态,繁荣城市文化,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为阳江早日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提供精神支撑。

(三)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阳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内在需要

近年来,阳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创建活动,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化和升级,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以进一步推动阳江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此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中明确列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考核要求,阳江要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步伐,更应积极推进相关条例的立法工作。

二、《条例(送审稿)》的起草情况

12月,阳江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度立法计划。初,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阳江市文明办委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承担条例起草工作。市文明办与起草组成员深入相关部门、基层一线展开调研。先后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座谈,针对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不文明行为进行讨论;到阳东区、江城区的街道、社区等基层进行实地走访,深入考察市容市貌、窗口服务、社区卫生等情况,细致做好立法调研。通过调研,收集到数十条有效反馈意见,为条例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月底,《条例(征求意见稿)》初步拟定。3月31日,市文明办将起草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阳江市政府网挂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至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4月6日,市文明办以书面形式发函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并进行汇总。4月15日,市文明办召开立法座谈会,邀请各职能部门、区县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4月20日,起草组成员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的修改意见。起草组成员在综合多方意见后形成最终送审稿。

三、《条例(送审稿)》的立法依据

《条例(送审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吸收借鉴省内外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

四、《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治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二是阐明工作原则和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职责义务。

(二)关于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倡导

第二章的第八条提出了热爱祖国、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政治要求。第九条提出了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公民道德的要求。第十条明确了文明行为条例的适用对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保护生态、市场经营、饲养宠物等领域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鼓励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培养文明用餐习惯、推进移风易俗,倡导见义勇为、医学捐赠以及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三)关于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促进机制。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表彰与鼓励机制。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窗口服务单位的保障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明确了各主体宣传、教育引导、创作传播的责任。

(四)关于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要建立对不文明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投诉与举报机制。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对信用、出租汽车文明服务、餐饮行业、农贸市场、乡村文明、家教家风、网络等领域的治理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指引,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及从重处罚进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不文明执法与服务的处罚进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设置了法律责任。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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