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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返还利息 农村信用社贷款提前还款利息怎么算

时间:2022-07-30 1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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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返还利息 农村信用社贷款提前还款利息怎么算

加基点是否合理呢?是否符合中国当下民情?建议取消存量首套房加基点的行为。大部分之前买房的人利率都是5.88还有6.37甚至更高的。光基点加了100多。6.37加了172个基点。现在买房很多城市3.9,光利息就快差了一半。。贷一样的款却还着比别人多一半的利息。心里很难受,也很不平衡。现在统一下调存量房首套利率呼声很高。底层人民这三年很难。lpr加基点,而基点跟随30年不变。是非常不合理的。更不符合当下中国民情。一碗水要端平!所以现在提前还款的人越来越多!根上不解决问题,未来提前还款的人只会越来越多。期待十二月二十号!!//@蓉蜀黍:银行会降存量房贷利率吗?如果是央行强银行降,那一定会降,但如果央行把权利下放给商业银行,那降低与否就取决于银行本身意愿了,商业银行只要在“提前还贷”和“降存量房贷利率”两者之间对自身利益影响一权衡就一定会选择前者,前者对银行的影响远不如后者,因为大多数人其实是没有能力提前全额还贷的,尤其是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很多人收入下降甚至失业失去收入来源,手上仅有的现金肯定要留着以备急用,不可能提前还款,只有那些手上有大量闲置资金无处投的人才会有能力提前还贷,所以银行不会担心所有存量房贷款人全都提前还贷,而如果降存量房贷利率则意味着银行将对所有存量贷款人让利,即把到手的利润拱手返还,除非政府下令强制商业银行降存量房贷利率,否则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本身是没有这个动力的。未来存量房贷利率和新增房贷利率的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新增房贷利率随着未来存款利率的逐步走低一定还会下降,但银行的息差还是会维持现有水平,原因很简单,我们的银行绝大多数都是国有控股的。

蓉蜀黍

银行会降存量房贷利率吗?如果是央行强银行降,那一定会降,但如果央行把权利下放给商业银行,那降低与否就取决于银行本身意愿了,商业银行只要在“提前还贷”和“降存量房贷利率”两者之间对自身利益影响一权衡就一定会选择前者,前者对银行的影响远不如后者,因为大多数人其实是没有能力提前全额还贷的,尤其是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很多人收入下降甚至失业失去收入来源,手上仅有的现金肯定要留着以备急用,不可能提前还款,只有那些手上有大量闲置资金无处投的人才会有能力提前还贷,所以银行不会担心所有存量房贷款人全都提前还贷,而如果降存量房贷利率则意味着银行将对所有存量贷款人让利,即把到手的利润拱手返还,除非政府下令强制商业银行降存量房贷利率,否则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本身是没有这个动力的。未来存量房贷利率和新增房贷利率的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新增房贷利率随着未来存款利率的逐步走低一定还会下降,但银行的息差还是会维持现有水平,原因很简单,我们的银行绝大多数都是国有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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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买保险期满返还本金利息都是坑,到时候一分拿不到,现在了还有人信这些

【梁建章建议三孩房价五折】

梁专家说:

【要减轻年轻人结婚生育的负担,需要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比如说返还二孩家庭的房贷利息的50%,对于三孩家庭的房贷利息可全部补贴返还。或者在高房价的地区,可实施一孩房价九折,二孩房价七折,三孩房价五折的政策。】

很多人说这没用,因为一二三四五………

我觉得问题不在于有用没用,只要实行,有多大用不好说,但最糟也是“聊胜于无”,至少不会有“相反的作用”。

这个建议真正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卖房子的是房地产企业,收贷款利息的是银行。专家说免了或者打折,是国家把差价补给他们呢,还是让他们自己承担?

而且,各行各业专家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通过多花钱来解决的还有一大堆呢,比如: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提高医护人员收入、增加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增加医保药物以及报销比例、实施免费A制度、实施免费B制度………

现在借款形式多种多样,便利的网贷让人们麻痹了利息的翻滚,但理所应当的减少了“人情”的消耗。但是还有一种“人情”借款,普遍存在并适用频繁,那就是“恋爱借款”。所谓恋爱借款就是存在于恋爱期间的借款,甚至可以说是财产混同的一种。

唐某与宁某,恋爱期长达3年,分手后唐某一纸诉状将前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仅仅3.4W的借款。唐某信誓旦旦的当庭列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并当庭哭诉前任如何借款,如何承诺还钱。

收到诉状的小宁,翻看自己的微信余额以及银行卡存款,虽也想给唐某一些钱,实在捉襟见肘,但是法院的传票却如期而至。

无奈,再穷也不能耽误了大事,作为大学生毕业,好歹也知道打官司也得请律师,谁知,就是这无心之举,却帮助她成功度过了这次难关。

律师当庭反驳,从证据角度完美击溃了对方证据链,从而成功翻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也就是说小宁不光不用还钱,而且还打赢了官司。

原来,原告唐某虽然以微信转款记录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但是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转款关系,而不能证明转款用于借款,且录音也只能含糊说明,小宁曾承诺要还钱,让对方等等,但具体金额以及日期都不能明确表达,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是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存在的情况下,想证明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事实还存有疑问,而这个疑问是没办法还原的。加之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宁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恋爱期间小宁向对方转账高达5.6W的钱款往来,也足够证明,恋爱期间,情侣关系也存在财产混同。所以,原告在不能足证的前提下而败诉。

所以,给我们留下来大量的可用经验,即使恋爱在冲昏头脑,但涉及金钱还是要小心一些,尤其是大量的借钱。

#在头条看见彼此##谈恋爱一定要知道的事#

【民法典系列短剧|借款预先扣息合法吗?】《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提前扣息不合法哦。网页链接

“政府欠我3万亿。”广东一老人梁诗伟又拿着一张泛黄的欠条来到民政局。但若是利息连本带利返还,当地政府则需支付三万多亿人民币。

“借鸿文三姐白米共38石70斤,大洋五千元;金条八支,每支一两。待胜利以后,由当地县政府偿还,付息两分。”

纸条上的立据人写的是新鹤人民抗日游击队李兆培,时间时1944年。工作人员看着纸条上的内容犯了愁,如果真的按照纸条上的还法,政府要偿还3万亿元。重要的是这纸条无法确认真假,而且还款方式也不被认可。

那么当年到底有没有这笔借款,最后政府有没有还这3万亿?

带来这张纸条的人叫梁诗伟,早在这位老人就拿着第一张借条找过政府,要求偿还新鹤人民抗日游击队打下的欠条。

当时也是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可是第一张借条上面显示的是:借鸿文三姐白米60斤,抗日后归还。当地政府为了表彰鸿文三姐对抗日做出的贡献,给了鸿文三姐的后代梁诗伟2万元作为表彰。并表示借条作废。当时也给梁诗伟解释过了,这2万奖励,不是偿还欠条。

谁知道这才过了两年,梁诗伟称翻修租屋时又发现了一张更大的借条,又来到政府要求偿还。为了了解借条的真实性,当地部门派人到当地了解情况。

梁诗伟的父亲叫梁鸿文,在外地做生意发家后回到村里花钱置办了大量房屋土地,成为了当地首富。并前后娶了5房老婆。借条上的鸿文三姐就是梁鸿文的第三个老婆。

因为鸿文三姐有点文化,家里大小事务都有她来管理。当时中国正值抗日时期,梁诗伟的侄女就是新鹤抗日游击队的一员。那时候国家贫弱,部队上又有纪律不能拿群众一针一线。所以部队实在困难的时候便会向百姓借粮食,打下欠条等胜利了归还。

经过调查相关人员及后代,知道了这个鸿文三姐确实经常借粮食,借物资给游击队,帮助他们抗日打鬼子。如此一来可以看出借条是真实的。

接下来就是看看如何进行偿还了,第二张借条上的财物按1944年的物价都值上百万元,如果按现在的物价只会更高,虽然梁诗伟表示不用按照上边的给付方式偿还,象征性的给点就行。

可是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如果象征性的给,必然引发很多人的不满,梁家真心实意的支持革命事业,最后连本金都没有拿回来,这也不符合党的作风。

如果按照原价偿还,这可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就算赔偿原价都需要好几百万,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算,到现在60多年了,需要3万亿。

这些都需要去考虑。还有一部分人建议,干脆直接走法院,法院如何判就如何执行。这个方法看起来不错,法制社会,那就法律说了算。

问题又来了,签订借条到现在已经60多年了,我国债权纠纷最长期限是,这明显已经超过了。

虽然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按照欠条上约定的要偿还3万亿,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借条上约定的利息2两分,这在现在不受法律保护。

讨论到这里,一定有人想,借条发生在1944年,当时法律是不是支持这种利息给付方式。

新鹤游击队成员第二次向梁家借款,时间的确是在194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已经在江西瑞金成立。当时共产党也成立了自己银行。在这个时期,共产党一直致力解放农村,建立新的金融秩序。

建立新金融制度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废除这种借贷的方式。所以梁家的“第二张借条”虽然是真的,但是这种偿还方式,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则,当年与老人写下借条的李兆培,尽管身份为游击队长,但是他看上去似乎并不了解当时的政策。所以他是否能代表政府向民间进行借贷,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认为给3万亿确实不现实,可以适当的给与一个能接受的金额,表彰当年梁家全力支持抗日事业,不能寒了人心。

借贷利率降低了,已经签的借条作废了吗?

前些日子,小律向大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好消息就是民间借贷利率降低了!

具体地说就是央行授权某机构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那么问题来了,利率既然变化了,之前签的借条还有用吗?

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什么时候起诉。

原因:司法解释虽具有溯及力,但不可超社会预期。

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的功能不仅仅是解释,一定程度上还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在立法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时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是填补漏洞。怎么补?补了会不会造成大范围抵触?这考验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起草技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

(1)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于自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司法解释不是横空出世的,是借着民法典实施的契机来修改的,它的第一版于8月6日发布。后经8月19日公布第二版,并要求8月20日开始施行。因此,此次的修改是基于8月19日公布的版本修订的第三版。

对于31条第(1)款,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应该理解为,新司法解释自第二版8月20日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规定(利率需要再讨论)。而对于8月20日施行前就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用的老规定、老利率。

再具体点:如果在8月20日前,人民法院就收到了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即便在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也可认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依据本条第(1)款,适用老规定、老利率。

对于31条第(2)款、第(3)款

前面讲了,司法解释填补漏洞的要给足大家预期,依据第(2)款,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新规定,那利率怎么处理?

先看合同成立时间,如果合同成立在法律公布之前,当事人的预期显然就是老利率上限(24%-36%),那么就以公布之日以一种新老划断的方式解决利率问题。

具体来说

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以不越过8月19日为界按照老利率确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味着,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老利率算,之后的利息按LPR的4倍算。

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后的,自然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LPR4倍上限,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的适用原则,适用新利率。

福建三明,一男子去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认为由于柜员操作失误多给了1万元现金,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男子返还。男子:银行柜台写了“离柜概不负责”,且事情过去那么久了,谁知道当时是不是多给了。

11月10日上午10点24分左右,何先生持其名下的借记卡到银行第4号柜台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何先生办理完取款业务后离开银行。

嗣后,银行工作人员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及查看监控视频,认为是多支付了何先生1万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先生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先生不予承认有多收取1万元款项。

一、银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何先生取得银行错给的1万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现何先生拒不归还,为此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何先生将取得的不当得利人民币1万元返还给银行,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先生承担。

二、对此,何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其当时只取了4万元,银行给了其一个袋子,其将4万元装进去后就走了。银行也在牌子上写了离柜概不负责,事情也过去这么久了。

银行为证明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何先生取款业务时多支付1万元款项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个人活期支取储蓄凭证、视频录像(光盘)、照片三张(视频截图)。

经何先生质证,何先生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当时是其在柜台办理业务无异议,其认可1扎人民币就是1万元,其只收取了4扎也就是4万元,但否认有收取5万元款项。

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显示,柜台内的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先生身前的取款口处,11月10日上午10时25分18秒,何先生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25分25秒时,何先生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该视频截图及视频能证明何先生办理取款4万元(4扎人民币)业务,而实际上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5扎人民币),何先生实际取走了5万元(5扎人民币)。

2.法院认为,至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所取款款额应与实际收到的款额相同,即储户取多少银行付多少,而原告何先生取款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多支付1万元,致原告实际收到的款项多出1扎即1万元,原告当时未提出且在事后银行要求返还的情况下不予认可。原告何先生多收取该1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该利益使得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何先生取得的该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对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银行提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从起诉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可以支持。据此,判决何先生返还银行不当得利1万元,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柜员真的太粗心了[泪奔][泪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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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 头条# #三明头条#

太不划算了!一家银行宣传的理财,每年交3万,连交5年,第六年开始每年返还5500元,直到终身!这样的保险理财产品,看起来感觉上还是比较划算的,但是如果仔细算算,可能就会感觉太不划算了。

每年交3万,连续交5年,从第6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5500元,如果按照本金合计15万元来算,大概年利率在3.66%的样子,这样的利率现在来说比各大银行3年期大额存单利率稍微高一些了。

但是这里有一个大问题,就是15万元本金,可能就不额外给你了。而只是从第六年开始每年给你5500元。这样来算,仅仅拿回15万本金就需要27.3年,想赚一倍,就需要54年了,再加上前面交款的5年,就是59年了,如果这样来说,这收益率大概只有1.3%,这就太差了。

而如果是自己存银行,每年存3万,一年期利率为2%,这样连续存5年,那么3万存1年就是600元利息,这样每年存3万,连续存5年以后,连本带利就达到了15.9万元。

而如果15.9万元投资一些大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年利率也可以达到3.5%左右,那么每年就可以获得5565元利息收入。而且更关键的是,15.9万元依然是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每年交3万,连交5年,第六年以后每年给5500元,这样的产品感觉上可能还可以,但是认真一算,可能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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