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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败诉案例 银行贷款失败案例

时间:2024-06-12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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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败诉案例 银行贷款失败案例

一位老乡通过我以前的委托人再次找我,他要出钱聘请我帮他写一份再审申请书,被我拒绝了。

10月份的时候,他来找我代理二审,因为他不同意我报价而未签订代理合同,没有接受委托,这个事我也忘记了。下午又突然接到他电话,希望我只是帮他写一份再审申请书。#昆明头条#

我问了才知道,他二审又放弃了,说自己没有缴纳二审诉讼费。

这种当事人就是患得患失,不但不愿意缴纳律师费,就是诉讼费都想玩小心思。不交律师费可能还能找到资历很浅的全风险代理律师,但是不交诉讼费后果很严重,直接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了,别说不交诉讼费,就是开庭迟到都极有可能按照撤诉处理,还敢不交诉讼费?

这个当事人说自己交了一份缓交二审诉讼费申请书,但这个只是当事人提出的权利,法院有权不予理睬。再说承办法官有什么权利决定免交上诉费,甚至缓交的批准权利都没有,诉讼费是承办法官管的事吗?何况这是商务经济纠纷案件,也不符合缓交免交条件的。

打官司只想找律师写一个材料,自以为是可以胜任律师其他的工作,在他们的眼界里律师不就是开一个庭吗?如此肤浅的认识,如何找到高水平的律师?我都没有帮人写过材料,可能行业内确实存在大量代书的法律业务,一个案件哪有这么简单,标的较大,争议大的案件,当事人不要把专业律师干的活代劳了,你真的干不了。代书节约了费用,可能在其他地方失去的更多。

一方面,我从来就不会受理代书业务,另一方面是这种当事人我不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二审没有谈成的业务,我怎么可能还会代理其他的?

再说这个案件,根本也不符合再审条件,未经历二审的案件直接提起再审,肯定是不予受理的,再审到最高院也是驳回的。但当事人就是这么执拗,该抓住二审机会,偏偏跟法院玩起了小心思不交二审诉讼费。

经济案件,想都不要想减免缓交诉讼费,那基本不可能的,特别是当事人给法官留下不好印象,更没有可能,二审开完庭都不交诉讼费,肯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很多人输掉官司基本是自己原因,这个当事人的案件,因通过以前的委托人而来,以前的委托人给我打了电话说明来意之后,我把案件材料都看完了才约谈的,这个案件二审改判空间是很大的,否则我也不会轻易接受二审委托,毕竟一审我没有代理。

二审是他自己先行提起的,他也没有告诉我没有交二审诉讼费或者提出过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我真的没有去想主动提起二审有敢于不交诉讼费的。一个完全可以依靠正当程序实现权利的案件因自己的小心思而造成被动。虽然他不断跟我攀老乡关系,也提谁谁介绍,我还是把这个当事人“批评”了一番。

做事情不要患得患失,打官司一定要遵守正当程序。

作者王汉政昆明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可将房屋价款通过中介公司支付给卖方。可买方王忠却将购房款支付给了中介人员的私人账户,致使卖方李琪琪未收到购房款,双方终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市的李琪琪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该案迎来了胜诉结果,法院判决王忠违约,其支付的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

5月,经中介公司撮合,李琪琪将自己在上海市的房屋卖给了王忠,三方当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转让价85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王忠可通过中介公司或直接向李琪琪支付购房款和各期款项;若卖方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则卖方不予返还卖方已支付的定金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不久,李琪琪便收到了王忠支付首期购房款项50万元和定金5万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到约定的产权过户日,王忠只向李琪琪转让了20万元,余下10万元购房款并未支付,致使双方当日未能去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此后,李琪琪多次通过微信询问中介人员王子豪剩余钱款问题,但其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延。

,李琪琪与王忠互加了微信,王忠表示他已经把剩余款项支付给了王子豪,李琪琪应配合过户,如不配合,即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李琪琪表示她并未收到任何价款,对此事更是毫不知情。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形成了僵局,王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冠领律师风采

李琪琪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对于自己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还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等问题,都比较迷惘。为了应诉,她通过网上查询了解,来到了冠领律所,律所指派擅长合同纠纷解决的徐勇律师办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了解了事情的前后过程,并仔细地复盘了案件的每个细节,分析了我方的优劣点。通过和冠领律师详细沟通后,李琪琪对冠领律师的专业度与服务态度十分认同,并且她的焦虑情绪也得到了很好的安抚。于是,她正式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王忠称,买卖合同中约定,他可以通过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而他实际也向中介公司人员付了钱款,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房屋未能过户的违约责任应由卖方李琪琪承担。

冠领律师指出,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向中介付款指的是可以向中介公司的公司账户付款,而非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李琪琪也未实际收到该款项,故其对未完成过户登记约定没有过错。相反,事实上是王忠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致使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构成了合同违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王忠全部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并判决王忠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由李琪琪没收定金5万元。(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又是一场硬仗!本周五八百万民间借贷开庭!

被告是某银行行长,为了维系客户。帮客户引荐资金方,客户总计借钱1600万,客户到期不还,行长被资金方一同诉讼偿还借款。一审大意,以为自己只是个居间人,应该判决偿还借款的可能性不大,尽管委托了律师,在对方提供了所有其对接还款的聊天记录及还款计划的情况下,竟然什么材料都未交,空口答辩一概否认(最烂的答辩就是此等,不过脑统统否认),一审输得一败涂地。

二审通过另一银行的朋友找到任律,感叹任律为何总是接一审败诉,当事人希望二审逆天改判的案件,我太难了,确实挺难。但难归难,只要不是原告证据铁板一块,二审相对来讲还是有很大的改判机率。

二审我们主抓对方提交材料中证据的矛盾点、双方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的逻辑性。重点阐述我方微信答应还款并非真实意愿表示,认可自己是借款人也非债务加入,而只是为稳住两边客户的一种平衡方式,因为资金方一直强调要向银保监会投诉己方,而且这么大金额的借款没有任何行长的借款凭证不符合常理。不仅如此,银行来往款项行长从未参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长有收过借款或者还过任何款项。客观事实及已有证据链的逻辑推理无法认定行长是借款人,而只能得出仅是居间人而已,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改判。

期待好运!

傲慢终有代价,银行这次连输三局!云南曲靖,李某去银行给朋友龙某账户存款,银行柜台人员大意了,导致多存了23万元,李某电话告知银行,银行自信地认为不可能,后来发现想要回,龙某说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起诉三次均败诉,看的确实很解气!

(案例来源: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李某带着25918元去某银行给朋友存款,填写存款凭单时不小心多写了一个0,钱和凭单交给柜员后,柜员过于草率了,没仔细审核就办理了。直接将259180元存入了龙某账户。比真实的数目多了将近23万元。不久,李某发现了问题,立即让财务人员联系银行,银行过于自信,不相信会发生这等低级错误,不予理会。不久龙某取走了账户里的钱!

结果,银行对账时发现少了将近23万元,方才恍然大悟。立即联系龙某讨要,龙某说离柜概不负责,拒绝了银行的要求。银行啥时候吃过这么大的亏啊,都不用考虑,一纸诉状将龙某告了。龙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在这方面很自信的,法律他们很懂!

本以为是癞蛤蟆的爪子,露一小手的银行,这次没想到马失前蹄,一审还没交锋银行就败诉了,这伤害不大,但是特别侮辱懂法的银行!

法院认为银行和龙某没有发生直接的存款业务,是李某和银行办理的业务,银行告龙某是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告错了对象。

人不能在一个地方摔倒,银行明白的很,调整了情绪后,立马又将李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李某去银行办理委托存款,银行的大意多给了将近23万元,是替李某还龙某的债务,李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李某也不是吓大的,在法庭上据理力争,首先他和龙某没有债务关系,银行多存了钱到龙某账户,自己并没有得利。其次,李某是委托银行存款,钱存到龙某账户,跟他没关系,银行应该找龙某要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说的有道理,他并没有得利,构不成不当得利,于是判决银行败诉。

恼羞成怒的银行大姑娘坐轿子头一回输得这么没面子。于是不服判决上诉,但是二审依旧败诉,维持原判!

银行三连败,别说平时走路根本不低头的银行了,一般人都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其实银行本可以赢的,龙某不当得利是事实,银行还是输在了傲慢与不懂法上!

如果一开始银行就虚心听取李某的话,不是傲慢的过于自信,钱当时就追回来了。那么为什么说银行不懂法呢?

《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关键点在于,任何人不得在他人损失基础上,获得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很显然,龙某不当得利,银行受损,按道理应该依法返还。至于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自己的规定条款,民法典规定,自定条款与法律相抵触的应视为无效条款,以法律为准。

为什么懂法的银行还败诉了呢?很明显的不当得利啊。

原因在于银行诉讼错误,还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本案中李某和龙某共同造成了不当得利,银行应该将他们两人一起告了,或者在一审中请求追加被告。

但是民事诉讼讲究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没有义务提醒指导你怎么起诉,银行没有提出这么做,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事论事判银行败诉合情合理,有法可依!银行本可以赢的,但是法学的不精不能怪人,只能吸取教训!

通过本案的学习,对我最大的触动就是,学法懂法永远不会错,傲慢自大不可取,离柜概不负责是一句废话,不当得利应该主动归还,切不可贪便宜吃大亏,遇到懂法的龙某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朋友们,你们觉得龙某该不该返还这23万?欢迎在评论区亮出你的精彩观点,点亮行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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