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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指定贷款银行 房子贷款指定银行吗?

时间:2018-07-04 02: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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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指定贷款银行 房子贷款指定银行吗?

我当初买房就是开发商指定的银行,也就是开发商合作的银行,这就是狼狈为奸

在广东中山,一家银行在没有得到秦小姐的允许下,私自从秦小姐的账户上扣除了4596元作为一笔物业费。秦小姐很是不满,她向银行提出了索赔,但被拒绝后,她向法庭提出了诉讼。

秦小姐给物业公司写了一份委托合同,让业主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让他们按时从银行扣除。

两年后,按照有关法规,银行要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好相关程序,由物业公司与房主签署《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三方协议》,由银行代收。若房主不签字,则该公司不再收取房款。

秦小姐不希望银行再拖欠她的房款,所以她没有和对方签合同,而是自己去交了物业的费用。

然而,至今,该公司依然收取4个月房款4596元的房款。秦小姐对此表示不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她的赔偿金和利息。

@黑马说法

第一,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存款和储蓄的联系,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的责任,不会受到任何人或单位的侵害;

第二,她曾经明确地告诉过工作人员,要结束从他们那里提取资金,但他们说,人力不能停,除非他们接到了命令,否则不会被没收。

第三,她确实授权了房产公司和银行签了一份代扣款合同,但是在办理合同的时候,他没有签署任何的委托合同,也没有自己去交房款,实际上已经解除了合同;

第四,她之前授权业主与银行签订的预付款合约,有违有关的法律和条例,授权失效;

对这一点,这家银行进行了辩护:

第一,秦小姐委托银行和房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合法的,所以秦小姐的房款被银行扣除了。事后,由银行告知物业公司,告知其办理有关的委托代理程序,而这份委托书并未否定先前的约定;

第二,银行拖欠业主的房款,这是合法的,并不违背法律,只是让业主重新签署一份合同,完成手续。

第三,秦小姐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在银行办理解除合同,但秦小姐未履行任何有关程序,其主动向业主交纳房款,不能被认为是中止合同;

第四,秦小姐是要交房款的,所以银行会按照她的吩咐,将房款从她身上扣除,所以秦小姐并没有因此而遭受任何的伤害。

物业公司以第三者身份出庭,表示在三月上旬到四月期间,业主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微信群发全体业主通知、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通知(针对用存折办理托收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到了三月末,房产公司将停止对存折的委托,并请持存折进行委托管理的业主可以通过 APP办理线上代扣,或者亲自携带自己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前往客服中心办理银行卡托收。

由于一些预付款渠道必须进行线上授权,故物业发布通知要求业主办理线上+线下同步签约进行授权减免物业费,部分业主并未实际进行线上签约,银行也是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进行划扣成功。

秦小姐在就完成了委托,委托合同上注明了解除委托的权利需要到房产公司去通知,但是秦小姐没有去房产中介那里申请解除委托,也没有去更改银行账号。物业公司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的,并没有收取更多的费用。

《民法典》919条:“受托契约”是指受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协议,并委托受托管理委托人的各项业务。第925条:受托人以其本人的名字,在其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者签订并在其签订时,即知晓其与受托人的代理人的,则其对其与第三者的直接制约。

其实,这件事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秦小姐向业主出示了授权书后,就与银行签了合同,那么,如果秦小姐不愿意签字,那么,这份合同还能不能继续拖欠呢?

秦小姐在案件中,向房产公司签发了一份委托书,同意她从相关的账户上扣除一笔物业的费用,而根据这份授权,秦小姐的账号被从秦小姐的账号上扣除,而这三方的委托,则是由秦小姐作为委托人,由其指定的银行将资金转交到物业公司。

不过,我们要提醒的是,秦小姐没有直接向银行提供授权,在执行这些业务时,必须由秦小姐批准,根据《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三方协议》中的条款,约定的甲方就是一家银行,而秦小姐在3月没有签署任何涉及三方的合同,也就是说,她的行动不能证明与银行的合同。

此外,秦小姐在没有签署三方合同后,就去了公司,这说明秦小姐已经解除了对她的委托,如果她不履行合同,就应该去找秦小姐确认一下,她在没有经过证实的情况下,就将秦小姐的4596元全部没收,这已经侵犯了秦小姐的产权,所以秦小姐可以要求银行支付4596元和本金。

而且,作为客户的秦小姐,她可以随时撤销诉讼,而对此,银行则表示,只有在业主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业主方可以根据公司的指示,中止诉讼。

最终,法庭裁定,银行赔付秦小姐4596元及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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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不严格、导致开发商挪用资金后,业主购买的楼盘烂尾的事情,现在随处可见。今天发布一个农民工在通州买房、却因为监管资金被挪用后没法及时交房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在北京务工的农民工谢国良。

因为一直在北京务工,孩子也在北京就读小学和初中。

高中在廊坊上的,大学也在河北上的。因为孩子去年大学毕业在北京参加工作,将来回老家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就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又从亲戚朋友借钱与9月在北京通州东边的河北大厂华夏幸福青创天地项目买了一套房子。

起初担心华夏幸福的财务状况,就问销售购房款是不是如他们宣传的那样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他们坚定的说购房款一定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资金监管账户。

我也给大厂住建局打电话,住建局负责资金监管的部门也说青创天地(现在叫幸福港)项目纳入资金监管。我付完款后华夏幸福迟迟没有在大厂住建局进行网签备案,直到今年4月份才网签备案。

项目从10月份就停工,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复工。

询问大厂住建局质检部门说没有收到这个项目的复工申请。轮番给大厂住建局市场科、住建局资金监管科、住建局质监科打电话,都说自己尽职尽责。市场科说发预售许可证的时候项目已投资金占总项目的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符合预售许可。

资金监管科说成立了资金监管账户,也按规定履行了监管职责。质监科也说一直督促华夏幸福复工,华夏幸福不复工他们也没有办法。

我就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住建局所有职能部门都履行责任为什么会出现烂尾的情况?

#烂尾楼#

#多家银行回应烂尾楼停贷: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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