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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明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18-06-29 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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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明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9月30日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扶持范围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 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 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 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的试点项目比增加1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省(黑龙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农垦(兵团)企 业,的试点项目个数比照试点省个数安排。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 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9月29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 办〔〕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 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 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 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 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 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 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 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

1.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 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

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40%以下(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 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 号)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 “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范围为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会计年度 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的试点项目比增加1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省(黑龙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农垦(兵团)企 业,的试点项目个数比照试点省个数安排。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 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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