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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和票据贴现的区别 票据贴现与普通贷款有何不同

时间:2019-04-12 0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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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和票据贴现的区别 票据贴现与普通贷款有何不同

这个网商贴是什么意思?有用过或者了解的吗?

票据贴现,是不是和贷款差不多的意思,这不懂财务,专业术语都理解不了[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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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 - 头条百科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职能和业务有何区别?

1、两者的实质不同:

(1)中央银行的实质: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2)商业银行的实质: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2、两者的目的不同:

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已盈利为目的。

3、两者的职能不同:

(1)中央银行的职能: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2)商业银行的职能: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4、两者的主要业务不同:

(1)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早知早受益,审计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那么作为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税前扣除该贴现利息费用呢? 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如果是外部个人收取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贴现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早知早受益

一、首先明确的是,费用税前扣除几个标准:1.真实发生;2.有合法票据;3.与收入相关。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号)明确:

问: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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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其次,《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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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原则上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然而,税法上要求只要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可依合法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执行标准还是以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三、再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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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方扣除贴现费用后支付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对个人取得贴现费用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6%缴纳增值税并到国税代开发票,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年期存单错配开票的风险分析

近段时间,好多银行年底冲规模,又推出三年期存单质押开票业务。比如本月初网红X门国际,三年期存单3.55%,可以质押开票开证,贴现/议付价格2.8%左右,由于市场内卷原因,实际银行只能给到30-60P, 可以前置。

错配开票的风险,在这几年已经引爆很多案例,其风险汇总如下:

1、业务层面的贴现价格风险。

第一年的贴现利率能大致确认,但第二年、第三年的贴现价格是无法评估的,虽然LPR已经19个月没有变化,但国家的货币供应、财政政策、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性等众多因素叠加使得未来的票据贴现利率有所波动,从而导致潜在的收益空间发生变化,产生亏损的可能。

市场上操作该业务的大部分朋友是“裸奔”,自我预估或主观评判将来的贴现利率,觉得在自己预判范围内就能接受。但风险肯定存在。

2、监管层面的政策风险。

该业务的质押开票协议是一年期,到第二年、第三年都需要重新签署。将来的监管要求一旦不同意续做质押,将会导致亏损。

历史经验已经让大家深有体会。GZ银行、XY银行、GD银行、ZG银行、NY银行、GF银行。。。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形。结果就是存单想办法转让,最差就是按照提前解付,但都有损失。

3、双方的道德或信用风险。

具体表现在:

银行承诺按时付息要求到期或延期支付,如企业不同意就不拒绝后续质押开票,将企业套入其中,比如GZ银行;

银行承诺外补费用迟迟不到位,比如上述的网红X门国际;

银行续做时打折质押,比如NY银行;

银行承诺如不让续做后存单转让但无法实现从而质押放流贷,比如XX农商;

企业由于贴现利率远远高于预期违约中止续做导致银行解付存单;

企业由于其他原因破产、注销导致无法续做。

错配期限的业务都存在风险,但市场仍然很多人在操作,一部分可能评估的风险系数在自己容忍风险偏好程度内,另一部分可能现有业务很少被迫操作的风险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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