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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引起的腹部疼痛就医 医方误诊为阑尾炎行手术治疗

时间:2021-04-22 15: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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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引起的腹部疼痛就医 医方误诊为阑尾炎行手术治疗

一、患方陈述

11月11日5时许,原告在家突感上腹及脐周围疼痛难忍,随去被告处检查,被告依据“急性阑尾炎”收入住院并打针吃药治疗2天出院,11月16日又继续疼痛,被告依据“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收住院,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伴积粪,于当天手术切阑尾,术后三天又出院,原告出院后一直感觉疼痛,中间多次找被告咨询疼痛适宜,被告的主治医生一直以术后感染为由开药输液消炎。

于1月2日因无法忍受疼痛,随即去被告处住院治疗,连续打针消炎12天无效果,被告才决定进行肠镜检查,肠镜检查显示升结肠处有不规则肿块及巨大溃疡形成,随即对其肿块进行病理检查,1月16日病历诊断显示腺癌。于1月18日进行右半结肠切除术,出院诊断:肠周淋巴结查见转移癌。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错误诊断,错误治疗,以致于原告的病情发展成恶性肿瘤,理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对此事原告到x县卫计局寻求帮助,被告答复称治疗无过错。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或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630.6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经鉴定医疗行为有过错,依法赔偿。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秦某某第2次因腹部疼痛住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因漏诊漏治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秦某某的“升结肠腺癌”没有被及时发现、诊治及发生转移之间以拟为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为宜。原告秦某某住院及出院期间由其配偶温某某护理,二人均为x街道办事处x居民委员会居民。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x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秦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在50%为宜。

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00.38元,原告提交的7月30日在x县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收费单据姓名为温某某,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x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费发票与本案无关,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专用处方笺”中药部分医药费不具有合法性,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复印件均已加盖就诊医院的公章,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对个人自付的部分予以支持。

结合票据,本院支持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共计143020.6元。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10437.3元(115.97元*90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8697.75元(住院期间30天*2人*115.97元+出院后15天*1人*11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30天*30元)。鉴定费为11880元。

关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1800元(30元*60天),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10000元,结合原告就医的地点、病情发展情况,适当支持3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因原告病情不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9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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