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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购置论证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西交实〔〕

时间:2020-11-20 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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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购置论证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西交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加强设备前期购置论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西交实〔〕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校单价40万元以上(含)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需通过购置论证后方可进行采购,其中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需提前纳入学校新增资产预算。

第三条大型设备购置论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牵头,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如有上级批复文件或实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设备清单时,以批复文件或合同文件作为论证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实验室处备案。

第四条购置论证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

第二章 论证前准备

第五条大型设备购置论证前,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院、部、国重等)开展项目立项审查。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详细说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填写设备论证报告时,需明确说明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如实、认真填写。

1、拟购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支撑的相关研究方向及学科;

2、校内同类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设备与已有同类设备的异同,与现有设备管理人员沟通了解的情况等;

3、拟购设备的各类经费落实情况、技术保障情况、潜在用户分析及具体运行方案,各类配套环境及设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及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应填写相关风险防控方案;

4、拟购设备市场调研情况,详细了解符合要求的各厂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等。

第七条拟购设备提交论证前,相关论证报告需经项目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在购置论证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连同汇总清单统一提交至实验室处。

第八条项目单位主要审核拟购设备所需的保障性条件,包括存放地点、环境改造、管理人员、经费落实情况等,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审核拟购设备的通用性,并对管理依托管理平台给出明确建议(校级平台、院级平台或专业平台)。

第九条实验室处维护大型设备购置论证信息库和技术专家库,对拟购设备论证报告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与设备调研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情况及前期调研情况,对全校现有同类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并就房屋条件、特种设备及安全规范等内容进行核查,作为辅助材料提交论证会。

第三章 论证会组织

第十条论证会召开前,实验室处向各项目单位通知答辩所需材料及答辩安排。论证应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应指定专人代为答辩。

第十一条论证会成员一般由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共平台负责人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论证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第十三条必要性论证要素包括:拟购设备的主要功能及对研究支撑的必要性;购置设备预期使用效益、年开机时数;校内同类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功能或性能差异性及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通用设备还要考察其后续运行管理方案,各潜在用户使用需求及开放共享方案。

第十四条可行性论证要素包括:设备所需经费、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环境改造、水电配置、配套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后期维修维护经费落实情况等)。如纳入院级平台或专业平台管理,还需包括项目负责人对设备后续运行管理的考虑。

第十五条原则上对于具有多学科共性需求的通用型设备,优先纳入校级平台建设管理或委托管理;对于学科内具备共性需求的通用型设备,优先纳入院级平台建设管理;专业专用设备纳入学科专业平台管理。纳入校级平台管理的大型设备,需保障项目负责人团队的使用需求。

第十六条所有拟购大型设备均应接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物联共享系统,在满足内部使用需求情况下,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论证会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纪要,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专家组长应组织专家对论证内容充分讨论,逐台填写论证意见和具体建议。

第四章 论证结果反馈

第十八条论证结果分为论证意见和具体建议两部分。实验室处原则上在论证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反馈论证结果,并抄送采购办。

第十九条论证意见包含同意采购、重新论证、不同意采购三种。

第二十条同意采购的设备,若具体建议中明确要求纳入校级平台或院级平台管理的拟购设备,在启动采购前,项目负责人需与相关平台就设备采购、运行管理、物理空间、人员保障等进行沟通落实,并将方案报实验室处。若具体建议中明确提出修改要求的,各项目负责人需在收到论证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论证报告提交至实验室处,实验室处会同相关部门、专家组组长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启动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新论证的拟购设备,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起论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论证通过的设备,在后续采购过程中,若实际采购经费超出设备计划经费的20%以上或者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关采购限额时,应重新提交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9月20日

计算机设备购置论证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西交实〔〕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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