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信用保证担保是信用贷款吗 贷款信用担保是什么意思

信用保证担保是信用贷款吗 贷款信用担保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0-11-18 00:42:40

相关推荐

信用保证担保是信用贷款吗 贷款信用担保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浅析

前 言

担保法律关系是指建立于担保合同关系之上,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担保分为保证人担保和物上担保。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权人一般是债权人,担保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责任上区别很大。另外,担保人承诺予以担保的形式应当是明示的。以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为例,保证人签字的地方要注明某某某是保证人或担保人,不是随便在借条或借款合同的某一处签字的就是保证人。

【案例解析】 张某诉李某、孙某民间借贷一案

原告:张某,(身份事项略)

被告:李某,(身份事项略)

被告:孙某,(身份事项略)

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略);2、孙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月息3%;被告孙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此后,经原告多次催索,两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某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按月息3%一直支付9月2日,请求法院按照2%重新计算利息。

孙某辩称:原告对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借条上面写得很清楚,借款人如不付才由孙某支付利息或本金。双方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原告只有在起诉债务人无法得到清查,通过诉讼并经过强制执行手续、强制执行阶段还是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对孙某持有诉权。原告起诉孙某不成立。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4月6日,张某通过转账向李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月利率3%)。李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孙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担保内容为:“借款交于李某,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如不付,由孙某代付本金和剩余的利息”“担保期限为二年”。李某按月利率已支付至4月11日。后李某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张某索要未果,以致成讼。

【本案争议焦点】1、李某每月按月息3%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按月息2%重新计算;2、孙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约定月利率3%,未超过年利率36%,故对李某关于按年利率24%重新核算已支付利息的主张,本案不予采纳。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张某与李某约定“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如不付,由孙某代付本金和剩余的利息”,不支付利息不能支付利息与能支付利息而主观上不愿支付两种情况双方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孙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律 师 说】

1、保证方式要约定明确

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比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要小很多,简要来说即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诉讼追偿,且债务人能力清偿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都不用代为清偿。本案中,担保人孙某抗辩说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并认为“如不付,由孙某代付本金和剩余的利息”能够反映出其当初是提供的一般保证责任。然而,得出这样的结论需要推理,并且还有两种以上解释,就像法官所说,双方对不支付利息是客观不能支付还是能支付利息而主观不愿支付这两种情况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时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责任的担保期限要知道

一般情况,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也就是约定的还款日。然而,在有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出具的是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时保证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需给出一段合理期限。因此,在债权人给出的一段合理期限届满时,主债务视为到期,担保责任也从此时开始起算。

END

#北京两会听我说# 【全国人大代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长朱苏荣:亟待制定《农村金融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离不开农村金融支持。

据中国金融杂志,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长朱苏荣提出“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保障机制”的议案。

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缺少农村金融专门立法,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法律阶位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完全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保障体系的持续完善。朱苏荣指出,为此,亟待制定《农村金融法》,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责任为目标,以法律形式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明确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金融服务保障及风险化解机制和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更好地支撑乡村战略全面实施。

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法定责任。商业性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分配的重要载体,应当承担服务“三农”的责任,接受法律监督,服从乡村战略发展大局。将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法定化,有利于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持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同时,应当配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财政及税收等激励措施,促进商业性金融机构持续完善“三农”服务保障。

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广泛而深入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高度聚焦“三农金融”领域,是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三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将大大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长期可持续性,实现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

规范农业农村民间金融行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够快捷满足农村地区的小微融资需求,是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但也因其组织松散、管理混乱等问题,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为此,应当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同时配套制定监管制度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改善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一是持续完善农村信用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二是通过政策导向及激励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营业网点覆盖面和便利性;三是加大向农村基层单位输入金融人才,探索构建“金融副县长、金融助理、金融村官、金融顾问”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人才体系;四是明确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所在县域开展金融知识普及的义务,全面提高农民金融素质及风险防范能力。

提高农业生产金融服务。一是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功能作用,制定配套的农村土地产权评估机制,增强农民融资获得能力;二是探索并加强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有效化解涉农贷款担保难的压力;三是精准高效加大重点农业保险理赔力度,细化不同风险区域和不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满足各类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需求。(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

​债务履行期届满承诺保证的,该承诺不构成保证担保而是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为人借款到期后出具承诺书,虽有“保证”二字,但系对已到期的债务作出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不具有担保债务人履行的性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而是就他人之间的确定债务直接以自己名义及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接受行为即形成了合意,属于债务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5月25日第7版

#普法行动# 如何判断代偿协议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判断第三方是否为债务加入,应对债务代偿合同条款进行整体解释,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处于同等的共同偿还债务的地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黄建安与广西旭日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再346号]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顺位利益,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可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在担保权实现时的顺位利益。据此,无论本案是否有抵押或解押,均不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产生影响。

案例索引:彭聪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法民申6459号】

关注@司法胥吏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你真的清楚自己给别人提供保证是什么意思吗?

我们这里谈的保证不是给老婆日常生活中的保证、不是给单位领导完成任务的保证,这个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法律上的保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都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时,保证人须履行义务。但是对于一般保证,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后仍不能获得全部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义务,给保证人留有了缓冲的余地。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债务人即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

很多公司老板都会遇到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生意合作伙伴找自己给他们融资做担保的情形,他们都会说“就是帮个忙、走个形式,我这边按期还款没问题的”。可能一方面有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碍于情面,所以在债权人拿来保证合同的时候,就草率签字了。

然而,就像墨菲定律所说,不好的事情哪怕几率再小也一定会发生。“好朋友”果然没有按期还款,还失联了。因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一纸诉状将保证人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限期还款。如果你不还款,法院“黑名单”等着你,飞机坐不了、高铁坐不了、酒店住不好,个别地区为了加大执行力度,甚至在别人给您打电话等待接通期间,会有语音通知对方“您拨打的用户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请您协助催促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还有哪些影响可参见本公众号《律知到》既往文章:“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规避限制高消费,还是正常变更?),这给做生意的老板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很影响自己的声誉;如果你还款,“好朋友”失联了,还款之后又该找谁去要钱呢?本来就是想帮个忙,最后却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

保证到底是怎么回事?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依据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的方式,法律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一根“救命稻草”,即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的,才能找保证人要钱,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还款。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就如同债务人一样,是“一根绳上的”“不分彼此”,权利人行使权利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先后。

下列情形之一,即便是一般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所以,在提供保证之前,首先要知己知彼、注意风险大小和自己承受能力。其次,如果要提供保证,可以优先考虑提供一般保证是否可行。

现实案例:

5月2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常某借款,常某通过其丈夫马某、朋友李某合计向王某转款20万元,同日,王某向常某出具借条一份。后因借条还款期限超期,被告王某、史某于3月3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常某现金200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月息15‰)每月30号付息,期限一年(3月30日-3月30日),借款人:王某,担保人:史某,借款人担保人互负还款责任,3月30日”。

常某分别于4月2日、4月5日、5月30日、1月4日通过电话就涉案借款向史某主张还款,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关于史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史某在涉案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史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原《担保法》已废止,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即须先行起诉债务人王某,待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保证人史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常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其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向史某主张过还款,故本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现常某于2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常某主张史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件信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601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高镭,5月26日作出)

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人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二者均具有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性质和功能,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

关注@司法胥吏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央行行长易纲:保障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

近期国家采取两个大招化解房地产危机,一、救停工项目,设立“银行专项借款”保交楼,化解已经爆雷的房企项目停工风险;

二、救正常房企,监管部门指定国企为民营房企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帮助民企融资,解决资金问题,防止爆雷风险继续扩大。#头条##房地产#

注意了,担保法作废,借钱的担保责任已经改变,如果有人找你借钱,找来了保证人,保证人在借条上只写了名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之前的担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现在担保法已经作废,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什么意思呢?就是保证人在案件未经审判,并且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提醒您,借钱一定要写明连带责任。

你这次公开课有点问题,这事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作为律师我知道,这样的贷款银行特定要求担保公司连带保证,而担保公司又特定要求买车人提供反担保,买车人多半就是把车子又抵押担保公司了。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车子采取保全措施的,都是规范操作。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法律公开课】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