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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汇总12篇)

时间:2021-09-23 2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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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汇总12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书写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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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一

为了配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公文格式》(cb/t9704-,以下简称新《格式》)于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在这期间,笔者通过反复学习、剖析,并在公文处理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思考,拟就新《格式》的特点、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公文格式的现状,以及公文格式通用国家标准实现路径等发表看法。

一、新《格式》新特点新变化。

制定出台新《条例》的目的,是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其中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公文格式方面。新《格式》按照统一规范的指导原则,与党政机关公文旧格式比较,有以下明显的特点和变化。

(一)统一规范有新突破。

1.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规格。207月1日起,由原来党政机关公文用纸a4型、16k型、b5型并存到从中央至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印制公文,解决了几十年公文用纸不统一的问题。

2.统一了公文格式三大部分及各要素的名称。如将旧《格式》中的“眉首”部分统一改称为“版头”部分;统一了公文格式18个要素的名称,如将原党的机关的“版头”、行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统一改称为“发文机关标志”,并规定为行文机关名称之后加“文件”和不加“文件”两种形式;将原党的机关行文中的印发传达范围统一为“附注”等。

3.统一了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标注的位置。如将公文份号的位数及字体颜色统一为6位阿拉伯数字及黑色字体,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将原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这两个格式要素,由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等等。

4.统一了公文发文机关署名。新《格式》规定,加盖印章或不加盖印章的公文,都要编排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同时对党政机关联合上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标注的位置统一为从左到右编排。

5.统一了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这解决了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公文内容中出现的年月日以及公文印发日期皆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致性问题。

6.统一规定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为35mm;联合行文,多人签发公文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多行公文标题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标印,等等。

(二)调整变化灵活有度。

1.调整了标准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标准的名称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cb/t9704-,以下简称旧《格式》)调整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2.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充实了7个公文式样图示。

3.调整了公文用纸技术指标,公文用纸技术指标要求达到五项。

4.调整了公文印刷装订要求。

(三)与时俱进有增有减。

1.增加了“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原行政机关行文不署名)和“页码”公文格式要素。

2.增加了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要求。

3.取消了原党的机关行文时版头为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圆括号内标注文种的版式。

4.取消了原党的机关行文时版记中最后一条分隔线下标注的公文印刷份数。

5.取消了原行政机关上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公文版心上边缘空距80mm的版式。

6.取消了公文主题词这一格式要素。

二、新《格式》新问题。

新《恪式》虽然在统一与规范上有了长足进步,甚至有的实现了新突破,但它毕竟是在旧《格式》的基础上修订的,存在着有些内容不明确、有些规定不到位、有的表述有歧义、有的用语不得当、有的概念不准确、有的地方前后矛盾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各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标注造成了影响。

(一)规定不到位,颇有缺憾。

1新《恪式》在“5.2.2字体和字号”中指出:“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在“5.2.3行数和字数”中指出:“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这两处关于“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的表述,实际上是开了个口子,允许党政机关公文在字体字号、行数字数上存在差异。

2.新《格式》在“7.3.2主送机关”中无关于选用何文种行文要标注主送机关的明确要求,导致新《格式》实施一年来,仍然无法解决选用“决定”“意见”行文时党的机关公文不标注主送机关、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主送机关不统一的问题。

3.新《格式》在“7.3.5.1加盖印章的公文”中对联合上行文如何加盖印章规定不明确、不到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沿袭旧法规、旧《格式》的表述,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办政[)1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国质检办[)822号)中规定:关于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4.新《格式》“7.3.6附注”部分没有对新《条例》中“附注”的内容作出具体解释,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将公文的“公开属性”标注在版记的上一行,即原来公文主题词所在位置。如《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92号)中规定: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

5.新《格式》“7.3.7附件”部分对附件的附件如何标注缺少具体规定,基层行文时遇到此问题常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标注,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6.新《格式》“10.1信函格式”的不规范与缺憾。一是“信函格式”中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三个要素编排标注在上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位置,它与新《格式》“7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定”中关于公文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依顺序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的要求不一致。二是“信函格式”有上下两条红色双线,且长度为170mm,而常用格式版头部分只标印一条长度与版心等宽156mm的红色间隔线。三是信函格式中发文字号统一标注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右边缘,与常用格式发文字号分别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要求标注在不同位置相左。四是“首页不显示页码”,致使公文的页码缺乏完整性;常用格式中要求公文首页标注页码。五是信函格式版记部分只标注一个“抄送机关”,不标注分隔线,不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造成版记部分不完整。六是信函格式未明确适用何文种,导致目前行政机关行文时频繁使用信函格式,形成了选用一个文种行文存在两种不同公文格式的局面,造成公文格式乱象丛生。

7.新《恪式》“10.2命令(令)格式”中关于“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组成”表述片面。行政机关的发布令、行政令通常使用“令”的版式,如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xx省人民政府令”。但行政机关使用“命令”行文时,往往有两种体式:一是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公文标题中使用“命令”文种,如每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地方政府与省(区、市)军区联合下发的《关于xxxx年xx征兵的命令》,行政机关发布的嘉奖令也按这种版式、格式行文;二是行政机关还大量使用“信函格式”来印发“命令”。

8.新《格式》“10.3纪要格式”中关于“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的表述,给此类公文的格式标印以很大的灵活性和空间,这使得原本全国上下五花八门的纪要格式更加混乱。

9.新《格式》“11式样”中的缺憾。新《格式》附有12张公文格式式样图示,虽然比旧《格式》多了7张,但也有缺憾。一是在加盖印章的式样中,有一个机关、两个机关、三个机关、五个机关行文时加盖印章的式样图示,缺少四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加盖印章的式样图示;二是信函格式中只有首页版式式样图示,缺少末页版式图示;三是命令(令)特殊格式中,实际上只有“令”格式首页版式图示,与“命令”实际行文中两种版式不吻合;四是纪要格式只有简单的文字说明解释,缺少纪要这一特定格式首页和末页式样图示。

(二)表述不严谨,瑕疵难免。

1.新《格式》在“7.3.5.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一段中,“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的规定,使得党的机关仍然沿袭以往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不加盖印章,而行政机关此类公文盖章的做法,这一不统一的格局仍然得以维持。这部分对纪要这一非普发性公文盖不盖印章,也没有明示。

2.新《格式》“7.4版记”表述中最后一句话“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这里没有明确其他要素所指,容易造成基层单位将打印、校对、存档、印发份数等要素标注在公文的版记中。

3.新《新格式》“7.5页码”中“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10.1信函格式”中“首页不显示页码”的表述不严谨。公文的页码是新《条例》中新增加的公文格式要素之一,这充分说明页码是公文格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公文有效性和完整性的标志。在公文中标注页码,不但为公文查阅、统计、检索、印刷和装订提供了方便,还有助于公文的防伪。公文版记是公文格式的三大部分之一,这样表述破坏了公文格式的完整性。实际工作中,通过技术处理,完全可以使公文中不出现空白页,也有利于节约公文的行政成本。

(三)随意增内容,存在错讹。

有关职能部门编印的《国家标准应用指南》第四章新《格式》的条款释义中,随意增加有关内容,造成前后矛盾,误导受众。

1.“公文份号”的条款释义中“实际编号时推荐采用3-6位阿拉伯数字”的表述,易造成随意标注份号的情况。

2.“发文机关标志”的条款释义中说,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小标宋体字,单一机关行文带“文件”二字,多个机关联合行文不带“文件”二字。新绦《条例》、新《格式》中并无此硬性规定。

3.公文标题的条款释义中重申了旧《办法》、旧《格式》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这是行政机关的`“自行规定”,是公文标题与公文正文在标点符号运用上实行的两个标准。条款释义中仍然“新瓶装旧酒”,是在误导受众。在实际行文中,标题中除书名号外经常使用五种标点符号,即顿号、括号、引号、破折号、连接号。笔者认为,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只要符合新《标点符号用渤(cbit15834-)即可。正因为如此,新《条例》、新《格式》对公文标题中使用不使用、如何使用标点符号未作规定和要求。

4.“印章”的条款释义中关于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无法实现正文与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同处一页,也可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即将印章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并在该空白页第一行顶格标注“此页无正文”的表述,无疑是衍生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是新《格式》,笔者在此将它称为“民标”。二是10月2日发布、1月1日实施的《军队机关公文格式》(cjb5100-,以下简称“军标”)。

两个标准中公文格式要素构成不同,有的格式要素称谓不一,有的格式要素编排标注位置有别,有的格式要素用字字体字号存在差异等。例如:“军标”中公文的“份号”,可以用2至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上行文不但要标注“签发人”,根据需要还要标注“已阅人”;从“军标”的图例式样中可看出,公文标题只由事由加文种组成;三个机关联合行文时,行文机关署名用印,按上两个、下一个编排标注;成文日期用汉字数字书写:还有“无正文说明”“二维条码”“承办说明”等格式要素;“军标”特定格式中还有“印发、转发和批转的公文”格式和“代拟稿”格式等。这些都是“军标”与“民标”的不同之处。

“军标”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以及武警部队各级机关。“军标”与“民标”的规定和要求不同,势必给基层部队机关在行文的版式、格式上带来麻烦,有时两个标准甚至会相互混淆。如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部队,是部队性质的警察,又是武警性质的部队,形象地称为“公边”或“武边”。边防部队行文时既要依据“军标”,又要依据“民标”。为此,公安边防局制发了《公安边防部队公文处理规定(试行)》。这一法规要求,属于公安边防业务工作需要行文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办理;属于部队管理、训练、政治后勤等工作需要行文的,按“军标”办理。

新《恪式》实施一年来,对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不解渴。因新《格式》只是党政机关的公文格式标准,以“党政”二字作为限定词,虽然其他机关和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参照”二字对其他机关和单位的约束有限,所以我国公文格式多样化局面仍未改变。

一是“红头文件”“白头文件”格式。从党政机关来看,不但有“红头文件”格式,还有“白头文件”格式。

二是“纪要”格式。各级各类机关会议的纪要格式五花八门,平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格式不统一,上级党政机关与下级党政机关会议的纪要格式不一致,各地各部门会议纪要格式不同,多议题会议的纪要与专题会议的纪要格式也有区别。

三是信函格式。目前在我国行政机关频频使用此格式,凸显了新《格式》中常用公文格式与信函格式的矛盾,也加剧了全国公文格式的不统一、不规范。

四是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特殊格式。此种公文类别分为a、b、c、d,文种使用“答复”或“答复函”,公文除了加盖行文机关印章外,还有“领导署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格式要素。

五是电报格式。电报的格式与新《格式》中的常用格式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截至目前,尚未见到电报格式国家标准的出台,可见到的只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施行的《党政机关电报格式规范》(以下简称《格式》),其中电报的格式以及构成项目与新《式》存在着许多差异。例如:新《格式》规定公文的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而《规范》中规定电报的版心尺寸为160mmx242mrn;新《格式》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用红色字体套印,而电报的报头颜色有两种:密电的报头是红色的,内部明电的报头是绿色的;新《格式》规定公文每面22行,每行28个字,而《规范》规定电报每面25行,每行28个字;电报首页不标注页码,第2页起标注页码,且页码居中标注在电报下白边位置;电报装订采用左上角或者左侧装订,不采用骑马订,等等。

六是“命令i冷)”特定格式。行政机关日常选用这一指挥类文种行文时,从来没有同时标注“命令(令)”,要么选用“命令”文种行文,要么选用“令”文种行文。行政机关下发发布令、行政令时,通常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后加“令”字的版式行文。而选用“命令”文种行文时,有时使用常用格式行文,如每年行政机关与军队机关联合下发的征兵命令;有时也用“信函格式”行文。

四、解决新问题,既要“止疼”更要治本。

虽然新《格式》比旧《格式》在结构与内容上有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有些方面实现了突破,但反复研读、剖析也可看出,新《格式》内容中确实存在不少新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既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止疼”,更要有治本之策,即谋划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一)尽快制定出台新《条例》的实施细则。因为新《格式》中的有关内容是依据新绦例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表述的,所以在实施细则中应对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界定:一是第九条第二款“密级和保密期限”中要求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但目前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的涉密纸质公文基本上不标注保密期限。二是第三款“紧急程度”中要求,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但目前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的纸质紧急公文几乎不标注这一格式要素。三是对第四款何种情况下行文使用机关名称后加“文件”二字的发文机关标志,何种情况下行文只使用行文机关名称的发文机关标志作出解释。四是对第八款“主送机关”作出界定,哪些文种行文时要标注主送机关,哪些文种行文可以不标注主送机关。五是第十三款“印章”中要求“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这里要明确选用“纪要”文种行文是否加盖印章。六是新《条例》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中关于“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要对其中的“其他机关和单位”作出明确界定,以便这些机关和单位参照实施新《条例》、新《洛式》。七是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二维条码”为公文格式要素。鉴于自去年新《条例》、新《格式》发布实施以来,上级机关在陆续下发的三个文件中都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为此,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将二维条码列为公文格式要素之一,这也符合地方党委、政府自201月以来上报中央的公文都标注二维条码的行文实际。

(二)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中有关务款释义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这样可以避免与新《条例》、新《格式》中的规定要求相悖,以致造成错讹,误导受众。

(三)上级机关应带头贯彻执行法规。强化法规意识,切实解决新《条例》、新《格式》发布实施以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字体字号、每行字数不统一,选用“决定”“意见”文种行文时主送机关标注不统一,行文机关署名不统一(目前,上级行政机关行文时仍然不署名),行文时公文用印不统一,以及常用公文格式与信函特定格式混用等问题,为基层行文格式规范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是治本之策。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对各级各类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公文质量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显示公文权威性、严肃性特征的重要标志。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上的。国际标准化主席海因茨先生说过:“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无不同全球标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为后者保证了前者的通用性和互换性。”这句话深刻地阐明了标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同理,制订一个在全国全社会各种组织适用的公文格式通用标准,是我国公文处理工作一体化、规范化的需求,同样对我国各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格式规范化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文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为此,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1.解决我国公文格式标准二元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公文格式标准实际上呈现出一种“民标”与“军标”并存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种并存的局面不可取,必须改变。理由有二:一是作为国家标准,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虽然军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地位、职能、具体活动方式等有所不同,公文内容、办文程序等有所不同,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公文的格式应该一体化,这符合深化改革开放新时期军队与地方联系越来越紧密,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二是若允许二元标准存在,势必给军队基层造成困惑,增加基层负担。如上述边防部队,还有消防部队等,既属地方公安机关,又属武警序列,受双重领导,行文时既要考虑“民标”,又要考虑“军标”,选用那种格式,处于两难境地。为此,制订出台一个既适用于地方各级各类机关、社会组织,又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的公文格式通用标准就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事。

2.处理好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种特定格式繁多,如新《格式》中的“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纪要”格式,“军标”中的“印发、转发和批转的公文”格式和“代拟稿”格式,机要部门的“电报”格式,党政机关的“白头文件”格式,人大、政协机关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公文特殊格式等,可谓五花八门。新《条例》、新《格式》实施一年来,仍然没有破解这一困局。笔者认为,首先,强化统一性,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其次,处理好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统领下,细化和规范各种特定格式,扭转格式混乱的局面。一是法定文种中的“公报”“公告”“通告”这三个在新闻媒体或社会上张贴的公文,可以不受通用国标中规定的约束,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尤其要遏制新闻媒体受经济利益驱使随意使用“公告”“通告”的现象。二是“纪要”“命令(令)”的格式可作为通用格式中的特定格式,但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不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三是“电报”格式可作为特定格式存在,但除了报头外,其他格式要素如版心、页码、行数字数等必须严格按通用格式标准规定执行。四是“信函格式”若作为特定格式存在,要对它的版心尺寸、格式要素编排标注的位置、首页页码标注、版记部分各要素的标注等提出具体要求,且要规定这种特定格式适用于用“函”文种行文及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时行文用;同时,明确规定用“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等文种行文时不可使用信函格式,以免出现一个文种行文采用两种公文格式的情况。五是鉴于电子公文的特殊性,随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出台,应在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电子公文格式组成要素及编排标注位置作出规范。六是在通用国家标准中要出现这些特定格式的首页和末页图示式样,以起示范作用;否则,基层将无所适从。七是对公文的字体字号做出统一规定。鉴于自1日始,党的机关公文中使用统一的字体字号,建议其他机关和单位向其靠拢,可考虑在运用公文格式国标的附录中增加“公文字体字号使用规范表”。

3.共识聚合力,实现“通标”梦。1988年版的国家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9704-1988)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军机关正式发布的公文。”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公文格式通用标准的雏型。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名称中增加了“行政”二字作为限定词,实际上此标准从适用于党政军机关倒退至只适用于行政机关,随后又出台了20版的《军队机关公文格式》,即所谓的“军标”。版的新《格式》也以“党政”二字作为限定词。19至间产生的三个公文格式标准,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看,笔者认为,都不能算是我国公文格式的通用标准。为此,有不少公文学界的专家学者这些年来不断地探索研讨,撰文呼吁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诸如:,朱忠裕建议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叽关公文通用格式》,周铭同志也建议更名为《机关公文格式》;笔者本人也于发表了《我对“公文处理一体化”问题的思考》一文,呼吁“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体化,从公文格式上突破,着力推进公文格式一体化、公文用纸一体化”;4月,郑彦离发表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改称通用公文格式》的文章,再次呼吁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等。综上所述,只要大家形成共识,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充分认识只有制订发布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文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混乱局面的基础上,凝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的合力,加上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产生一个既合理科学又便于操作的统一规范的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完全有可能,也一定能实现。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二

(一)命令(令)。

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规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题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地方政府在前、部门在后;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的顺序排列;部门,按政府机构序列的顺序排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地区、部门或地区、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给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得以地区、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办公厅(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室)将按规定程序报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二)报送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级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

(三)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原则上不得以电传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

(四)严禁明电、密电交替使用。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行文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如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等。经复核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文件交办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文件交办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件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文件交办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二十九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政府审批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审批。部门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据。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对文件的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条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

第四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待国家规定颁发后执行。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三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四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室)的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以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

(一)命令(令)省和成都、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布告、通行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录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文件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有主办机关名称。

(二)发文字号同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号、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置(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文件,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分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至下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件”。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

(五)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政府令”和编号组成。政府令的编号为“第×号”。

第九条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内容提要和文种名称组成,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在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不能以引用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二)除“公告”、“布告”、“通告”以外,正式公文一般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决定”、“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发送栏内抄送机关的上方,标为“主送:……”或“分送:……。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合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文件落款之前,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五)文件落款是指正文之后,附件之下所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成文时间。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可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会议通过的“决定”,日期可注于标题之下,印章可盖在正文未尾落款处。

(七)公文如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落款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位置。

第十条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发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共印份数等项。政府令、函、会议纪要等可以不标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一)主题词标于文尾部分发送栏之上。上报的文件从受文机关制发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其他文件可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的选词标注。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五个。

(二)发送栏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上。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发送机关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正文中已标明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正文中已标明主送机关的,发送栏只标明抄送机关。

(三)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发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翻印文件,此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四)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主题词、发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

第十一条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视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用“报告”或其它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送领导人,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不得向党委机关作指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领导人讲话、会议纪要,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和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凡需办理的公文,由文书处理部门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注批、注办意见,呈送机关领导人指示或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文到之日起三日内交到承办部门送至有关领导人。

除特殊情况外,领导同志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部门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商、会签,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

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需要交办机关审批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时限内结合办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交办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商洽工作的公文,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答复,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处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催办、查办制度。凡属请示性的公文,无论是交职能部门办理的还是呈送领导人批示的,都应及时催办。一般五到七天催办一次,十五日内办结和答复;因特殊原因,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向报文机关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限时办复。

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报文机关的公文,应抄送交办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答复的,亦应告知交办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统一负责核稿、送签。政府职能部门报请批准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应代拟文稿,并在代拟稿前面以本部门名义对拟稿、会签等有关情况作文字说明,打印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再送政府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草拟文稿要注意以下事项:(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应准确标定紧急程度或密级。

(三)人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四)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省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公文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使用规范简化字,不使用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和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审核发文稿,应当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应由何种机关行文,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会签情况、送审程序、行文格式、文种使用、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再呈领导人审签。

第三十二条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文件的文稿,经政府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核稿后,再按以下原则呈送政府领导人签发。

(一)政府文件(包括函):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应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由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可由主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办公厅(室)文件(包括函):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同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文件比照上述原则签发。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公文稿纸亦应符合存档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文用纸标准执行。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笔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签批或修改公文。

第三十五条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要求和第十七条、第十八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代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草拟的文稿,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书处理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由代拟文稿单位修改、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第三十七条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上级机关的公文,应注明翻印、复印机关、时间和份数。不得翻印、复制密码电报、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八条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文件,必须采用保密装置,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绝密级公文。

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主,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公文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条整理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没有归档价值的公文和其他材料。经过鉴别和文书处理部门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施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本细则。对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由政府或其办公厅(室)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五

对于最新国家标准公文的格式大家知道吗?文章又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请查阅!

标题(2号小标宋体)。

发文对象:(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黑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楷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附件:1.xx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

2.xx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说明)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4.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5.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请示的批复。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你院上报的《关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的请示》(渝地研院文【20xx】26号)收悉。你院徐洪博士申报的《岩石(体)变形破坏过程中的次声波特性研究》(项目批准号:4120xx52)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25万元的资金资助。为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应进一步强化项目研究团队,高质量地完成国家项目。经研究,市局同意补助资金10万元予以支持。

请你院对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的立项项目给予必要支持,主动为该项目研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促成项目研究顺利推进,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xx年9月22日。

维修催办函。

no:

公司:

物业服务处已于年月日向贵司反馈栋单元(层)号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见《维修报告单》no:),但贵司未在约定的时间(日内)保修,请贵司务必在()日内尽快安排人员实施保修。

特此函告。

物业服务处盖章。

签收人:

11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xx年“委省对接”暨部分省市卫生计生信访三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在怀化市迎宾馆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巡视员石海龙参加会议,怀化市政府副市长欧阳明在会上致欢迎辞,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怀化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山东、北京、山西、辽宁等18个省市的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讨论。

与会人员在会上交流研讨了“委省对接”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进展及三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20xx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开展了信访积案排查工作,将信访案件当成一面镜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矛盾,共计查出1000余积案,100余件重大积案。20xx-20xx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103件重大信访积案经“委省对接”交办案件所属省市,重大积案交办率达94%,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满意率,维护了社会的问题,真正做到了群众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石海龙总结了3年来“委省对接”工作,对各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要依法受理,依法分类,依法处理,委省对接,切实抓好失独家庭信访件、疫苗信访件及计生手术并发症等三类信访件的办理化解工作。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调度,加强信息研判。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考核督办到位,现场处理到位,积极完成好全年各项收尾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x年9月1日起,对主城区约19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清单附后)的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车道供公交车辆及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通行。

准许悬挂黄色号牌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借道通行。

二、设置在单向2车道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除工作日的7时—10时、16时—19时之外,其他时段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四、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须在允许进出的区域进出公交专用车道。

五、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交车辆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公交专用车道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安全。

七、客运出租汽车按照《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进出停靠站时应遵守标线规定。

八、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仅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九、新增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组织按本通告执行,不再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实施之日起,原发布的有关公交专用车道有关通告同步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遵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年8月27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指示后办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顿(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八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九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一

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二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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