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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的误诊虽未造成损害后果 但引发患方的质疑和焦虑

时间:2023-10-08 1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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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的误诊虽未造成损害后果 但引发患方的质疑和焦虑

一、基本案情

12月30日,原告因腹痛到被告处急诊治疗,经CT检查显示为消化道穿孔,于同日4时51分住院,并急性手术治疗,原告家属听从医生建议同意手术治疗。术中见腹腔内大量脓液,可见胃内容物溢出,胃底大弯侧可见一2厘米巨大穿孔,考虑胃癌穿孔可能,术中诊断为胃癌伴穿孔,取胃穿孔处胃壁组织,快速病理切片检查结果为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

早上8点左右,被告医生在手术室门口告知原告家属经切片检查脉管内有癌栓的情况,并询问是否切除全胃,在征得原告家属口头同意的情况下行全胃切除术,当日傍晚,被告医生通过与家属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家属在全胃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补签字,原告于2月6日出院。

原告因在入院记录上看到初步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并补充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在出院记录疗效评价上为消化道穿孔治愈,胃恶性肿瘤好转,在病理报告单上病理诊断为胃壁组织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且出院后不需化疗等后续治疗,故原告家属心生凝虑,便借到手术蜡块和玻片前往多个医院咨询。在获知被告误诊后原告又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经多次调解不成,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二、患方观点

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并多次调解,但被告除同意赔偿10万元外拒绝其他合法赔偿,原告认为被告误诊导致原告全胃切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本案已经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我方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我方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系国家级的司法鉴定中心,而且鉴定时也召开了听证会,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确实存在胃癌,属于胃癌的早期病变,故起诉状中不是胃癌做了癌症手术是不认可的。

诊疗经过应以记载为准。被告根据鉴定结论中指出的部分,造成原告去省外医院就医,愿意在这部分中进行调解。原告本身疾病需要的支付我方不予承担赔偿。综上,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行为是符合规范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1、原告入院首日,医院明确诊断患者为消化道穿孔后,果断采取腹腔镜下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大量脓液,可见胃内容物溢出,胃底大弯侧可见一2厘米巨大穿孔。快速病理切片提示一侧粘膜下层见脉管内癌栓,遂开腹进一步行全胃切除术。因胃溃疡有恶变可能,穿孔时应行包胃大部切除术。上述过程有病理诊断支持,术前充分履行知情同意原则,术式合理,手术过程顺利,病人安返病房,术后恢复良好,医院诊疗符合临床专科规范,不存在过错;

2、医院在病理快速冰冻切片报告做出“脉管内癌栓”,因后来冰冻对照中未见到同样病灶,影响进一步明确诊断,存在瑕疵。客观上导致患者及家属提出质疑并焦虑,且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去省外各大医疗会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法庭酌情考虑;

3、原告因疾病需要行全胃切除,该手术造成的后果不应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全胃缺失对应于四级残疾。

五、庭审意见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被告存在过错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在病理切片报告中对出现的低分化腺癌未作适当说明,且冰冻切片中的高度可疑“脉管内癌栓”,被告的冰冻对照中又“己切光”导致无法做免疫组化,影响进一步明确诊断存在瑕疵,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予以一并审理。

本院确认该瑕疵与原告及其家属的质疑和焦虑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由此造成原告及家属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去其他各大医院咨询、会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次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诊疗过错的事实不能成立。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第二医院应赔付给原告骆某某人民币236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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