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1月18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共33条,其中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判定、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赔偿依据等作出规定,适当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便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文将结合《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简要整理与归纳。
1侵权证据范围扩大
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是一直困扰权利人的难题。此次《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2域外证据的特殊规定
为尽可能减少域外证据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简化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此次《规定》第八、九条对域外证据作了特殊规定。
不需要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包括: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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