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优质12篇)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优质12篇)

时间:2022-03-17 20:16:17

相关推荐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优质12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社交能力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指标,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呢?在总结中要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客观地评价自己的表现,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x年9月1日起,对主城区约19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清单附后)的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车道供公交车辆及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通行。

准许悬挂黄色号牌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借道通行。

二、设置在单向2车道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除工作日的7时—10时、16时—19时之外,其他时段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四、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须在允许进出的区域进出公交专用车道。

五、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交车辆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公交专用车道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安全。

七、客运出租汽车按照《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进出停靠站时应遵守标线规定。

八、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仅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九、新增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组织按本通告执行,不再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实施之日起,原发布的有关公交专用车道有关通告同步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遵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年8月27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二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四

行政公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

因轨道线xx区间施工需要,为保障轨道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x年9月12日至x年9月12日对金陵西路(方厦街以西段)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上述路段实行封闭施工,禁止车辆通行。

轨道施工期间,请市民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注意交通安全,服从值勤人员现场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x年9月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x省民防局《关于全省统一“9·18”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确定从x年起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由每年的12月13日调整为每年9月18日。为保证试鸣活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根据省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统一下达的防空警报试鸣指令,鸣放防空警报。

二、试鸣防空警报时间为x年9月18日上午10时至10时19分。防空警报试鸣顺序如下:

10:00—10:03鸣放预先警报;。

10:08—10:11鸣放空袭警报;。

10:16—10:19鸣放解除警报。

三、“12·13”国家公祭仪式活动的警报鸣放,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决定执行。

四、防空警报试鸣期间,请广大市民保持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xx市人民政府。

x年9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x年9月1日起,对主城区约19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清单附后)的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车道供公交车辆及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通行。

准许悬挂黄色号牌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借道通行。

二、设置在单向2车道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除工作日的7时—10时、16时—19时之外,其他时段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四、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须在允许进出的区域进出公交专用车道。

五、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交车辆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公交专用车道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安全。

七、客运出租汽车按照《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进出停靠站时应遵守标线规定。

八、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仅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九、新增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组织按本通告执行,不再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实施之日起,原发布的有关公交专用车道有关通告同步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遵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年8月27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五

对于最新国家标准公文的格式大家知道吗?文章又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请查阅!

标题(2号小标宋体)。

发文对象:(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黑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楷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附件:1.xx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

2.xx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说明)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4.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5.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请示的批复。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你院上报的《关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的请示》(渝地研院文【20xx】26号)收悉。你院徐洪博士申报的《岩石(体)变形破坏过程中的次声波特性研究》(项目批准号:4120xx52)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25万元的资金资助。为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应进一步强化项目研究团队,高质量地完成国家项目。经研究,市局同意补助资金10万元予以支持。

请你院对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的立项项目给予必要支持,主动为该项目研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促成项目研究顺利推进,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xx年9月22日。

维修催办函。

no:

公司:

物业服务处已于年月日向贵司反馈栋单元(层)号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见《维修报告单》no:),但贵司未在约定的时间(日内)保修,请贵司务必在()日内尽快安排人员实施保修。

特此函告。

物业服务处盖章。

签收人:

11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xx年“委省对接”暨部分省市卫生计生信访三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在怀化市迎宾馆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巡视员石海龙参加会议,怀化市政府副市长欧阳明在会上致欢迎辞,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怀化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山东、北京、山西、辽宁等18个省市的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讨论。

与会人员在会上交流研讨了“委省对接”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进展及三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20xx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开展了信访积案排查工作,将信访案件当成一面镜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矛盾,共计查出1000余积案,100余件重大积案。20xx-20xx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103件重大信访积案经“委省对接”交办案件所属省市,重大积案交办率达94%,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满意率,维护了社会的问题,真正做到了群众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石海龙总结了3年来“委省对接”工作,对各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要依法受理,依法分类,依法处理,委省对接,切实抓好失独家庭信访件、疫苗信访件及计生手术并发症等三类信访件的办理化解工作。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调度,加强信息研判。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考核督办到位,现场处理到位,积极完成好全年各项收尾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六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七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八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九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

因轨道线xx区间施工需要,为保障轨道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x年9月12日至x年9月12日对金陵西路(方厦街以西段)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上述路段实行封闭施工,禁止车辆通行。

轨道施工期间,请市民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注意交通安全,服从值勤人员现场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x年9月x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一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12月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2568件[1],同比下降8.35%,环比上升0.27%。其中,12378热线电话投诉2369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92.25%;信件投诉75件,占比2.92%;来访投诉42件,占比1.64%;网络投诉82件,占比3.19%。

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的保险消费者反映的有效投诉中,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2377件,占比92.56%;涉及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86件,占比7.24%;涉及保险中介机构合同纠纷类投诉4件,占比0.16%;涉及保险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件,占比0.04%。

12月,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64975个,同比上升67.90%,环比上升13.76%;实际接听总量57600个,同比上升62.33%,环比上升10.83%;接通率88.65%,群众满意度98.85%。

二、保险公司投诉情况。

(一)财产保险公司。

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财产险公司的有效投诉1310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51.01%。其中,有效投诉量居前10位的财产险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325件)、平安财险(202件)、国寿财险(185件)、中华财险(67件)、众安在线(67件)、太平洋财险(65件)、阳光财险(35件)、永安财险(32件)、华安财险(29件)和天安财险(27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财产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78.93%。

12月,有效投诉增长较快的财产险公司为:浙商财险(同比上升600.00%)、中航安盟(环比上升400.00%)、中煤财险(同比上升266.67%)。

(二)人身保险公司。

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的有效投诉1253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48.79%。其中,有效投诉量居前10位的人身险公司依次为:中国人寿(456件)、平安人寿(164件)、泰康人寿(111件)、人民人寿(97件)、新华人寿(89件)、太平洋人寿(79件)、富德生命(48件)、人民健康(26件)、平安养老(22件)和阳光人寿(22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人身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8.91%。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

(一)财产险。

消费者有效投诉涉及财产险的共有1263件。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221件,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38件;保险中介机构合同纠纷类投诉4件。涉及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理赔纠纷948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77.64%,主要反映对定损和理赔金额不满、理赔处理时间长、服务态度差等问题。销售纠纷85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6.96%,主要反映出险记录导致次年保费上浮争议、营销扰民、投保礼赠送、未经同意承保等问题。承保纠纷7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5.90%,主要反映代签字、未及时送达保单和发票等问题。

(二)人身险。

消费者有效投诉涉及人身险的共有1305件。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156件,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48件;保险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件。涉及人身险的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销售纠纷424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6.68%,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营销扰民、未告知退保损失等问题。理赔纠纷418件,占比36.16%,主要反映理赔时效和金额争议、投保讲解与实际理赔不符等问题。保全纠纷158件,占比13.67%,主要是对退保损失、处理时效、无服务提醒等问题的不满。

涉及人身险的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中,销售违规109件,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73.65%,主要反映承诺或夸大保险责任及收益、未做好回访、以保单升级为由诱导消费者转投新保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

1月11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指示后办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顿(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