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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9-07-08 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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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养老问答|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领取?

参加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到领取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通过信息平台检验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另外,对于参加人身故的特殊情况,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后,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基金##理财##养老#

风险提示:“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存在最短持有期限,具体期限以基金合同为准,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名录导致投资者无法继续申购的风险等。本基金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基金产品存在收益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购买基金时应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具体情况。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善意无过失”?

关键词:表见代理 善意无过失

思路: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无过失时,要注意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中医义务,此外还要注意考虑合同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一、戴涛持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谨慎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香瑞园接受此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合同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反映应该合同对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戴涛所持的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戴涛遗漏了作为紧身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实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戴涛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戴涛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代他要求被告增强是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戴涛与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大误解与表见代理的牵连:

1.按照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重大误解的范围包括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2.而实践中,这种误解的根源往往有代理权外观。则有可能适用表见代理。

3.重大误解,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导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符合。

4.当事人是否存在选择权,要么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要么主张表见代理?

“印章是伪造的,凭什么要赔偿100万!”湖北武汉,一男子意外收到一法院的执行通知,要求其支持100余万工程款,男子一脸懵,调查后的原因更令男子生气。

事情发生在,男子黄某经营着一家装饰设计公司,而一男子刘某自称黄某装饰设计公司的经理,并与塑钢厂签订一商品楼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盖了黄某公司的公章

工程竣工后,刘某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余100万元尚未付清就已经失踪找不到人。于是塑钢厂就将刘某与黄某的装饰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对此黄某是不知情的,自然也没有出现在庭审中。一审法院黄某缺陷的情况下,判决了装饰设计公司支付塑钢厂84万余元工程款,利息20余万元。

直到黄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他也是一脸懵,经过查阅案卷,黄某发现合同上的公章和签名都是伪造,他马上报警并提起了上诉。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涉案合同所用的印章是伪造的,并对黄某立案侦查。

@初夏普法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刘某的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的收入都是以黄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名义发生的,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行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比如,代理机构出具的空白合同、委托代理通知、委托代理通知等。

在该案中,刘某称自己是黄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并拥有该公司的“公章”。从这情况来看,塑钢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黄某拥有代理资格。也就是说,黄某的所作所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从法律上看,表见代理的发生与法定代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其所造成的结果,是直接由黄某的装饰设计公司来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的身份是和所持的“公章”是伪造的。

《民法典》虽未将此项条款加以保留,但其背后的法理却是相同的,《合同法》的条文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不同之处在于原先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而现在则要从基本原则、表见代理的要件等方面加以论证和阐述。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一、二审法院机关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对欧阳公司的败诉明显不当。好在高院对该错误的判决进行了修正,欧阳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

有网友表示,幸亏高院明察秋毫,否则原公司该多冤啊!为高院点赞!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认定合同是伪造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就要解除这个合同,塑料厂也就没有与别人鉴定合同一说,合同关系就终止,法院的判决确有问题。

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看法。

#湖北##武汉##普法行动#

#郴州招投标#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智能人事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备案编号:苏财采计【】143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ZJC-FW(CZ)-082。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要求满足以下资格要求:1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2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3要求投标人提供近六个月(指2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4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湖南”网站(www.)、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站(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信用郴州”网站(信用中国(湖南郴州))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标时间:9月2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山东日照,徐某去一邮政网点共存款65300元,然而到期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原来,崔某被邮政银行解除代办关系后,仍以银行名义吸收村民存款。

因此,当徐某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随后,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崔某从90年代以来,就担任邮政公司代办员,其中一项主要代办业务就是为附近村民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业务。

但到了,邮储银行根据上级政策,清理了存取款代办业务,崔某这里只剩下报刊征订收发、邮政汇款、包裹邮递、化肥等邮政业务。

其中,邮储银行为了让老百姓知道代办点不能代办存取款业务,特别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不过,附近农村的老百姓并不知道,他们看到崔某这里还在代理邮政公司的业务,于是,向往常一样,继续在崔某这里存款。

徐某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先后三次在崔某这里存款65300元,每次存期、利息都不一样,崔某都给徐某出具了相应的存单。

谁知,一张存单到期,徐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存单是假的,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且工作人员一眼认出徐某的存单出自崔某,表示崔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让徐某也去报案。

但是,当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了解到徐某涉案资金较多,根本无力偿还,所以徐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

徐某起诉理由很简单:崔某长期代理邮储银行吸收存款,他们有理由相信崔某就是代表银行的行为。

银行则辩解道:

第一、崔某被银行清退后,银行收回来相关公章,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双方不形成表见代理;

第二、崔某利用其私刻的存款凭条和印章进行揽储系个人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理,该案应当停止审理;

第三、他们怀疑村民知道崔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侦查,故意伪造存单,遂申请对存单形成时间做鉴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个,第一、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该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及是否对存单做鉴定。

第一、关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银行未对取消崔某代理权的事实进行有效公告。银行清理代办点时,虽然也在报纸发布公告,但涉案地区系农村,银行未遵循农村的社区民情通过当地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向村民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告知,其不足以证明在崔某原服务区进行了有效公告,未达到银监会相关文件关于清理公告要做到“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的要求。

其次,银行未能有效清理崔某表征代理权的物品。银行清理代办点后,未将崔某手中的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保险柜等予以清收。存款凭据虽非加盖银行公章的正式存单,但鉴于崔某在合法代理期间曾在大量存款业务中仅向储户交付其填写的存款凭据,当地农村储户对该习惯性做法已存在合理信赖,据此存款凭据对崔恩祥的代理权已具有明显表征作用。

再者,邮政、储蓄混业经营客观上对储户起了误导作用,而储户无过失。邮储与邮政分家后,邮储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邮政接受邮储的委托亦开展资金的揽储、兑付。银行清理邮储代办点后,崔某仍代办邮政业务并挂牌揽储;在邮政、邮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普通村民明确知晓崔某只有邮政代办权、已无邮储代办权,显然过于严苛。

综上,银行对于解除崔某代理权后,未消除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具有明显过错,使得被徐某对崔某继续为银行代办揽储产生合理信赖,崔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崔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徐某起诉银行赔偿存款和银行主张崔某犯罪是两个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事实,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崔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徐某向邮政银行主张民事责任;崔某依照刑事判决承担退赔借款本金的责任,也不影响徐某就本金、利息等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邮政银行主张。

当然,邮政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崔某追偿。至于借条真伪,已经刑事判决确定,所以无需再行鉴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单赔偿徐某存款本金6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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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前交给信用社代办员8000元,代办员侵吞存款被判刑,你们银行应承担支付责任”。 近日湖南耒阳市发生了一起蹊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02年耒阳市的谢某通过信用社代办员谭某存了8000元存款。后来谭某退给谢某4000元,剩余的4000元一直未退还。

谭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诈骗刑事犯罪,被判刑九年。

谭某工作的信用社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为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耒阳农商行)。

谢某找到耒阳农商行,要求支付4000元存款,被拒绝。于是谢某将耒阳农商行及第三人谭某起诉到法院。

7月28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耒阳农商行退还谢某4000元。

1、谢某要求退还存款的理由是什么?

谢某在起诉状中表示,自己将钱交给了谭某,谭谋是信用社的代办员。当时很多的存款都是这样发生的,谭某收到钱后,也向谢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虽然谭某被判刑了,但银行还在,没有退还的存款,必须要退。

据法院调查,谭某于2000年被聘为信用社某信用站代办员,负责办理周边农户的个人活期储蓄等业务。

当时信用社还为谭某雕刻了一枚标有其名字的私章用于办理业务。

直到年底,信用社才发公告表示:对原信用站代办员全部予以清退,客户办理业务一律到信用社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2、面对谢某的起诉,耒阳农商行如何答辩?

耒阳农商行在开庭过程中,辩称与谢某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理由为是谭某收取的款项,信用社没有收到该笔存款,谭某其不具有职务或者代理人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谭某收取谢某款项系诈骗犯罪行为,应由谭某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就是谢某向被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最后从程序上,原告的款项应按刑事诉讼程序,已通过依法追缴、退赔方式处理,不能再行起诉。

3、法院如何衡量?进而做出判决?

首先,关于谭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应有耒阳农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从2000年谭某经过上岗培训后,一直在信用社担任代办员。期间,他所使用的定期存单有两种样式,一种是卡片式,另一种是裁剪式。

谭某在为农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有的出具正规的存单,开始是卡片式,后来是裁剪式。

虽然信用社停止了代办员代为办理存款业务,但当时因有些储户的账未收回,谭某仍继续为信用社开展业务,直到6月,在信用社的要求下其才将所有账目上交。

另外在谭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判决书中也确认被告人谭某工作期间接受谢某存款8000元,中途取款4000元后,将余款4000元予以侵吞。

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可以确认谭某收取谢某存款的行为,是以信用社的名义进行的,并非是个人行为。

谭某是信用社的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耒阳农商行作为耒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当然也应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

因此,耒阳农商行答辩称,该存款跟自己没有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其次,谢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之前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那么本案已过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规定。

因此本案谢某要求支付存款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谭某的刑事判决中,已判决退赔受害人损失,谢某能否另行起诉?

谭某职务侵占、诈骗案件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金额里包含了谢某的4000元存款,判决书对谭某职务侵占所得赃款59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耒阳农商行。

该刑事判判决已生效,但谭某现在监狱服刑,至今未返还赃款。这种情况下,谢某可以单独另外起诉吗?

2000年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谢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信用社代办员代为办理存款业务,是基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它给人们群众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同时由于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也产生了很多的风险。

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面对金钱的诱惑,不能见利忘义,守得住自己的底线。当然,作为银行来说,通过更加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控措施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很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信誉很重要,要妥善处理跟客户遇到的问题,不能让因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产生的法律风险,让客户来承担。

#头号周刊# 本案你怎么看?点赞评论

【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才能报名】

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由于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且设置报名环节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招标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才能报名。

#项目招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招投标服务#@标桥

陕西省工程师职称代理评审范围和条件须知

职称评审

陕西省副高工程师职称评审范围和条件

一、评审范围

1、在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参加正高工程师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2、应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高工程师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从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

4、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5、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比例申报,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

(二)专业理论条件

申报人员参加正高工程师评审应具备以下专业理论条件之一: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中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领域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7、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高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申报人员聘任副高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之一:

1、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具有将现今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3、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现今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4、近五年来具有主持技术工作、指导副高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5、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7、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省部及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助理工程师要求

全日制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认定为助理;本科或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认定为助理;专科,工作满2年,认定为助理;;中专,技术员满4年;中专,技术员满4年;无相同相近专业或学位,技术员满5年,并且工作满7年以上

非全日制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或学士学位,技术员满1年;专科,技术员满2年,或工作满3年

中及工程师要求

全日制学历:博士学位,认定为中及;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工作满2年,认定为中及;本科或学士学位,助理满 4 年;专科,助理满 4 年,并且工作满 7年;中专,助理满5年,并且工作满 13 年;无相近专业或学位,助理满5年,工作满

非全日制学历: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助理满2年以上;本科,助理满 4年,并且工作满 6年;专科,助理满 4 年,并且工作满 ;中专,助理满 5年,并且工作满 16 年

高及工程师要求

全日制学历:博士学位,中及满 2年;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本科或学士学位,中及满5年;专科,中及满5年,工作满 18 年;中专,中及满5年,工作满 25年

非全日制学历:本科或学士学位,中及满 5年,工作满13 年;专科,中及满 5年,工作满 ;中专,中及满5年,工作满 28 年

六年专业职称评审经验!职称评审政策讲解,职称评审答辩技巧,职称申报资料辅导。

云南丽江,杨某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在要求银行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杨某是一位农民,多年来通过省吃俭用积攒了6万元钱。为了安全起见,杨某准备把钱存在银行两年,到用时再取出。

在银行存款时,一位姓木的银行经理在大厅问她想办什么业务时,她如实相告。木某得知其想存定期时,向她宣传银行有高息的存款业务。他的话让杨某颇为心动,同意办理该业务。

于是在木某的指导帮助下,杨某顺利完成了存款业务,并拿到了自己的存折。

两年后,杨某拿着的存折到该银行取钱时,可是银行员工告诉她存折里没有钱,因为钱已经被杨某自己转走了。杨某顿时傻眼了,自己从来没有转过钱,而且存的是定期呀。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杨某报警。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杨某等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了自己账户。而且木某挪用的资金高达804万元,受害人多达40名。

后来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刑十一年。

但是,因为木某已经将钱挥霍一空,并没有将钱退回杨某。杨某认为自己是将钱存在银行,现在自己的钱没了,银行必须负责,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存款本息。

在法庭上,杨某主要表达了以下观点,

(一)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银行应该按照约定保证自己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杨某的意思是,我在你们银行存款,你们就应该保证存款的安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钱被你们公司员工转走,你们必须负责。

(二)退一步讲,银行员工木某利用银行职工身份欺诈他人,银行负有管理责任,必须赔偿。

木某是银行员工,其在银行之内从事业务行为就应该代表银行,也就是说木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木某是该银行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熟悉存款业务。其办理的存款业务,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而银行感到特别委屈,则辩称

(一)银行没有与杨某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无须赔偿。

杨某的资金并未将存款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而系直接转入木某控制的账户,所以两者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关系没有客观事实。

(二)木某所谓的高息存款就是购买产品,而其无权代理银行销售该产品,其行为也不构成职务行为以及表见代理。

因为木某对外销售民间理财产品的行为完全系其个人行为,该行为与银行无关。

即使认为,木某在上诉人网点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也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因为木某以银行名义销售超高收益率理财产品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必须有被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才有效。

本案中,银行没有对其进行追认,其代理行为无效。

(三)杨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杨某在银行设置的超级柜台办理业务时,对银行设置的各种保护存款安全的措施,熟视无睹。特别是提示其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时,还亲自输入收款方账号收款方户名转账金额、确认转账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其毫不防范的态度最终给木某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银行与蒋某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木某作为银行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蒋某存款,为其办理存款手续,属职务行为,所以银行与蒋某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我们国家是存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老百姓都认为把钱放进银行是十分安全的,在木某为蒋某办理银行存款转存业务时,蒋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的存储业务是安全的。

(二)木某罪名也可以证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

换一个角度来说,木某构成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即是接受客户资金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达到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本应存入银行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其侵害的是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蒋某的资金。所以说木某的犯罪是在银行与蒋某构成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后,才能进行。

(三)银行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存款被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存款本金64000元、利息2880元。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我们国家,大家认为在银行存款既安全,利息又高,没想到蒋某遇到了银行的员工监守自盗,幸亏法院主持了正义,否则蒋某的存款就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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