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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4-05-31 07: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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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外情形

-- A公司诉B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 A公司(上诉人)

被告:B(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3月1日,被告B到原告A公司工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3月1日-2月28日、5月1日-4月30日、5月1日-4月30日。4月26、28日,被告通过手机给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月30日,原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被告B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B以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收。6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经被告签收。原告为被告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至4月后停缴,为被告发放工资至4月后停止。5月4日,被告B以原告为被申请人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返还申请人本人份劳动合同书。仲裁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后十五日内与申请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本人份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原告A公司是否应与被告B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B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现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本人份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对该请求未予支持,被告亦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故本院对B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被告B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被告B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上诉人A公司已与被上诉人B于5月1日、5月1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提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A公司主张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已告知被上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本案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等上诉理由,均非其不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故上诉人A公司要求不与被上诉人B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从保护劳动者、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签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对抗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

本案中,A公司与B连续两次劳动合同届满前,B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A公司拒绝与B续签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只要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履行,A公司即使不愿与B继续劳动关系,但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适用法律规定,在用工方面的强势地位不能阻碍法律施行,使其主观意愿成为决定用工关系的前提和条件。当然,保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的目的,是为他稳定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减少双方的再投入成本,如果劳动者一方不能恪守规则,打破劳动关系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

本案法律关系也比较明晰,但是通过仲裁和一审,企业仍不能息诉服判,二审法院态度明确,坚定地支持了一审判决,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对公正的维护,而且是对一个地区同类案件的审判导向,判决结果不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稳定和谐,而且也维护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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