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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长途客车方向盘 男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时间:2024-01-14 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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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长途客车方向盘 男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近年来,乘客在公交车或客车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5月15日下午,南通市通州人民法院借助南通“支云”庭审系统,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刑事案件。通州法院院长陈炎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案系南通地区首例抢夺方向盘案。

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客运站站外上车,搭乘从青岛开往海门的长途客车。当天16时30分许,该客车行驶到S335省道通州区东大市场路段,张某某要求下车,但客车工作人员认定张某某上车后未曾支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工作人员欲带张某某到海门客运站查看监控,并允诺若张某某确实购买了车票,将赔礼道歉并安排车辆送张某某回家。张某某不同意,坚决要求立即下车,并走到客车前门,被工作人员阻拦。16时41分许,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突然冲到驾驶室,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在驾乘人员多人劝告、阻拦后仍不松手,持续时间40余秒,后被他人强行拽离方向盘。事发时,该客车实际载客15人,客车监控显示该时段最高时速为48km/h。

事发后,客车工作人员报警,张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庭上,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载客情况、抢夺方向盘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生命诚可贵,安全无小事。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面向普罗大众,其安全性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但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因为“车费纠纷”“坐过站”等小矛盾而大动干戈。为依法严惩妨害公共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对抢夺方向盘这种危险行为的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也警示乘客遇到问题要理性妥善解决,切莫一时冲动而酿成害人害己的悲剧。

作者单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朱慧青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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