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被代理人:我国法律认为表见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
2、代理人:表见代理关系存在要求代理人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专业机构。
3、意思表示: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来确立,代理人一般应表明代理范围、委托事项及行使代理权的方式,也可以由被代理人来确定或者任意指定。
4、委任事项:表见代理事项应当清楚确定。根据不同的表见代理场合,委任事项可分为单项委任和多项委任二种。
5、代理权范围:表见代理权范围受被代理人表示意思的限制,只有在有明确表示意思的情况下,代理关系才存在,表见代理权范围必须在被代理人原有的事项和范围内行使。
6、代理期限:表见代理的期限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限制。若被代理人没有特别规定代理期限,则一般认为是没有期限的表见代理。
7、终止:表见代理关系可以内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使其终止,表见代理的终止原因可以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一)自愿原则
1.双方合同自由协商。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表现出自愿,自愿签订书面代理协议,不受任何不合理、违法的压力。
2.特别是当主体的受众形象比较有价值的时候,必须更加注意表现自愿,严格遵守当事人义务,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二)明确知情原则
1.代理关系的形成前提是主体必须拥有完整的识别资料,必须明确或者可以确认的代理权限,并且双方必须接受双向沟通。
2.主要应当明确代理受托,代理人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但只有在明确代理权限关系的前提下,受托方才能对代理人处理事宜给予信任。
(三)交换义务原则
1.受托方向代理人提供完整的委托协议及能够识别客户的资料,代理人应同意执行指定的代理义务及委托权限。
2.代理人应履行受托人的指令,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给予通知、向受托人报告审计结果及管理建议等。
(四)诚信原则
1.受托人和代理人都应尊重对方的利益,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拒绝以欺骗、欺诈等不正当行为改变关系。
2.受托方应妥善使用代理权限,不能超出其职权范围行事,并要清楚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能以自己的意志阻止第三方的利益。
(五)科学管理原则
1.受托方应对代理义务采取日常管理,定期审计代理义务的履行情况,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2.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指令和管理要求,遵守代理行为的权限和范围,及时发现要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办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