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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内容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时间:2020-08-08 16: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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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内容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培训流程、监控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培训需求分析、课程设计、师资选派、培训实施、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并制定出相应标准,以保证培训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和质量。以下是有关于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1

1.认真贯彻学习和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

2.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本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督促、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处理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月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管理部和市场部门。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经常收集各种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负责不合格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产品处理的监督工作。

7.收集、保管好本部门的质量文件、档案资料,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并做好产品质量档案工作。

8.协助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本部门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9.指导验收员、养护员和保管员执行质量标准和各项管理规定。

10.了解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总结成绩,找出差距,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1.负责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等。

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2、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3、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管部审核。

5、质管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商品。

6、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物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

8、公司质管部验收员应依据有关标准及合同对一、二、三类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详实记录。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在验收合格的入库凭证、付款凭证上签章。

9、验收时应在验收养护室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经营品种的质量验证方法,包括无菌、无热源等项目的检查。

10、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11、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物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12、对验收抽取的整件商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13、保管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验收员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物品应拒收,并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联系处理。

14、对销后退回的物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经验收员按购进商品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15、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签字或盖章,详细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二年。

1.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把好进货第一关。

2.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过程中比价,议价的处理事宜。3.对首营企业、品种的填报审核承担直接责任。

4.了解供货单位的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管员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购进产品应开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7.做好用户访问工作。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

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

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要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两次(上午9:00-10:00,下午2:00-3:0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保证医疗器械贮存质量。温度控制:常温库为10—30℃,阴凉库为温度≤20℃,冷库温度为2—10℃;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养护人员应对在库医疗器械每季度至少养护检查一次,可以按照“三三四”循环养护检查,(所谓三三四指一个季度为库存循环的一个周期,第一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二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三个月循环库存的40%)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挂黄牌停止发货并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部门处理。

整零分开存放;精密器械分开存放。

在库医疗器械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养护员对近效期商品挂牌标示、按月填报医疗器械近效期催销报表表,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催销,以防过期失效。

做好货贺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鸟、防污染等工作。

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单独存放;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医疗器械出库,必须有销售出库复核清单。仓库要认真审查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如有问题必须由销售人员重开方为有效。

医疗器械出库,仓库要把好复核关,必须按出库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购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

医疗器械出库必须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要停止发货,填写出库拒发单,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二)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三)已超出有效期。

出库后,如对帐时发现错发,应立即追回或补换、如无法立即解决的,应填写查询单联系,并留底立案,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协作,认真处理。

发货复核完毕,要做好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往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至、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手人等,记录要按照规定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1、质管部是企业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产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上报质管理部确认,存放不合格品库,挂红牌标志后上报业务部处理。

3、养护员在商品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填写“复查通知单”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同时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库。

4、在产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上级药监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发运和销售,同时按出库复核记录追回发出的不合格产品。

5、不合格产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报废审批和销毁。

6、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

7、认真及时地做好不合格产品上报、确认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五年。

备注: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二、质管部是负责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部门,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如因主观原因导致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一)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的过程当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为不合格的;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通知禁售的品种,并经公司质管部核对确认的;

(三)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告:

(一)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并及时通知供货方,明确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二)在养护检查及出库复核中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质管部门确认后,按销售记录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

(三)药监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或公布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立即进行追回,集中置于不合格品区,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处置。

五、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一)凡属报损商品,仓库要填写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单,质管部审核,并填写报损销毁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按照规定在质管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二)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记录,销毁不合格品的相关记录及明细表,应予以保存。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应严格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程序执行。

1、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销售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3、销售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应有: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4、凡经质管部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

5、在销售医疗器械商品时,应对客户的经营资格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7、定期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1、企业员工要正确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文明经商,做好用户访问工作,重视用户对企业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意见。

2、负责用户访问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和业务部。

3、访问对象,与本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客户。

4、访问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调研。

5、各有关部门要将用户访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负责人员,确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6、各经营部门还应定期同客户交流质量信息,及时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7、做好访问记录,及时将被访客户反映的意见、问题或要求传递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答复被访问客户。

8、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访问档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服务质量查询和投诉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商品质量的查询和投诉的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责任部门是各部门。

10、对消费者的质量查询和投诉意见要调查、研究、落实措施,能立即给予答复的不要拖到第二天。消费者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意见必须认真处理,查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必须给予答复。

11、各部门应备有顾客意见簿或意见箱,注意收集顾客对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12、质量查询和投诉时收集的意见,涉及到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处理记录,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13、对质量查询和投诉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经查实,按企业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目的:为了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提高公司经营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服务制度。

2、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思想,将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到与产品质量要求同步。

3、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同时约定由供货方对医疗器械的维修条款。

4、公司建立顾客访问制度,采取不定期上门访问、书面征求意见或利用各种机会等方式广泛征求顾客对本公司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做好记录。对顾客反映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对顾客来信、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做到态度热情虚心,处理及时公正。不管顾客提出的意见正确与否,都应虚心听取,沟通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6、公司建立客户档案卡,认真处理客户来信、来访。每件来函、复函、编号,按产品分别归档管理。

7、对顾客在商品质量方面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认真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8、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逐渐使客户服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随时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同行业产品价格、质量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促使领导正确决策。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教育原则:既重现业务素质教育,又重现思想素质教育;既重现理论学习,又注重实践运用;既有数量指标,也有质量指标,也考虑群体功能的优化。

二、培训方法:集中培训与个别培训相结合;企业内与企业外培训相结合;采取由浅入深,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定期进行考试和考评工作,以示培训效果。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质量管理部制定的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四、企业新进人员上岗前进行质量教训、培训,主要讲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及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质量与微机管理以及有关商品的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五、当企业因经营状况调整而需要员工转岗时,转岗员工,为适应新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程度而定。

六、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所涉及到的部门或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一、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间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按国家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遇患者使用所经销医疗器械产品有不良反应时间时应及时登记,按规定认真如实反应上报。

三、各业务部门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部门。

四、经办人员及质检部门应积极协调生产厂家和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处理,减小损失范围,保护患者利益。

五、不良反应报告要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及有关资料。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严重,在考核中进行处理。

六、加强商品售前、售后服务,按国家和地方药监局审批同意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介绍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减少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七、积极宣传预防不良反应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一、每季度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效期物品。发现有质量疑问的物品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按分类以及储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医疗器械的摆放应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冷藏物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三、验收人员对物品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灭菌信息(如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记录上应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创优的基础工作。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会同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等项目的特点安排培训。

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和事件,各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种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信号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质量教育。

第十五条

调岗、复岗、借调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调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如为同部门调岗只需进行岗位级一级培训。

二、复岗人员待岗三个月以内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进行三级教育。

三、借调人员培训同调岗人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部门、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部门。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部门主管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部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消防安全知识,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批准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八条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教育

一、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气及汛期施工;

二、节假日前后;

三、工作对象改变;

四、工种交换;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消防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具体形式如下:

一、施工现场(重要设备房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二、举办安全质量管理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三、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四、印发安全质量简报、通报等,办安全质量管理黑板报、宣传栏。

五、张挂安全质量宣传画、标志和标语口号。

六、举办安全质量知识竞赛、放映安全质量教育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班前安全活动

一、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二、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育培训的形式有(不限于):

一、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专家讲座;

三、组织安全质量观摩活动;

四、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实际演练和现场示范。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公司的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应由工程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4

一、员工的培训计划

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关健在于企业是否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要实现管理人员素质的现代化,必须建立完整的企业培训制度,把培训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常抓不懈。

二、培训的内容

(一)上岗培训

1、企业文化培训:企业发展史、经营方针、服务宗旨、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管理目标等;

2、员工手册培训:员工守则、职业道德教育等;

3、公司规章制度培训;

4、基本技能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图书发行的基本理论、相应岗位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

(二)在岗培训

1、强化员工服务意识的培训;

2、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

3、工作遇到的难点分析讨论;

4、情商培训:包括人生观、价值观、团队精神等。

三、培训计划

1、每个新聘员工都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岗前培训;

2、根据省发行集团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专项培训或参观学习。

四、培训方式

1、上岗培训采用脱产培训方式;

2、在岗培训采用不脱产培训方式,利用休息日进行;

3、外部培训采用脱产学习方式。

五、培训目标

1、使员工能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

2、让员工尽快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法,尽快达到上岗要求;

3、提高和充实员工,强化员工的专业技能,使员工具有多方面才干。

4、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5、提高综合素质、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从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六、考核

每次培训后结合培训内容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上岗证,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对其进行重新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5

为提高公司的培训工作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岗位技能水平,强化员工质量、安全、环保意识,满足集团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员工岗位工作要求,按照公司培训工作相关文件和管理体系《人力资源控制程序》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以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本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培训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培训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

1.草拟公司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培训相关工作。

2.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内外部培训渠道和资源。

3.组织进行基层和部门层的培训需求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公司培训体系。

4.根据培训需求调查和各下属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5.组织开展外部培训,负责联络外部培训机构、控制培训费用、筛选参训人员等工作及培训结束后的反馈交流,有效管理外培人员《培训协议》。

6.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集团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及组织培训后的能力测评。

7.负责组织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

8.汇总各类培训资料,建立并管理公司的培训资源库,在公司范围内共享相关的管理培训和业务培训资源。

9.编写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主管领导审核。

10.督导基层单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基层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及培训管理工作。

11.至少每季度走访基层单位,收集整理基层单位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反

馈,解决基层单位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培训工作机制。

12.负责公司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办理、复审、培训和管理工作。

13.配合质量、安全、环境三个体系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14.配合各部门做好培训相关工作。

15.及时传达上级培训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基层单位培训干事进行业务学习。

16.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基层单位培训职责

1.设置培训机构和健全培训岗位责任制及培训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2.督促并支持本单位培训管理人员及时完成培训相关工作。

3.为本单位员工外委培训提供资源,并及时考核。

4.对培训考核成绩优异、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岗位调整。

(三)基层单位培训干事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1.负责本单位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拟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拟定次年培训计划,经本单位经营承包人签字认可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2.组织本单位员工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内部培训,培训完成率达到96%以上。

3.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签到、教材资料、学习笔记、考核考试材料的收集整理。

4.组织相关人员为每位员工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经历,组织员工培训后能力测评,并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员工调动时培训档案随之调动。

5.配合上级做好员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及外委培训的管理工作,协助

参加外委培训人员办理《外出培训申请表》和《培训协议》的签订。

6.准时参加培训会议,接受广源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听取传达文件精神。

7.每季度对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于季度末次月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第四季度为年终总结)。

8.配合本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三个体系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9.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馈)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

10.及时传达上级培训相关文件精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培训形式

(一)入职培训

1.新员工入职后必须接受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产品知识、安全消防、质量意识、团队融入等方面的共识性培训。帮助新员工初步了解公司概况、认同公司文化,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2.新员工如需安排实地实习,则实习前必须接受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在职内部培训

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公司内部或外部选择场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3.内部知识(技能)提高培训主要以内部培训师为主,适当聘请外部培训师。

(三)外派培训

1.由本人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并进行逐级审批。通过审批的培训申请,拟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外出培训前签订《培训协议》;对未通过审批的培训申请,人力资源部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培训申请人员。

2.外派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应在一周内撰写《培训心得》交人力资源部总结存档。

(四)岗位资格培训

1.公司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办理、复审、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其它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集团机关所属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配合。

(五)自我发展培训

1.公司鼓励员工自费在职学历培训,提升自身理论知识水平。在职培训期间如需利用少量上班时间接受培训的,需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经批准脱离岗位工作培训的,作旷工处理。

2.人力资源部将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在职学历培训的相关通知,并全力帮助学员办理入学、日常学习、考试及学历认证等相关事宜。

三、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各基层单位(部门)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方针目标要求及岗位需求,组织本单位(部门)在进行充分的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部门)年度员工培训计划,该计划必须注明岗位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2.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结合各基层单位(部门)的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制订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各基层单位(部门)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于季度末次月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第四季度为年终总结)。

3.需要产生费用的培训训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4.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各基层单位(部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5.各基层单位(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受训人员进行内部交流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效果与培训的持续性。

四、培训考核制度及办法

(一)培训考核制度

1.培训实施者应对被培训者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包括:

(1)面试或口头提问;

(2)笔试;

(3)技能演示(实际操作考核);

(4)网上答题等。

2.培训实施者应记录培训考核结果,笔试和技能演示需保留相应的考试内容和过程记录。

3.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明确规定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参加公司外部培训的员工,以资格证书或主办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明作为培训证据,报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并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撰写《培训心得》交人力资源部总结存档。

5.培训组织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的实施,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根据反馈的结果,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如调整培训师、培训内容或培训方式。

6.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者应将学员的参与程度、考试成绩及时反馈给学员,鼓励学员积极完成培训课程。

7.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培训学员,根据岗位要求可对其后续的培训予以

优先安排:

(1)严格遵守培训课堂纪律者,在培训期间无迟到、早退、中途退场现象,无无故缺勤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课,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请假条者;

(2)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签到工作,培训后积极配合进行培训反馈与培训效果跟踪者;

(3)积极配合单位(部门)培训干事做好内部培训交流推广者。

8.对符合下列情况者,人力资源部将采取罚款措施,并严格控制其后续培训:

(1)培训期间不遵守培训纪律,未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培训组织部门请假,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元/次;无故缺勤罚款50元/次。

(2)无故缺勤达到三次者取消全年培训资格,并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3)外部培训结束后不按要求上交相关资料者,严格控制今后其外部培训资格;

(4)培训前人力资源部要求学员在内部作培训知识交流分享,而培训结束后拒绝该行为者。

9.培训后不能履行相应岗位义务的,按《培训协议》中条款执行。

(二)培训考核办法

1.对基层单位考核办法

基层单位考核总分10分,该考核结果计入先进单位评比总分中。具体如下:

(1)培训机构设置情况占1分,有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得1分,否则得0分。

(2)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占1分,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得0分

(3)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占2分,制定及时有效得2分,不及时得1分,没有制定或无效的得0分。

(4)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占4分。完成率96%以上得4分,完成率85%~95%得3分,完成率85%以下得1分,未实施得0分。

(5)培训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占1分,较好得1分,较差得0分。

(6)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占1分,较好得1分,较差得0分。

2.对培训干事考核办法

培训干事考核基分100分,该考核结果将做为年终个人先进评比和奖金奖励数额的依据。具体如下:

(1)培训会议迟到早退扣2分/次,无故缺席扣5分/次,请假扣3分/次,他人代开扣1分/次。

(2)季度培训总结不上交扣5分/次,上交不及时扣2分/次。

(3)培训计划上交不及时或不上报扣10分/次。

(4)培训资料不完全(培训签到、教材、笔记、试卷等),每项扣3分。

(5)员工培训档案材料不全或未作记载扣2分/人。

(6)外委培训未签《培训协议》的扣5分/人次。

(7)临时性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扣5分/次,不能按时完成扣2分/次。

(8)在培训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给公司带来荣誉加10分/次。

(8)因各基层单位(部门)员工人数差异较大,工作开展困难程度不同,故设员工人数修正系数A。当单位员工人数R≤40人时,A=0.88;当40<R≤70时,A=0.9;当70<R≤110时,A=1;当R>110时,A=1.05。年终最后得分K=A*全年考核总分,K≥80者为一等,有资格参加先进评比;80>K≥70者为二等;70>K≥60者为三等;K<60者为四等。

五、员工培训档案管理

1.各基层单位(部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

2.培训档案主要包括:

(1)培训需求调查表。

(2)培训计划。

(3)培训实施的记录。

(4)员工培训档案及岗位任职能力评价表和台帐。

(5)培训师的备案和培训的记录。

(6)相关证书、考核记录等。

3.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培训档案,员工的个人培训档案应由其所属车间(队)或直属部门保存,个人培训记录或笔记应由其本人保存,保存期限至少3年。

4.学员参加每个内部学习班或讲座,必须在《培训登记表》上签名。培训干事将把员工学习情况输入个人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职工培训登记表、教材、岗位任职能力评价表等。

5.特殊岗位的资格管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控制,包括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管理。

六、培训的激励与持续改进

1.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应随着公司和基层单位的业务发展、组织机构的变化,做相应改进完善。改进完善的`途径包括:

(1)根据学员反馈和直线组织的意见汇总分析,改进课程设计,包括内容和具体授课方式。

(2)通过持续的沟通和专业训练,提高培训师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现场经验和课堂组织技能。

(3)逐步优化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培训管理各环节的有效性,包括需求分析、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过程控制、反馈总结等。

2.培训的持续改进还应关注培训需求识别、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估等主要环节之间关联性和协同性。

3.公司应建立培训奖惩机制,对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1)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2)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培训计划不完善或未按计划完成培训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培训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6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坚持领导查课制度,校领导不定期对教员授课进行检查;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坚持随时对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二、教务处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实施计划,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三、教练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的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四、教练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认真备课,耐心讲解,仔细答疑。

五、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得报考驾驶证。

六、教务处凭学员理论模拟考试成绩和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公安交警部门约考试,及格后安排实操训练。

七、学校认真做好驾驶培训记录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学校每季度队教练员教学情况综合考评进行教学质量排行公示,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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