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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计相似侵权吗 仿网站会不会侵权

时间:2022-09-13 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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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计相似侵权吗 仿网站会不会侵权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北京“东方名剪”批量起诉各地理发店,回应:非敛财,是清理市场 - 今日头条】

《扫黑风暴》抄袭?回应来了,从片方回应来看,该该视频确实是购买是所得,但是是通过网站购买,而不是个人。但是提出侵权是却是隔个人,而并非网站!

有一说一片方的态度确实值得肯定,不仅第一时间反馈,也承认了购买的来源,相信这一点还是比较值得肯定,毕竟这个事情并不影响《扫黑风暴》的整体创作和完整度,仅仅是片头问题,所以承认这一点并不难…

那么问题来了,这段视频到底该谁所有?

按照一般情况来说,类似的东西谁创作、谁所有,但是上传至网站或者类似的地方后,所有权是谁的,这点确实有争议,毕竟那么多条款,不一定拥有者就全部老火,就像我们注册一些账号一样,又有几人去认真阅读入住的条款?

所以这才是我们最该注意的地方,不是么?

#扫黑风暴片头制作方声明#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从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无法证明作品为自行设计且独立完成的,权利作品形成在先,侵权人与权利人属于同一行业,则可认定为具备接触的条件;2.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具有艺术性的方面,而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判断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布局、配件装饰、板材花纹、整体造型相似的情况下,其他实用功能方面的差别如果不使两个作品产生明显差异,则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全民二创冰墩墩,自制冰墩墩会侵权吗】

这么多“墩墩”火了,那么问题来了——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会侵权吗?“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

阿里女员工案有了新进展:李某已起诉周某,索赔1元,并要求她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周某赔礼道歉。

12月1日晚,据澎湃新闻报道,自称遭性侵的阿里女员工周某已经被李某起诉侵权。目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了这个案件,被告正是此前“阿里女员工自称遭性侵”事件中花名“新月”的女当事人周某;原告则是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花名“老鼎”)。耐人寻味的是,被告周某12月1日书面答复了澎湃新闻的采访,称代理律师已向余杭法院递交答辩状和中止审理申请。

利用舆论者,必将被舆论反噬。古往今来,概莫能外。近年来,写“小作文”搅动舆论的不胜枚举、难以罗列。诬告赢了,对方进去了;诬告输了,对方也“社死”得差不多了;被揭穿了,似乎也没付出什么代价、受到什么惩罚。个人认为,现在周某想单方面“中止游戏”,恐怕没那么容易,毕竟都已经立案了。

把这件事当成“反面教材”,杀杀网络上的“小作文”之风,扒姐觉得倒是挺合适,也挺及时的。

#八卦手册#

甘肃省博物馆出手了!针对仿冒假冒该馆文创产品“马踏飞燕”玩偶的行为,发出了严正申明。我认为一纸文字还远远不够,虽然维权很难,但还是要有所作为。可以聘请懂行的律师积极维权,以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一是尽快固定相关证据,二是向非法销售同款产品的平台发律师函,要求下架一切违法销售商品,三是在严格把控的前提下可以联合有能力和资质的他方做大销售。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积淀丰厚、不甘人后的甘肃文博文创加油!

这个算不算侵权,你说算好像又不算,你说不算,好像又差不多。

头条和抖音打赢官司了!获赔20万元!今年年初,抖音上线了“窗花剪剪”的特效,十分火爆。不久,北京某公司就将这个特效模仿到其短视频平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公司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11月30日,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来源:澎湃新闻)

#抄袭抖音特效道具构成侵权#

这个判决确实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这里涉及到著作权如何认定的问题。

众所周知,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因为思想内容是自由的,没有人可以限制,同一个观点,不同人都可能想到,不同人都有权讲述。但是,如何表达出来,每个人却是不同的,是具有独特性的,不可能完全一致。

比如说,同样是送别,朱自清可以写背影,李叔同可以写长亭外、古道边,王维可以写山中送别……长久以来,送别甚至成为文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谁都可以写送别,这是每个作家,甚至于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如何表达送别,每个人却是不同的。如果李叔同写完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我也这样一模一样写一个,说是我写的,这当然是抄袭。甚至于,我稍微改一改说,长台外,铁道边,柳叶碧连天。你也会说,这是抄袭,而且抄的很拙劣。这就是思想表达方式的独创性是不能抄袭的。

视听作品虽然是近代才出现的东西,但它与文字作品一样,都属于表达思想的一种作品,自然也享有版权。

与文字作品一样,思想可以相同,但表达方式却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同样是表达爱情中的分别,泰坦尼克号是一种方式,心语星愿又是另一种方式。如果两部电影,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的话,就可能构成抄袭。

这也是之前于正被诉侵权的原因之一。

不过,短视频特效虽然具有特殊功能,但是其时间非常短,是否属于视听作品,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方式,却是比较难认定的。

这个案子里,双方争议的主要就是短视频特效是否属于视听作品。

对这个问题,法院显然做出了肯定的认定。

确实,视频特效往往是作品内容的一部分,其在视频中会表达一定的思想,但是其本身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还是只是一种思想,可能会存在争议。

不过,从这个判决来看,法院肯定了特效的独创性。

在这个事件里,窗花确实具有思想性,每个人都有权表达窗花。但是,如何表达,以什么方式表达,不可能每个人都一样。在这个层面上,表达窗花的特效也就具有了独特性。

法院判决中,就特别提出,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展开方式等,这些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不可能每个人都一样。而北京某公司在这些上面,设置的特效与窗花剪剪特效高度相似,就构成了抄袭侵权。

在互联网时代,抄袭变的很容易,可能只是键盘鼠标的几下操作。而抄袭也是很容易获得利益的一件事,只要复制他人的劳动成果,就很容易将他人的成功也复制过来。因此,如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保护他人创作到积极性,才显得尤为重要。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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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杭州头条# #普法行动#

#奥迪广告涉嫌抄袭 各方回应# 本以为是个简单的抄袭侵权案件,但如果是套娃甚至无限套娃的结果,那到底谁是权利人还真是一个要研究的问题。

其实法律上在类似抄袭或版权争议案件中,谁是权利人有时真的是个问题。主张被侵权的主体被发现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情况也确实发生过....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吻柔服饰有限公司、李桂宝著作权侵权#

第一,进行作品宣传比对时,应先区分思想和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该保护并不延及思想。不同类型作品在独创性表达方面并不相同,因此,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就作品类型判断其独创性表达。对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整体构图,场景布局,线条色彩的选择与应用的方面,而创作题材的通常属于美术作品的思想范畴,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中的白鹤、猫及花朵就是创作题材,属于思想范畴,而白鹤、猫及花朵的线条、色彩等审美表达受著作权保护。

第二,以他人美术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再创作”的成果与作品之间不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显著差异,或者说两者间差异部分所反映的智力创造程度较低,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那么“再创作”成果只能是原作品的复制件,但若“再创作”的成果与原作品的差异部分是创作者智力创造活动的结果,体现了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则该成果可以构成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如果再创作只是借鉴原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方式,形成了独立原作品的审美表达,则可能构成新的作品。

本案中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同时整体造型、比例、结构及色彩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也未能举证被诉侵权图案系独立创作。据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图案是以涉案美术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且独创性程度较低,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两会聚焦|全国人大代表陈国桢:建立打击“侵权作品集散地”三方联络机制】#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陈国桢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要建立公安部门、知识产权人和行政管理机关的三方联动机制,进一步打击网络文化资源分享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陈国桢认为,当前很多网络文化资源分享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非常严重。“这些平台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非法上传侵权文档,进而通过提供有偿或有条件下载服务实现牟利。”陈国桢表示,这些号称拥有数亿文档资源的平台已经成为侵权作品集散地。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原则进行了明确。”陈国桢说道,“但是难点在于,被侵权者只能举报自己被侵权部分,提供的同一犯罪主体其他大量相似犯罪事实不能算作证据,仅靠一人之证很难达到法律规定标准。”

因此,陈国桢建议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举报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同时,还要加大对境外接入、国内收钱的非法文化资源分享网站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建立三方联络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将在查处中发现的其他未被举报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知识产权人或者协会进行通报,鼓励知识产权人积极维权并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陈国桢说道。

此外,陈国桢还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行政管理机关要为被侵害人提供证据查证方便。各级人大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人民公安报)

#抄袭抖音特效道具构成侵权#

抖音已成为我们大多数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APP,有人在上面刷视频,也有人自己拍了视频之后上传到抖音。在拍摄短视频时我们有时会用抖音的一些特效,殊不知一不小心自己就会构成侵权。

近日,就有一起某公司因为使用抖音的一个特效被抖音起诉的案子宣判。事件的详情是这样的,2月抖音上线了“窗花剪剪”特效。这个特效是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

北京某公司将“窗花剪剪”模仿至自家短视频平台。抖音发现之后就将这家公司告了。抖音公司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北京某公司属于抄袭,侵害了著作权。而北京某公司认为这个“窗花剪剪”特效不属于视听作品,最终的作品呈现是由用户通过个人想法独立创作完成的,特效只是个工具而已,所以不算抄袭。

由此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特效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抖音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且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具象的创作,对于剪窗花这一主题思想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所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普法行动# 并且被告所使用的特效道具与抖音公司的“窗花剪剪”的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相似,并非巧合,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抄袭,应赔偿抖音公司20万元。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时代变化快,我们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法律知识匮乏,所以常常是一不小心我们就会违法,如此看来,我们还是有学法的必要的。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如何界定游戏抄袭#?】近日,一款名叫#羊了个羊#的游戏突然爆火,引发热议。但有网友发现这款游戏与另一款游戏“3 tiles”的玩法有诸多相似之处,质疑#羊了个羊 抄袭#;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多层连连看游戏玩法均相似,不构成抄袭。近年来,我国手游市场发展迅速,游戏数量众多,但游戏的模式和题材有限,不同游戏之间往往会有相似之处,进而引发玩家间的争论乃至厂商间的纠纷。那么,界定抄袭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法报君说#“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版权侵权的重要规则。所谓“接触”是指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条件或有可能了解前一作品,“实质性相似”通常是指两部作品之间的表达是否实质相似。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游戏规则、玩法、题材大致相同,不一定构成侵权,还需要对游戏的表达和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比对。一些抽象、简单的规则和玩法,一般情况下表达方式有限,属于思想范畴,通常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如果规则具体细化到了一定程度,足以让人感知作品的来源,并且能够对其与作者构思产生特定联想足以成为表达的话,就有可能产生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假如你正好在上海浦东法院打知识产权官司,那么提示你关注研究一下这个上海地方性的新规: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的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浦东法院最高可以判1000万赔偿额。

在全国层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规定,但是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

去年,10月,上海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地方性法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其中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1、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公布的数据,在新规实施之前的,判赔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4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件,最高判决金额为2000万元,为历年来最高。高额判赔主要集中在涉文化创意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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