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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辅警偷听领导安排工作 向嫌犯通风报信…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8-10-13 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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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辅警偷听领导安排工作 向嫌犯通风报信…后果很严重!

4月4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辅警黄益群在去年9月泄漏9.16案件处理情况一案,黄益群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 9月16日20时许,海南金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存强组织徐存高等十余人追讨债务,双方在儋州市那大镇那恁路发生械斗,造成对方黄家文左手腕被砍,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事件发生后,徐存强当晚就打电话告知幕后老板徐李伟,徐李伟随即联系被告人黄益群,要求其帮忙了解案情,黄益群答应。

9月17日上午,黄益群到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通过查询接处警记录本、交接班记录本和公安系统接处警平台,了解案件后,打电话告诉徐李伟,说双方均有人受伤,其中黄家文已转去海口治疗,尽量私了。接着,黄益群为汇报工作,走到所长谢建雄办公室门口处,关门的室内有人在讲话,便驻足探听,听到谢建雄正在向副所长吴凌鹏交代侦查“9.16案件”工作,说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收集相关监控等证据、及时安排法医做初步伤情鉴定,把材料做好,准备把此案以涉黑线索报告给市扫黑办。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之后,儋州市公安局将此案定为恶势力案件予以侦办。过了数日,黄益群把儋州市公安局将此案当作涉恶案件来打击的侦查方案,泄露给徐李伟。随后,徐李伟安排涉案人员徐存强、王石光等人逃走藏匿,致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增大。11月2日,徐李伟、徐存强、徐存高等人被抓获,仍有涉案人员王石光等多人在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益群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将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经审理,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益群向他人泄露的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侦查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中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该方案在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之前,依法应当属于国家秘密。被告人黄益群身为在公安局派出所从事工作多年的辅警,根据其职业性质来看,应当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熟知泄露国家秘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黄益群仍然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将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侦查方案故意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导致多名犯罪嫌疑人逃匿,造成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增大以及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集中抓捕行动的延误,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益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益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查,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益群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1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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