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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驾校教练帮学员科目一作弊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时间:2019-02-19 16: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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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驾校教练帮学员科目一作弊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在成武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李某说起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名驾校教练,11月初,驾校学员蔡某为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委托李某“找路子”帮忙作弊。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将该情况告知相熟的刘某(另案处理),让其想办法操作。之后刘某联系丁某(另案处理),并商定由丁某帮助蔡某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11月11日,丁某和马某(另案处理)带领蔡某到成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考前,丁某为蔡某佩戴作弊设备并传授使用方法,并指使马某在考试期间使用作弊设备向蔡某传输答案。考试中蔡某使用作弊设备被监考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综观该案,驾校教练李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7月30日,该案移交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证据,认为李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近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对李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案件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等多方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审查认定、法律适用、拟不起诉理由。侦查人员、李某及值班律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评议,认为检察机关定性准确,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恰当,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

“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我在充分参与听证会并详细阅看案件情况后,认为该决定是正确的,是合适的,既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也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教育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懂法,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司法温度。”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胡丛飞表示。

来源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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