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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贷款编号 贷款卡号编码规则

时间:2021-04-08 0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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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贷款编号 贷款卡号编码规则

买车时,4S店最怕我们检查几个地方

当咱们买完车去四4S店提车的时候,千万不要一高兴就直接把车开走了,咱们一定要学会自己检查。

第一点,如果我买的是进口车,看前挡风玻璃右下下角的编码第一位字母是生产国别,L代表国产车,也是合资车的意思,但不是进口车,属到第十位为生产年份。J代表的是一八年生产,A为,B为,以此类推。

第二点,看汽车的公里数,新车一定不要超过五十公里。

第三点,看门柱上的生产名牌,上面有车辆的生产年份,新车超过六个月为库存,车不建议入手。

第四点,检查玻璃的生产日,小数点在前面用七减在后面用十三减一八代表一八年生产,用七减去前面的点数就是月份。如果玻璃的生产日期网银名牌的生产日期有可能是运损车被更换过。

#买车##贷款买车##车辆检查##汽车小百科##每天一点汽车小知识##有哪些容易被忽视却很实用的汽车小技巧#

董明珠为什么叫中国商界的“铁娘子”?看完这个故事你就懂了!

董明珠对于商业贸易中的“潜规则”特别痛恨,尤其在自己公司内,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防止员工潜规则牟利,比如每批准备发给经销商的货物,都得按顺序编号,发货员只能按照编号发货,如果私自改变发货顺序,被抓住直接开除。

有一次,大老板介绍了一个人做开票工作,因为是老总安排的员工,大家都不敢得罪他。而这位员工显然没把董明珠的制度放在眼里,有一次私自给一名经销商发了货,结果对方没给钱,虽然后来追回了货款,但董明珠还是公开惩罚了这名员工,不仅罚款还降了工资。

老总觉得没面子,便问董明珠:罚款就算了,降工资有必要吗?没想到董明珠义正言辞地说:降他工资是因为我的权力只能降工资,如果我权力大了,我直接开除他!

后来董明珠成为董事长后,在公司内部赏罚严明,格力因此成为了竞争力极强的一家企业。而她也获得了“铁娘子”的称呼。

山东济南,一女子花31200元订购两箱飞天茅台,但在交货时发现两个箱子上的编号一致。提出质疑后,卖家竟然想将茅台酒抢走。女子心存疑窦选择投诉,经过鉴定,两箱茅台酒真的是假酒。索赔无果后,女子将卖家起诉至法院。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原来,在日常生活中,女子段某有消费茅台酒和五粮液的需求。两年前,段某通过甲酒店的经理认识了女子乔某,而乔某的丈夫是做工程的,朋友经常送给他名牌酒。

由于乔某丈夫不喝酒,他们便有对外出售的想法。这时,段某看到乔某发布的朋友圈,上面显示某贸易公司出售五粮液,还留有乔某的联系方式,乔某也是这个贸易公司的股东。段某便对乔某的销售资质非常信任,开始从乔某那里购进茅台酒和五粮液。

事发那天,段某又从乔某那里订购两箱飞天茅台,让她在甲酒店交货。交货的间隙,段某瞅见酒箱上的编号一致,便说这怕不是假酒吧?乔某听到段某如此说,正准备将酒抢走。

但与乔某一起来的丈夫向段某解释了一番,段某最终表示接受,还是按照约定向乔某支付了31200元。但段某心里还是不踏实,除了这两箱茅台酒,她已经从乔某那里买了三箱飞天茅台和两箱五粮液,花了50740元。

思前想后,段某还是拨打了投诉电话,但她不是说乔某销售假茅台,而是举报乔某代表的贸易公司销售假茅台,说自己最近购买的两箱放在甲酒店,之前购买的一箱茅台酒放在家里。

由于乔某当时在外地,市监局便让乔某的丈夫过来配合调查,乔某丈夫称是他们夫妇出售的茅台酒,但肯定是真酒,最近送的这两箱酒都做了标记,贸易公司早就不运营了。之后,市监局对三箱茅台进行了封存,发现最近这两箱没有开封过,段某家里那箱开启过。

经过鉴定,这三箱茅台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市监局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段某举报的贸易公司参与这些交易,是乔某自己进行的交易,同时贸易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营地。所以,由于证据不充分,市监局中止了案件调查。

但段某显然无法接受,加上贸易公司在市监局调查期间被注销,段某觉得有猫腻,便将贸易公司的股东乔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五箱飞天茅台和两箱五粮液的款项81940元、支付三倍赔偿245820元。

接到起诉状后,乔某、张某共同抗辩称,贸易公司早就不经营了,实际上是乔某与段某进行的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段某在交货当天提出疑问,却在第二天去投诉,其中的时间差说明最近这两箱被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并不乔某卖给段某的,段某存在调换的可能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

1.到底是谁与段某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贸易公司,还是乔某;

2.段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指控的假酒来源于乔某;

3.基于本案的事实,段某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段某虽然提供了微信朋友圈,用来证明乔某以贸易公司的名义销售茅台、五粮液。

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订货记录、支付记录以及当日的交付实况,段某实际是与乔某进行交易。同时,经过市监局的调查,贸易公司早就不在注册地经营。所以,涉案茅台酒的出卖人应该是乔某,并非是段某主张的贸易公司。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乔某交货的过程被甲酒店的监控录像录下,已经被段某作为证据提交。

段某当天因涉案茅台酒的真假产生争议,第二天就进行投诉,涉案录像基本完整,最后两箱茅台酒封口完好。根据前述事实,认定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就是乔某当时交付的茅台酒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但对于段某家中存放的那箱茅台酒,由于存在开启痕迹,乔某不予认可。段某主张这箱茅台酒也购买自乔某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经市监局委托鉴定,最后送货的两箱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品产品,属于假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最后送货的两箱茅台酒,乔某应该向段某返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其余的酒水,由于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们也是假酒,段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前述分析及本案事实,法院最终判令乔某向段某返还31200元,段某向乔某返还最后送货的那两箱茅台酒;乔某向段某支付赔偿款93600元。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消费者,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及时进行检验和辨别,留好相应的凭证和票据。发现商品存在假货痕迹时,一定要将商品及时封存并投诉至主管部门,确保被卖方质疑商品遭到调换!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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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济南头条#

湖南长沙,23岁的小王花费15300元,从一家烟酒门市,购买了6瓶飞天茅台酒,可万万没想到,买到手才发现,茅台酒的包装与正品不一致,疑似买到了假酒,小王状告商家10倍赔偿153000元,却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小王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中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小王为了办事,便花费15300元,从范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6瓶飞天茅台酒,可买到手才发现,上述茅台酒的外包装字体、瓶口编码等与正品不一样。

小王认为买到了假酒,遂找到范某某想要10倍赔偿,但遭到了范某某的拒绝,小王举报到了市监局,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范某某抢先一部注销了烟酒店,市监局虽然可以对烟酒店进行行政处罚,但无法强制让范某某对小王进行赔偿。

于是,小王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范某某告上了法院。

范某某则辩解称,自己早已将烟酒店转让,之后的交易与范某某无关,范某某只是忘记变更登记,范某某只能将货款退还给王某某,最多一赔一,并承担所有的诉讼相关费用。

【@以案普法 】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小王既然称买到了假酒,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一审法庭上,小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茅台酒的真伪性鉴定。

不料鉴定公司出具《委托鉴定回复函》,载明针对茅台酒的真伪确定理论上只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最终确认解释权,该鉴定机构未得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仅能通过样品外观特征与正品茅台酒的特征进行对比,给出是否符合真品特征的鉴定意见。

如果需要鉴定公司的鉴定,则需小王、范某某双方均认可鉴定公司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经一审法院组织小王、范某某质证,范某某对上述方法并不认可,鉴定公司遂退回了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王主张其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对其诉请的十倍赔偿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某同意退款、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范某某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允许。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退还小王货款15300元,并进行1倍赔偿153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小王在二审法院中称:

其一,本案诉争酒品未能鉴定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上诉人,而是由于范某某的恶意阻扰所致,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王在发现诉争酒品可能涉嫌系假冒伪劣产品后,随即向有关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但范某某却抢先一步将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予以了注销,以至于有关市场监督部门无法对上诉人的举报进一步查处,即无法对涉案酒品真伪进行委托鉴定。

此后,上诉人只能诉至一审法院,并提请一审法院对涉案酒品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接受上诉人的申请,随即依法委托了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但最终也因范某某不予认可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导致该机构只得出具退案函。

综上可见,本案迟迟未能对涉案酒品作出真伪鉴定的根本原因在于范某某的恶意阻扰,那么在此情形下,理应由范某某承担对涉案酒品真伪的举证责任,其不能举证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果,方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其二,事实上,范某某系明知其所售酒品为假酒的,其理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范某某曾明确表示了其愿意退还上诉人的货款、赔偿上诉人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由此可见,范某某自身内心也深知涉案其所销售的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否则,范某某完全没必要在庭审中向上诉人提出愿意退赔一倍货款的意愿。

由此分析,在本案中,范某某制假售假的事实是十分清楚、明了的,范某某理应对其售假行为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涉案茅台酒未经封存,且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未能得出涉案茅台酒为假酒的结论,因此小王举证不能,故由小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小王的诉讼予以驳回。

最后,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其实在类似的民事案件中,讲究的就是证据原则,而法官只能根据双方的证据居中裁判,需要特别注意的,民事诉讼讲究的高度盖然性,法官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而不会像刑事案件一样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头条创作挑战赛#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买房前先记住以下六点:

第一,问备案价是多少?

第二,问公摊面积是多少?

第三,问小区容积率是多少?

第四,问车位配比是多少?

第五,问预售许可证编号是多少?

第六,问按歇贷款审批如果没通过,首付款能否退还?(重点)

买房是大事儿,避开风险最重要!#微头条日签# #今日头条# #我要上头条#

湖南长沙,23岁的小王花费15300元,从一家烟酒门市,购买了6瓶飞天茅台酒,可万万没想到,买到手才发现,茅台酒的包装与正品不一致,疑似买到了假酒,小王状告商家10倍赔偿153000元,却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小王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中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小王为了办事,便花费15300元,从范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6瓶飞天茅台酒,可买到手才发现,上述茅台酒的外包装字体、瓶口编码等与正品不一样。

小王认为买到了假酒,遂找到范某某想要10倍赔偿,但遭到了范某某的拒绝,小王举报到了市监局,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范某某抢先一部注销了烟酒店,市监局虽然可以对烟酒店进行行政处罚,但无法强制让范某某对小王进行赔偿。

于是,小王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范某某告上了法院。

范某某则辩解称,自己早已将烟酒店转让,之后的交易与范某某无关,范某某只是忘记变更登记,范某某只能将货款退还给王某某,最多一赔一,并承担所有的诉讼相关费用。

【@以案普法 】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小王既然称买到了假酒,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一审法庭上,小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茅台酒的真伪性鉴定。

不料鉴定公司出具《委托鉴定回复函》,载明针对茅台酒的真伪确定理论上只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最终确认解释权,该鉴定机构未得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仅能通过样品外观特征与正品茅台酒的特征进行对比,给出是否符合真品特征的鉴定意见。

如果需要鉴定公司的鉴定,则需小王、范某某双方均认可鉴定公司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经一审法院组织小王、范某某质证,范某某对上述方法并不认可,鉴定公司遂退回了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王主张其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对其诉请的十倍赔偿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某同意退款、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范某某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允许。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退还小王货款15300元,并进行1倍赔偿153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小王在二审法院中称:

其一,本案诉争酒品未能鉴定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上诉人,而是由于范某某的恶意阻扰所致,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王在发现诉争酒品可能涉嫌系假冒伪劣产品后,随即向有关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但范某某却抢先一步将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予以了注销,以至于有关市场监督部门无法对上诉人的举报进一步查处,即无法对涉案酒品真伪进行委托鉴定。

此后,上诉人只能诉至一审法院,并提请一审法院对涉案酒品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接受上诉人的申请,随即依法委托了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但最终也因范某某不予认可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导致该机构只得出具退案函。

综上可见,本案迟迟未能对涉案酒品作出真伪鉴定的根本原因在于范某某的恶意阻扰,那么在此情形下,理应由范某某承担对涉案酒品真伪的举证责任,其不能举证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果,方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其二,事实上,范某某系明知其所售酒品为假酒的,其理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范某某曾明确表示了其愿意退还上诉人的货款、赔偿上诉人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由此可见,范某某自身内心也深知涉案其所销售的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否则,范某某完全没必要在庭审中向上诉人提出愿意退赔一倍货款的意愿。

由此分析,在本案中,范某某制假售假的事实是十分清楚、明了的,范某某理应对其售假行为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涉案茅台酒未经封存,且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未能得出涉案茅台酒为假酒的结论,因此小王举证不能,故由小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小王的诉讼予以驳回。

最后,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其实在类似的民事案件中,讲究的就是证据原则,而法官只能根据双方的证据居中裁判,需要特别注意的,民事诉讼讲究的的高度盖然性,法官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而不会像刑事案件一样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头条创作挑战赛#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上海二手房源核验价格影响很大。

第一是影响经纪人的作业,大多数业主在成交之前,不愿意提供房产证编号和身份信息,更多的业主不愿意签署或者同意核验通过的价格。因为能核验通过的价格都是比较低的价格。

第二是贷款的3选低,网签价格,银行评估价格,核验价格,贷款根据哪个低就按照哪个来批,一部分刚需只能降低需求,或者增加预算,同样的首付只能买更小的房子。或者增加首付买原本需求的大小。

第三是对部分业主的心态影响。

①很多业主认为目前是一个高点,有下降的可能性,愿意调低价格,或者愿意配合核验推广。

②部分业主觉得长周期来说,未来还是涨,卖了换是好选择,无奈自己房票腾挪的空间不够,选择继续持有。

③部分业主认为要进入下行通道,应该快速甩掉手里的非优质资产,迎接下一波底部。

④个别业主认为还会继续上涨。极少数。

第四是对买家的影响

①一部分买家曾经或者亲戚的经验让他鉴定了能买就早点买。

②一部分买家认为,反正之前没有买到,现在已经到高点了,后面不会涨,先随便看看,观望为主。

③一部分买家认为,接下来肯定大降,暂时不用考虑房子的事,直接无视市场。

④极少部分买家认为接下来会继续上涨,即使高价也要买。比如7月底就有几个老板,购买了大的标的。这种属于极少数。

我的看法:是国外疫情严重,国外量化宽松力度大,国内房地产将会持续打压。

认为跌的评论区写1,认为涨的评论区写2。欢迎发表观点。

湖南长沙,王某在某烟酒门市花费15300元购买了一箱飞天茅台,后发现所购茅台酒的外包装字体、瓶口编码等与正品明显不一样,遂以烟酒门市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赔偿10倍购物款153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为了招待客户,就在楼下烟酒门市购买了一箱6瓶飞天茅台,每瓶平均价格2550元。购买时,王某再三和老板强调,价格贵点无所谓,但一定是正品。

谁知,到了酒店,王某打开酒瓶准备倒酒时。朋友问王某,飞天茅台更换包装了吗?怎么字体和以前的明显不一样呢?

王某仔细查看瓶口编码,发现所购飞天茅台确实不一样,赶紧向朋友表示抱歉,让酒店重新上了茅台酒。

事后,王某和烟酒店老板范某反映,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但是范某认为自己出售的白酒就是正品,拒不赔偿。

王某没有办法,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谁知,市监局准备对烟酒门市进行查处时,该烟酒门市已经被注销。市监局对王某表示,由于烟酒门市已经注销,主体不存在,他们无法进行处罚。

随后,王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某和范某对涉案茅台酒是否正品存在争议,法院遂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茅台酒进行鉴定。

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法院表示,针对茅台酒的真伪确定理论上只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最终确认解释权。由于他们未得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他们仅能通过样品外观特征与正品茅台酒的特征进行对比,给出是否符合真品特征的鉴定意见。如需他们鉴定,需要王某和范某双方均认可他们公司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否则他们鉴定意见就没有意义。

王某表示他认可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方法,但是范某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该鉴定机构向法院终止了鉴定。

法庭上,范某辩解到,王某购酒时,他不在现场,且他之前已经将烟酒门市转让,只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而已,不过他同意王某的退货要求,并愿意主动赔偿王某一倍赔偿购物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王某主张其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对其诉请的十倍赔偿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范某同意退款、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范某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许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范某退货所购白酒,范某退货王某购物款15300元,并赔偿王某15300元。

不过,王某对一审判决仍然不满,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诉争酒品未能鉴定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而是由于范某的恶意阻扰所致,故应有范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范某即注销了烟酒门市,导致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对范某进行查处,应当由范某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范某所售茅台没有问题,范某就没有必要主动给其一倍赔偿;范某的主动赔偿正说明范某明知道其所售茅台为假酒。

范某对此辩解到:王某购买白酒时,烟酒门市有视频监控,监控显示其不在场,所以王某认为茅台酒有问题,应当去找烟酒门市,而不是他。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王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某主张退一赔十的事实基础是涉案茅台酒为假酒,对于该事实王某应承担举责任。

本案中,涉案茅台酒未经封存,且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未能得出涉案茅台酒为假酒的结论。因王某举证不能,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其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不过范某同意退款、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系范某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许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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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湖南湘潭,70岁彭某花费6600元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招待老朋友,不料被告知是假酒。彭某非常气愤,便将酒行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彭某虽然年纪大了,却有饮酒的习惯。事发前不久,彭某得知多年不见的朋友要来作客,就咬紧牙关购买了2瓶茅台酒。

谁知,老朋友刚品尝了一口,就告诉彭某,这酒口感不对,可能不是真酒。随后,二人一起查看了包装,编码,发现酒确实有问题。

彭某非常气愤,为了招待老朋友,购买了两瓶好酒,没想到是假酒。因此,彭某立即就找到酒行,要求更换,并给予赔偿。

但酒行坚称自己出售的是真酒,且彭某已经打开了包装,因此拒绝更换。

彭某随即又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委托茅台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两瓶茅台酒确实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酒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8000元。

随后,彭某拿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和茅台公司的鉴定,找到酒行,要求赔偿损失,但酒行以自己已经受到市监局处罚为由,拒绝赔偿。

彭某没有办法,又到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求退还货款,还要求赔偿10倍损失。

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付款记录,以此证明自己向酒行购买了茅台酒;

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和市监局处罚记录,以此证明酒行出售的是假酒;

酒行自知理亏,因此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但表示愿意给彭某退还购酒款。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事实这么清楚的案件,彭某本以为胜券在握。谁知,法院经过审理,竟然认为,彭某购买的固然是假茅台,但是酒行自己也不明知所售白酒是假酒,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无需十倍赔偿。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酒行的行为属于欺诈,彭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3倍赔偿。但是彭某坚持自己的诉求,不予更改。因此,法院判决酒行退还彭某购酒款,驳回起诉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彭某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请求3倍赔偿,这样的结果也不错。

不过,许多网友人员,酒行作为专业的白酒销售机构,怎么会不知道自己所售白酒是假酒,除非其拿出正规进货清单,否则就应当推定酒行明知。

确实这样,法律上的明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确实知道,仍然销售;第二种是虽然不知道,但是根据其他证据应当推断知道。

本案酒行在彭某提出更改时,仍然给予拒绝,说明其是知道的。

因此,对于这样的判决,建议彭某不要重新提起诉讼,要么选择上诉,要么选择向检察机关反映。因为对于错误的民事判决,检察机关也是有权利提起抗诉的。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守护最美夕阳红#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上海,一男子趁某超市促销,下单购买了128瓶茅台、46瓶五粮液,没想到超市以没货为由,拒绝给酒,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必须给酒,否则就要求三倍赔偿46万余元。

这家超市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有购物软件。

十一前后,男子杨某在这家超市的一个门店购物时,查询到超市里飞天茅台的促销价格和商品编码。

回家以后,杨某通过超市购物软件里的“扫码购”功能,输入商品编码,连续在超市的多家门店下单,其中按照每瓶931元的价格,购买了128瓶飞天茅台;按照685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46瓶五粮液1618酒;按照602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6瓶国窖1573酒。订单完成后,杨某申请了电子发票。

当天晚上,超市以无货为由,对这些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把钱都退给了杨某。

去年5月,杨某把超市告到法院,说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照他的订单发货,而且要求酒的生产日期必须是之前的,如果发不了货,要求超市三倍赔偿他462870元。除此之外,还要求超市赔偿他维权损失1万元。

超市则辩解说,“扫码购”是消费者在现场拿着商品,直接扫码购买。杨某买酒时不在现场,而是通过系统漏洞,直接扫码付款。他的目的是获取差距或者赔偿,不是为了买酒,超市也没有卖给他酒的意思,双方合同不成立。再说茅台具有稀缺性,超市确实没这么多货,无法履行。

【@家子说法 】

一、杨某与超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这个案件里的争议,涉及到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认定。

一般认为,除了另有约定以外,卖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下单购买的,消费者的订单提交完毕,就认为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

在这个案件里,杨某在超市的购物平台上下单,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超市向杨某出具了发票,原则上就应当认为杨某和超市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超市说杨某是利用软件漏洞下的单,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自然不能推翻这种认定。

超市还说,扫码购要求必须在现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为此提交了“扫码购”使用规则。但是没想到杨某也提交了软件规则,说超市的规则是后改的。这种情况下,超市没办法证明当时有这样的规则,也就无法证明杨某的购物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特别约定。

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成立。

二、超市是否应当按照杨某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杨某与超市的合同成立,超市却拒绝履行,已经构成违约,这样看来,杨某似乎有权选择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交付相应的酒水。

但是,这里杨某要求的是超市交付的不是钱,而是特定品牌特定条件的酒水,对于这种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况,明确这些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包括: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而这个案件里,这些品牌的酒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杨某要求交付的酒水不但数量很大,而且还对生产日期进行了特定限制,超市明确表示主观和客观上都无法交付,法院要想强制执行,也不太可能。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超市不需要继续履行。

三、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杨某主张超市三倍赔偿的基础是超市存在欺诈。

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之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案件里,超市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等行为。客观上也没有给杨某造成误导和其他损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其行为不属于欺诈,自然也不需要支付三倍赔偿了。

而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曾经给杨某释明,如果超市不符合欺诈,将无法支持三倍赔偿。但杨某坚持要求三倍赔偿,不变更为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所以法院也没有给他计算其他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还特别指出“消费者对权利的伸张及利益维护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逐利的心态虽无可厚非,但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维权。超过限度的要求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亦会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带来损害。是为告诫。”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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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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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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